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l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l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l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l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1Z301030民法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1Z301010~1Z301011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一、执业资格考试(一)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二)考试科目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联合发布了《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10个专业类别。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矿山和冶炼(土木部分)合并为“矿业工程”;-2-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合并为“机电工程”;其余7个类别保留: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二、注册(一)注册申请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三)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年龄超过65周岁;(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l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职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具体规定1、受聘单位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对岗位的规定-3-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心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l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一、关于执行标准的规定2003年4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5年,即从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分为14个专业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l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一、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律的形式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一、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三、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4-一、宪法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我国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行政法规是指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1Z301030民法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国籍的本国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然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5-(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以赢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非企业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三)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工程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观实体。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都属于物的范围。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非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内容:、(1)建筑工程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6-(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1.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法行使变更、撤销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则更多的表现为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1.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