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分配原则1.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它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职工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等。2.奖金、津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3.职工工资以货币的形式按月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5号,如遇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各类津补贴随月工资发放,其它奖金不定期发放,发放时由工资清单。4.职工参加公司批准同意的相关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第五条加班管理办法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第六条假期管理办法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经济补偿规定1.如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生任何补助费。第八条工伤管理办法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职工工资调整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利税等经济效益指标一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第十条制度的变更、解除、废止订立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相关规定:1.订立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3.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