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GMP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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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检查日期:企业名称:附件2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物制品)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情况说明:1.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及其附录制定本标准。2.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224项,其中关键项目25项(条款号前加“*”),一般项目199项。检查项目分布(关键项/检查项):机构与人员3/14;厂房与设施7/62;设备1/22;物料5/25;卫生0/16;验证1/14;文件1/14;生产管理2/20;质量管理3/21;产品销售与收回1/6;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0/4;自检1/6。3.兽药GMP检查验收应以申请验收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应对所列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4.评定方式:评定结果分为“N”、“Y”两档。凡某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定结果标为“Y”;凡某项目符合不符合要求的,评定结果标为“N”。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为“一般缺陷”。5.结果评定:(1)未发现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20%的,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作出“推荐”结论。(2)发现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20%的,不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作出“不推荐”结论。1序号章节条款内容结果*001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002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个人档案。003企业主管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004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医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005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006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应符合制品生产需要。007应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并应根据人员、制品、法律法规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培训内容。008从事与高风险性微生物和高毒性物质有关制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009生产、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010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培训。011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持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012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制品检验和有关管理需要。*013有关人员的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考核结果应符合要求。01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应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机构备案。015厂区周围不应有影响生物制品质量的污染源;企业生产环境应整洁,其地面、路面、空气、场地、水质等应符合要求。016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017生产区域的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生产流程的迂回、往返,人流、物流应分开,走向应合理。018同一厂房内不同生产区域之间的生产操作应不相互妨碍。019洁净区内不同操作间之间相互联系应符合工艺需要,必要时要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020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缓冲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等防止污染的设施。021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厂房,要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应与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022无菌生产所需物料应经无菌处理后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传递。023操作区内仅允许放置与操作有关的物料,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生物制品)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024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025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确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026厂房及仓储区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027非洁净厂房(区)地面、天棚、墙壁等内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028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和地面应平整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029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应便于生产操作。030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配液间、抗原制备间的布局和面积应与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其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条件相适应。031物料进入洁净室(区)前应进行清洁或消毒处理。032洁净室(区)和厂房内的照度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内应有应急照明设施。*033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应净化,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034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按规定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035应动态监测百级净化区内空气中的微生物数量。036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037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038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的安装应合理、易于清洁。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039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区域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压差装置或监控报警系统。040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应大于12帕。041洁净室(区)的温度和湿度应与制品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0%-65%。042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水池、地漏应有防止对生物制品产生污染的措施;百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043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044传输设备不应在万级的活毒区洁净室(区)和过敏性洁净室(区)与低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穿越。*045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04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应严格分开。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047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活疫苗与灭活疫苗,其贮存设备应严格分开。048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高效过滤。049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排出空气的滤器应定期检查,确保滤器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050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保持绝对负压,并根据需要设置各区域之间的压差。*051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胞菌应在专门的绝对负压厂房内的隔离或密闭系统内进行;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双高效过滤,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灭活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052操作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病原的人员应有符合要求的人身防护和防止散毒的强制性措施。053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孢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054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操作应在独立的环境中进行,以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055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有专人保管。056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不同制品,应使用不同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057不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分装间、冻干机进行分装和冻干时,应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058用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之外病原生产生物制品时及生产活疫苗时,污染物品(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059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结束后,污染物品(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在原位灭菌后移出生产区。060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工艺用水的质量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和需要。061应制订工艺用水的制造规程、贮存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设施的清洗规程等。062与制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063仓储区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仓储区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应符合要求。064仓储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065仓储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制品应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066生产、检验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建有危险品库。067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应符合要求。068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措施应符合储存要求,并按规定定期监测和记录。*069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室等,其布局应合理,面积和设施等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070应根据需要对检验室的洁净度、温度、湿度进行控制。071细菌与病毒类生物制品、强毒与弱毒的检验操作应分室进行。072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应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仪器室内。073生产用动物房和检验用动物房应分开设置,并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074检验动物房应分为安全检验区、免疫接种区和强毒攻击区,并各自相对独立。其规模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075检验动物房的布局、人流、物流和压差等应符合规定。076生产、检验用动物的饲养管理应符合规定。*077应具备与所生产制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应能满足生产、检验需要。078生产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生产操作、维修和保养,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079生产设备跨越两个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时应采取密封的隔断装置。080灭菌柜的安装、性能及容量应与生产工艺相符、与批量相适应。081冻干机的安装、性能及容量应与生产工艺相符、与批量相适应。082密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用蒸汽灭菌。083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084与制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及管道内壁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制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制品。085与液体制品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086过滤器材应不吸附制品组分或释放异物。087设备的润滑剂、冷却剂等应对制品和容器不造成污染。088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上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089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090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并定期校验,粘贴明显的合格标志。091对自校的仪器、量器,应制定自校规程,校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企业应具有自校的设施条件。092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和保养,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093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保养的操作应不影响制品质量。094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095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应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存放、使用。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设备096应制定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使用、维修、清洁、保养规程,其内容应符合要求。097应定期对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进行检查、清洁、保养和维修,并有专人管理和记录。098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符合要求。099应制定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要求。100原料、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101物料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不对制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102应从合法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物料,并按规定入库。103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质量评估制度,并签订固定的供需合同。104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物料流转帐卡。105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106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在规定条件下储存。107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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