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贸易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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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教学要求与目的•使学生了解与掌握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及保•险的险别。•本章重点:•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海上损失的种类•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业务•本章难点:•海上损失的种类、国际运输保险的险别国际贸易实务•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第三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四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五节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第六节能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国际贸易实务•运输货物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Insured)就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定金额向承保人,或称保险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由承保人出具保险单。承保后,若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人应按照其出具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补偿。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一、海上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y)•2)意外事故(Accident)•(二)海上损失•1)全部损失(totalloss)与部分损失(partialloss)•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国际贸易实务1)全部损失(TotalLoss),简称全损,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灭失或等价全部灭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例:彩电的保险金额为100美圆,被海水浸泡后残值为20美圆,但如果修复需花费110美圆推定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如果想要获得全额赔偿,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Abandonment)手续,将货物的一切权利包括货物的所有权都转让给保险公司,而要求按全损赔偿。•被保险人如想保留对残损货物的所有权,可以不办理委付手续,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损失程度,以保险金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给予部分损失的赔偿。•2)部分损失(Partial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和灭失。部分损失按损失性质可以分成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类。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简称为G.A.)指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的风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使航行得以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付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造成共同海损最主要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还有其他原因,例如船员不适于途中某地气候而生病,使船无法继续航行。•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构成共同海损。•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到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C、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造成的。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D、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所谓有意识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经过人的周密计划的,不是意外的;所谓合理的,是指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在节约的情况下能较好地解除危及船、货双方的危险。•例如,为了使搁浅船只浮起,应该抛出较重的、价值较低的、便于抛出的货物。•E、共同海损所做的牺牲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抢救之后,船或货的全部或部分应该安全抵达目的港。•共同海损分摊: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收入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A.Contribution)。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简称为P·A·),•是指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仅仅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的损失。例如,由于触礁使船体部分撞坏,但船仍可航行。又如,由于暴风雨使海水入舱,机器设备严重锈蚀。单独海损仅涉及某一方面利益,因此,由损失方单独负责。案例一•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饲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二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二、外来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是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1)一般的外来原因造成•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国际贸易实务•1)一般外来风险: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等。•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风险。例如战争、罢工、取不到货等。•综上所述,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海上所发生的风险,但又不局限于海上所发生的风险。三、费用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由海上风险造成。•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保险人负责赔偿救助费用,但要求救助成功。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承保范围风险损失费用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国际贸易实务第三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国际贸易实务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全损部分损失平安险部分损失水渍险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等,共9种如TPND等,共11种,包含在一切险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国际贸易实务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一)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原意:单独海损不赔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遭到搁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3遇到意外事故,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6遇事故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PA,(原意:负单独海损责任)责任范围: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三)一切险(AllRisk)责任范围: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一般附加险)注意:一切险并非保险人对一切风险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货物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等)所引起的风险损失,概不负赔偿责任。说明:1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2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3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4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或以交到保险单所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时为止•或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满60天为止(不入仓库时)注意:战争险例外,不采用仓至仓条款5基本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我国规定:包括卸离车站、机场;当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为1年。案例•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费用。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人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问:以上分别有哪些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平安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给予哪些赔偿?••①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属于单独海损;②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不属于共同海损;•③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开支5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④海水的渗入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属于单独海损;•本案的各货主若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将对以上①、③、④的损失给赔偿。二、附加险(一)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说明•1、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投保,可根据需要选投。•2、如在水渍险上加保所有一般附加险,实质就是一切险。故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加保一般附加险。(二)特殊附加险1战争险(只负责水面风险)2罢工险3黄曲霉素险4交货不到险5舱面险6进口关税险7拒收险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舱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REC)第四节、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的承保风险采用“一切发现除外责任”的方式表示,近似于一切险;•ICC-(B)险的承保风险采用“列明风险”方式,近似于水渍险;•ICC-(C)险的承保风险采用“列明风险”方式,承保“重大意外事故”,小于平安险。国际贸易实务第五节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国际贸易实务陆上货物保险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陆上货物战争险航空货物保险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一切险航空运输战争险邮包运输保险邮包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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