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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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集安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规范并区分行政机构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经营企业的职能,分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二)坚持以社会功能为分类主要依据。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进行分类,不以事业单位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作为分类依据,严格控制行政类和公益一类类别范围。(三)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和目录进行分类。依照《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确定的事业单位类别进行分类,确保社会功能和职能特征基本相同的事业单位划入同一类别。对于完全符合类别特征和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直接确定类别;对基本符合类别特征和认定条件的,要对职能进行相应调整后确定-2-类别;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特征的,要按主体职能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四)把清理规范贯穿分类始终。对不符合分类改革方向、职能弱化、没有公益服务发展空间的事业单位,要通过撤销或合并等方式进行调整。对政事、事企职能分离后,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整合。鼓励和支持打破原有管理体制和部门界限,对同类事业单位进行跨部门、跨行业整合。二、分类范围市委、市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分类范围。三、分类标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作为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3-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只有原则性表述,没有明确具体行政职能和授权指向的,不作为认定依据;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作为认定依据;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认定依据。(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认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认定公益二类事业-4-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的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实施步骤(一)宣传学习动员阶段(2014年2月21日前完成)。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集安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各单位、各部门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学习中央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政策规定,宣传分类工作政策,明确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要求和分类方向。(二)梳理职能及形成分类初步意见阶段(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职能任务情况认真梳理,确认主体职能、社会功能、其他职能配置、职能复合、事企职能交叉等情况,搜集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形成《职能状况表》。各事业单位通过参考《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分类初步意见方案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市分管领导意见基础上,提交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审议后形成《XX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意见》-5-(白头稿)。其中,对拟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的,要在2月23日前起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呈报备案的报告》(白头稿),由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三)沟通协商阶段(2014年3月6日前完成)。各单位、各部门要将《职能状况表》报于市事改办审核,并就《XX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意见》进行初步沟通协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单位、各部门将《XX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正式文)、《XX事业单位类别认定呈报备案表》和新起草的《XX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及有关备件一并报送市事改办,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四)职能复合事业单位类别确认阶段(2014年4月3前完成)。对职能复合事业单位类别认定在沟通协商阶段意见不一致的,由市事改办将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市事改办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以编委文件对类别进行确认批复。确认后,各单位、各部门将《XX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正式文)、《XX事业单位类别认定呈报备案表》和新起草的《XX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及有关备件一并报送市事改办,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类别认定阶段(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类别的认定,由市事改办将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市事业单位分类领导小组审定,以编委文件对类别进行确认批复,-6-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六)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5月20日前完成)。各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和方案要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维护干部职工对改革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事业单位稳定,并就事业单位分类和落实“三定”规定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市领导小组对相关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验收,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报告,经市编委审定后,报省编办备案。(七)工作总结(2014年6月10日前完成)。市领导小组根据本地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情况,起草《集安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总结》,报市编委同意后,上报省编办。五、保障措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关系到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发展,关系到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缜密实施,保证事业单位分类顺利进行。(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集安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市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配合,各负其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负总责,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分-7-类工作;事业单位为分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本单位分类工作的直接责任。(二)把握分类政策。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要继续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对于划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要根据财力支持情况逐步调整经费形式。对于划入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要在改革时限内转为企业或撤销,收回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三)严格审批程序。集安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由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提出,由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由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由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强化调度指导。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编办的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就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定期会商,加强对分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分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直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保证分类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五)严肃工作纪律。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8-单位在分类时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纪律,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各项规定,严禁违规进人、严禁以各种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确保事业单位人员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附:集安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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