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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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基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或在该期间内的不当行为而提出的索赔,其第一次提出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或在延长报告期内,而且被保险个人因此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同意代被保险个人给付。二、公司补偿保险基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或在该期间内的不当行为而提出的索赔,其第一次提出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或在延长索赔通知期限内的,如果被保险公司因法律允许或要求或未禁止对被保险个人予以赔偿的损失,保险人同意代被保险公司给付。三、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个人因过失行为被提起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或因与被保险个人共同拥有财产而被连带提起索赔或被执行财产,保险人对其配偶的损失视同被保险个人的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因被保险个人配偶本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则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四、诉讼费用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个人因被提起索赔发生的诉讼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经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可在索赔发生时向被保险个人先行支付诉讼费用。五、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责任若被保险个人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保险人赔偿因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第三方对其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损失。六、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各项针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1)由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或以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名义提出的索赔,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1、由非被保险个人之一人或数人以被保险公司名义所提出的衍生性索赔案件,且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就该索赔并未参与或提供协助;2、由被保险个人因第三者索赔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责任分摊或损失补偿;3、被保险个人基于其他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解雇、涉及不当解雇的诽谤、歧视或性骚扰而提出的索赔。(2)被保险个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义务的行为;(3)欺诈、犯罪、故意行为;(4)被保险个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获得不当得利、非法透露内幕消息的行为;(5)为获取利益,而对政治团体、政府或军方官员、客户、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代表、利益关系人赠与、贿赂、支付款项、佣金的行为;(6)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7)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人的疾病、伤残、死亡、精神损害,或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包括财产不能使用;(8)因污染物的释放、渗漏或处理污染物而造成或被称造成,或行将造成动产、不动产、大气或水源的污染;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被指示或被请求或自行进行测试、监控、清除、解除、处理或中和污染物;(9)任何罚款或惩罚性赔偿;(10)保险单第九项所载的连续承保日之前的待决诉讼或以前的诉讼,或由之产生,或以之为基础的赔偿请求,或从该诉讼主张的相同或本质相同的事实中主张或衍生出的赔偿请求;(11)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之前或在本保险合同续保、替代或继受的其它保险合同下已通知的赔偿请求所指称的事实、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赔偿请求。七、赔偿限额和免赔额保险人对每次损失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第三项载明的每次损失赔偿限额为限,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的所有赔偿请求承担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第三项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诉讼费用包含在赔偿限额内。保险人只对本保险单规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的被保险个人的损失负责赔偿,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公司承担。八、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赔偿处理被保险个人在接到第三者就其过失行为提出的索赔请求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个人如果得悉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形,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则在此以后因该情形引起的索赔视作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的索赔;被保险个人应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人,包括声称的不当行为的性质、潜在损失的性质、潜在索赔人及被保险个人首次得知该索赔或情形的方式。被保险个人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第三者索赔的书面文件或有关法律文书;三、索赔申请表;四、与本次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五、被保险个人的过失行为或被第三者推定为过失行为的性质及情况说明;六、实际的或潜在的提出索赔的第三者的姓名;七、保险人为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受损程度等所需的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赔偿请求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赔偿请求的除外。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个人或其代理人不得作出任何和解、支付诉讼费用、承担合同义务、承认责任的承诺。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协助被保险个人对索赔进行抗辩、调查或和解,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十、及时核定与赔付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但是,如有以下情形,则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处理:a.损失的近因复杂,原因与结果联系不紧密;b.在技术方面,损失原因的证据不清楚;c.索赔存在不诚实及欺骗因素。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十一、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十二、解除若被保险个人明知是虚假的事故而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或伪造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个人自动丧失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十三、破产被保险个人破产,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十四、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缴付保险费。被保险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谨慎行事,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十五、被保险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发生兼并或子公司、分支机构停业,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公司被兼并导致本保单承保风险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公司被兼并导致本保单承保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十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十七、通知被保险个人接到第三者的索赔要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十八、保密义务被保险个人对本保险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人员透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十九、保单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自被保险公司收到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第十五天起,保险合同终止;2、发生保险人依法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自被保险公司收到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第十五天起,保险合同终止;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解约通知之日终止。4、保险期间到期终止5、保险人与被保险公司同意的其他情形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收取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收取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二十、不可转让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及其项下相关权利不得转让。二十一、授权被保险公司同意代表全部被保险个人接受保险合同终止的通知,缴付保险费、协商保险条件;并且所有被保险个人均同意授权被保险公司为其代理人。二十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三、承保区域承保区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十四、适用法律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二十五、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二十六、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二十七、定义索赔是指以被保险个人之过失行为为理由,针对其提出的(一)偿付损失的书面请求;(二)以传票送达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三)以传票送达开始的刑事诉讼程序;(四)以正式通知、调查命令或类似文件开始的行政或监管机关的调查程序。诉讼费用指为辩护或调查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专家鉴定费及为提供诉讼保全而支付的保证金等合理支出,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的酬劳、固定薪资及加班费。被保险人,不论是以单数或复数形式出现,指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指被保险个人在被保险公司担任“被保险个人”定义中所指之职位及职务,不包括在非被保险公司所担任的任何职位或职务。但如果该项职务由被保险公司授权或派任,且经记载或批注于保险单中的,不在此限。被保险个人指过去、现在或未来在被保险公司任职的董事、董事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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