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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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第四条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必要程序,特别是为注册会计师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一)确定重要性水平,并随着审计工作的进程评估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否仍然适当;(二)考虑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恰当,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包括披露,下同)是否适当;(三)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包括关联方交易、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或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四)确定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所使用的预期值;(五)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六)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第五条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第二章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来源以及项目组内部的讨论第一节风险评估程序和信息来源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二)分析程序;(三)观察和检查。第七条注册会计师除了询问管理层和对财务报告负有责任的人员外,还应当考虑询问内部审计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其他人员,并考虑询问不同级别的员工,以获取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有用的信息。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和审计产生影响的金额、比率和趋势。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比较结果。如果使用了高度汇总的数据,实施分析程序的结果仅可能初步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结果连同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获取的其他信息一并考虑。第九条观察和检查程序可以印证对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结果,并可提供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观察和检查程序:(一)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三)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四)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五)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穿行测试)。第十条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信息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这些信息。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承接客户或续约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以及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所获得的经验是否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对于连续审计业务,如果拟利用在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否已发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可能影响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在本期审计中的相关性。第二节项目组内部的讨论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项目组成员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并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讨论的目标、内容、人员、时间和方式。第十四条项目组通过讨论可以使成员更好地了解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中,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了解各自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如何影响审计的其他方面,包括对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第十五条项目组应当讨论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经营风险、财务报表容易发生错报的领域以及发生错报的方式,特别是由于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第十六条项目组的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讨论。如果项目组需要拥有信息技术或其他特殊技能的专家,这些专家也应参与讨论。第十七条项目组应当根据审计的具体情况,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第十八条项目组在讨论时应当强调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警惕可能发生重大错报的迹象,并对这些迹象进行严格追踪。第三章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第二节至第六节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根据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六)项。在针对本条第一款各项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审计经验,并识别本条第一款各项与以前期间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第二节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状况,主要包括:(一)所在行业的市场供求与竞争;(二)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三)产品生产技术的变化;(四)能源供应与成本;(五)行业的关键指标和统计数据。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主要包括:(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行业特定惯例;(二)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活动;(三)对开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政策,包括货币、财政、税收和贸易等政策;(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环保要求。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影响被审计单位经营的其他外部因素,主要包括:(一)宏观经济的景气度;(二)利率和资金供求状况;(三)通货膨胀水平及币值变动;(四)国际经济环境和汇率变动。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业务性质或监管程度是否可能导致特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考虑项目组是否配备了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成员。第三节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一)所有权结构;(二)治理结构;(三)组织结构;(四)经营活动;(五)投资活动;(六)筹资活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所有权结构以及所有者与其他人员或单位之间的关系,考虑关联方关系是否已经得到识别,以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得到恰当核算。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考虑治理层是否能够在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事务(包括财务报告)做出客观判断。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考虑复杂组织结构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财务报表合并、商誉摊销和减值、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以及特殊目的实体核算等问题。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主营业务的性质;(二)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市场信息;(三)业务的开展情况;(四)联盟、合营与外包情况;(五)从事电子商务的情况;(六)地区与行业分布;(七)生产设施、仓库的地理位置及办公地点;(八)关键客户;(九)重要供应商;(十)劳动用工情况;(十一)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支出;(十二)关联方交易。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筹资活动,主要包括:(一)债务结构和相关条款,包括担保情况及表外融资;(二)固定资产的租赁;(三)关联方融资;(四)实际受益股东;(五)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第四节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第三十二条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重要事项:(一)重要项目的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二)重大和异常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三)在新领域和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的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四)会计政策的变更;(五)被审计单位何时采用以及如何采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的原因及其适当性,并考虑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了列报,并披露了重要事项。第五节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和战略,以及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第三十六条经营风险源于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战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情况、事项、环境和行动,或源于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与下列方面有关的目标和战略,并考虑相应的经营风险:(一)行业发展,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不具备足以应对行业变化的人力资源和业务专长等风险;(二)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产品责任增加等风险;(三)业务扩张,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对市场需求的估计不准确等风险;(四)新颁布的会计法规,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执行法规不当或不完整,或会计处理成本增加等风险;(五)监管要求,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增加等风险;(六)本期及未来的融资条件,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由于无法满足融资条件而失去融资机会等风险;(七)信息技术的运用,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难以融合等风险。第三十七条多数经营风险最终都会产生财务后果,从而影响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考虑经营风险是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第三十八条管理层通常制定识别和应对经营风险的策略,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第三十九条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计划和程序来确定其目标、战略并管理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或观察小型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这些事项。第六节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对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可能对管理层产生压力,促使其采取行动改善财务业绩或歪曲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情况,考虑这种压力是否可能导致管理层采取行动,以至于增加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第四十一条在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衡量和评价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信息:(一)关键业绩指标;(二)业绩趋势;(三)预测、预算和差异分析;(四)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五)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六)与竞争对手的业绩比较;(七)外部机构提出的报告。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业绩衡量所显示的未预期到的结果或趋势、管理层的调查结果和纠正措施,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显示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第四十三条如果拟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信息系统生成的财务业绩衡量指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信息是否可靠,以及利用这些信息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第四十四条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财务业绩衡量和评价程序,管理层往往依据某些关键指标,作为评价财务业绩和采取适当行动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使用的关键指标。第四章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第一节内部控制的内涵和要素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识别潜在错报的类型,考虑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四十六条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第四十七条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一)控制环境;(二)风险评估过程;(三)信息系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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