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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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实施日期:2012-08-01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增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中基坑工程的相关内容;2.地基基础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3.增加泥炭、泥炭质土的工程定义;4.增加回弹再压缩变形计算方法;5.增加建筑物抗浮稳定计算方法;6.增加当地基中下卧岩面为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的土层厚度大于1.5m的土岩组合地基设计原则;7.增加岩石地基设计内容;8.增加岩溶地区场地根据岩溶发育程度进行地基基础设计的原则;9.增加复合地基变形计算方法;10.增加扩展基础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的设计要求;11.增加当扩展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2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要求;12.对桩基沉降计算方法,经统计分析,调整了沉降经验系数;13.增加对高地下水位地区,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的要求;14.增加对地基处理工程的工程检验要求;15.增加单桩水平载荷试验要点,单桩竖向抗拔载荷试验要点。地基基础的要求1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不致造成承重结构的损坏;(承载力能力)2在最不利荷载作用下,地基不出现失稳现象;(变形能力)3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耐久性,新增:工程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满足上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膨胀土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地基:《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基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一方面,土为大变形材料,当荷载增加时,随着地基变形的相应增长,地基承载力也在逐渐加大,很难界定出一个真正的“极限值”;另一方面,建筑物的使用有一个功能要求,常常是地基承载力还有潜力可挖,而变形已达到或超过按正常使用的限值。因此,地基设计是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一原则,所选定的地基承载力是在地基土的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相应于不超过比例界限点的地基压力值,即允许承载力。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地基基础设计时荷载组合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混凝土规范规定:计算裂缝时取准永久组合);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基础埋深1.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2.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3.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删除1/20,与高规统一,多层也应满足)。在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地基上可采用防冻害措施对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础,基础侧表面应回填不冻胀的中、粗砂,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对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可采用桩基础、保温性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土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也可将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做成正梯形的斜面基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修正fa=fak+ηbγ(b-3)+ηdγm(d-0.5)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按本规范第5.2.3条的原则确定;ηb、ηd——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的类别查表5.2.4值;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础底面宽度小于3m时按3m取值,大于6m时按6m取值值;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取有效重度;d——基础埋置深度(m),宜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修正原理:即基础底面以上土对地基变形的约束作用)地基土的回弹变形(新增,三层地下室以上应考虑)式中:——地基的回弹再压缩变形量(mm);——回弹再压缩变形增大系数,由土的固结回弹再压缩试验确定;——地基的最大回弹变形量(mm);p——再压缩的荷载压力(kPa);pc——基坑底面以上土的自重压力(kPa),地下水位以下应扣除浮力。ccccppss抗浮稳定性计算(新增)式中:Gk——建筑物自重及压重之和(kN);Nw,k——浮力作用值(kN);kw——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一般情况下可取1.05。抗浮稳定性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增加压重或设置抗浮构件等措施。在整体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地下室顶板覆土容重取值不易过大。wkwkkNG,山区地基(强条)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2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新增)3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4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5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6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7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8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土岩组合地基当地基中下卧基岩面为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的土层厚度大于1.5m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1当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符合表6.2.2-1的要求时,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2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考虑刚性下卧层的影响,按下式计算地基的变形:sgz——具刚性下卧层时,地基土的变形计算值(mm);βgz——刚性下卧层对上覆土层的变形增大系数;sz——变形计算深度相当于实际土层厚度确定的地基最终变形计算值(mm)。zgzgzss岩石地基(新增)岩石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置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岩体上的建筑物可仅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同一建筑物的地基存在坚硬程度不同,两种或多种岩体变形模量差异达2倍及2倍以上,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3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存在软弱下卧岩层时,应考虑软弱下卧岩层的影响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4桩孔、基底和基坑边坡开挖应控制爆破,到达持力层后,对软岩、极软岩表面应及时封闭保护;5当基岩面起伏较大,且都使用岩石地基时,同一建筑物可以使用多种基础形式;6当基础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和滑移稳定性。存在不稳定的临空面时,应将基础埋深加大至下伏稳定基岩;亦可在基础底部设置锚杆,锚杆应进入下伏稳定岩体,并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同一基础的地基可以放阶处理,但应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7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及破碎程度较高的不稳定岩体,可采用注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措施。8对遇水易软化和膨胀、易崩解的岩石,应采取保护措施减少其对岩体承载力的影响。扩展基础1锥形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200mm,且两个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3;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300mm~500mm;2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7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0;3扩展基础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宜小于100mm。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每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应不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5%。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4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5当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的边长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大于或等于2.5m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度可取边长或宽度的0.9倍,并宜交错布置。6基础高度小于la(laE)时,柱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总长度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其最小直锚段的长度不应小于20d,弯折段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柱纵筋对基础的要求,柱纵筋直径为25mm时,基础最小高度为500mm)。7基础底板钢筋计算公式(区别于混凝土规范的抗弯计算):00.9syMAfh计算最小配筋率时的截面宽度(附录U)扩展基础计算的规定(强条)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B≥b+2h0),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4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5墙下条形基础底板应验算墙与基础底板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当柱下独立柱基底面长短边之比在大于或等于2、小于或等于3的范围时,基础底板短向钢筋应按下述方法布置:将短向全部钢筋面积乘以后求得的钢筋,均匀分布在与柱中心线重合的宽度等于基础短边的中间带宽范围内(图8.2.13),其余的短向钢筋则均匀分布在中间带宽的两側。长向配筋应均匀分布在基础全宽范围内。按下式计算:16高层建筑筏形基础1.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柱下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边柱和角柱进行冲切验算时,其冲切力应分别乘以1.1和1.2的增大系数。板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500mm(旧规范为400mm).2.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单向板厚度不小于400mm.3.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4.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设沉降缝和后浇带时,高层建筑及与其紧邻一跨裙房的筏板应采用相同厚度,裙房筏板的厚度宜从第二跨裙房开始逐渐变化,应同时满足主、裙楼基础整体性和基础板的变形要求;应进行地基变形和基础内力的验算,验算时应分析地基与结构间变形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有不利影响的差异沉降。4.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下的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其主楼下筏板的整体挠度值不宜大于0.5‰,主楼与相邻的裙房柱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地下室底层柱、剪力墙与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连接的构造桩基础1.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时,非腐蚀环境中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应力桩不应低于C40,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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