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录:民事诉讼期间总结:1、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48小时(1)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7日(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10日(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15日(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6)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7)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30日(1)执行程序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2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8)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60日(1)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2)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3)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3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6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3)申请执行的期限,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一律为2年◆(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6)涉外民诉中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4、以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1年(1)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3(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4)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2年(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2)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3)申请执行的期间一律为二年(不在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4)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其它若干总结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1、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1)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案件的代理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3、离婚案件的调解(1)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进行调解。(2)离婚案件的特殊性A、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这是一般民事案件所不要求的。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4(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4、离婚的二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5、离婚案件的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三、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很多,以下择其重点在此列出。1、财产保全(1)诉讼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的。(3)涉外民事诉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2、第一审(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同时应当公告。(5)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6)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A、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C、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7)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8)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3、二审程序(1)上诉期限:A、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C、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间为30日,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答辩状相同)5(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A、对于判决的上诉ⅰ.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B、对于裁定的上诉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4、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的审限A、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C、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3)财产认领公告一年。5、再审程序(上诉,再审,都应当书面形式)(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此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2)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提审的,自裁定之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6、支付令(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7、公示催告(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