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商务部是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经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各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优先考虑对飞机、船舶、汽车、装备制造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为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具有较强海外市场开拓能力或经营管理方式对行业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租赁企业进行试点。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第七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各种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三)房屋、公路、铁路及相关设施等不动产;•(四)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包括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五)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及相关的厂房和设施等不动产,租赁物不会仅因其变成了土地附着物或与土地相结合而不再是租赁物,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不适用于本办法。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最低注册资本金需达到人民币17000万元;•(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股东;•(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基于公司主营租赁领域的从业经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近期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20/4/26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有持续稳定的出资能力;•(三)信用记录良好;•(四)商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融资租赁试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试点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试点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同时提交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有无重大违规记录情况说明;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等材料;•新设立的试点企业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等材料。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应由拟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报送本通知所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联合上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三条商务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试点企业。试点申请获批后,试点企业需进行更名,名称中应包含“融资租赁”字样。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经营性租赁业务;•(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维修及再制造;•(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应占业务总额60%以上。•第十六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根据承租人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第十八条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非法集资;•(二)未有实际租赁业务发生的贷款业务;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试点企业应当按要求定期向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上报经营情况,并抄送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每季度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二)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三)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四)按照商务部要求,安装信息报送系统,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送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一)试点企业名称变更;•(二)改变组织形式;•(三)调整主营业务范围;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变更注册资本;•(五)调整股权结构;•(六)变更注册地或办公场所;•(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九)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发生重大系统性风险,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每年初对试点企业上一年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进行年审。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中存在重大问题的,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融资租赁业务额未达规定比例以及发生违规行为试点企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遇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商务、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商务、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企业所在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管。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国家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为实体经济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提高抗风险能力,允许融资租赁企业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开始实行。2012-06-09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