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治理與企業經營主講人:邱靖博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系兼任副教授2簡報大綱公司治理簡介公司治理相關制度介紹台灣公司治理發展公司治理與企業經營案例探討如何強化公司治理以健全企業經營~代結論34前言根據全球知名企管顧問公司-麥肯錫(McKinsey&Company)所做的全球投資人意見調查顯示:平均而言,投資人願意支付給公司治理良好企業之溢酬(premium),大約在20~30%左右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價值5公司治理發展緣起1930年代:美國學術界開始討論1970年代:美國針對大企業經營管理問題,興起改革議論1990年代:日本受泡沫經濟現象衝擊影響,檢討公司治理1997年:東南亞金融風暴1998年:OECD明白揭示公司治理運作不上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建立國際競爭力之關鍵因素之一6公司治理定義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一般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的方法。世界銀行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公司治理係指公司在符合法律與契約的規範中,如何建立機制促成公司價值的極大化。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公司治理的定義: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不僅規定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權利分配,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7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提出的原則確保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架構落實董事會責任資訊揭露及透明性保障股東權益及發揮其重要功能公平對待股東重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8世界銀行公司治理架構內部外部民間(團體)規範(機制)股東大會董事會管理當局中階管理(核心功能)任命監督報告管理經驗利害關係人專業機構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等機構投資銀行財經媒體投資顧問研究機構專業標準法律行政規範資金部門債務權益市場機制競爭因素與產品品質國外直接投資公司控制權9台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共同制定。參酌OECD提出之公司治理原則,分為以下項目: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二、保障股東權益三、強化董事會職能四、發揮監察人功能五、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六、提昇資訊透明度1011內部監控與外部監控內部監控•董事、監察人監督•單軌制•雙軌制•股東監督•機構投資人參與•股東代表訴訟•股東提案制度外部監控•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市場監督•公開收購•委託書徵求12內部監控架構法規體系:大陸法系雙軌董事會制執行公司治理相關法規公司法證交法上市上櫃規章股東會董事會管理階層監察人13內部監控架構(續)董事與監察人監控證券交易法單軌制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股東會董事會(設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14證券交易法雙軌制(二)內部監控架構(續)證券交易法雙軌制(一)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股東會董事會(設獨立董事)監察人15機構投資人參與機構投資人(如:基金、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較一般自然人具有專業特質,且其持股比例通常不低,不易受到董事或專業經理人影響,若經營者發生濫權情事,其較能發揮監控功能。機構投資人注重公司之經營績效,如由其參與公司治理,將可降低代理成本(agencycost),並提昇監控公司之效率國外目前在公司治理之議題上頗多強調「機構投資人行動主義」(institutionalinvestoractivism)16機構投資人參與(續)美國最大公共退休基金保管機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CaliforniaPublicEmployees’RetirementSystem,CalPERS),身為美國約1,600家公司的股東,即透過發布「公司治理核心原則與指引(CorporateGovernanceCorePrinciples&Guidelines)」、「全球委託書投票指引(GlobalProxyVotingGuideline)」等方式來表達對美國企業的公司治理觀點。若部分公司未用心改善其公司治理,CalPERS將採取更積極的做法,包括:發布目標公司績效不佳者的名單,甚至提起訴訟督促其所投資的企業做好公司治理。17股東代表訟訴股東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suits)乃指董事對公司應負責任,公司如怠於追訴時,由股東為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之訴訟。藉股東代表訴訟的公司治理機制,可扭轉企業經營者長期忽視股東的心態,防止企業經營者濫權,健全企業經營,同時保障少數股東之權益。18股東提案制度股東提案制度(shareholderproposals)源於股東行動主義(shareholderactivism)股東得於公司徵求委託書之說明書內,表達其對公司有關問題之意見,並說服公司其他股東採取相同之看法使用此項提案權所產生之費用,由發行公司負擔,藉此達成股東積極參與公司之監控、管理之目的。19外部監控行政監督由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司所為之監督或糾正。司法監督透過司法制度對經營者之不法行為給予刑事及民事之制裁。市場監督公司之經營績效如未能達成股東之預期,將影響股票價格,經營者將受到嚴厲之批判,甚至引起原有股東或第三人計畫取代該經營者之控制權(例如透過購併、委託書徵求等方式),因此可造成經營者之壓力,促使其努力達成相當之標準。20公司治理體制的比較體制基礎特色例子市場有效率的證券市場,股權分散美國、英國、加拿大與澳洲家族經營權和所有權合而為一,家族/多數和少數股東香港、印尼與馬來西亞銀行政府干預銀行放款;缺乏透明度、家族控制南韓與德國政府相關國家擁有公司所有權;缺乏透明度、少數股東無影響力中國、俄羅斯資料來源:董澍琦譯(2007),國際財務管理,雙葉書廊。21家族的所有權與公司治理根據國外的研究調查結果顯示:高度開發的經濟體裡,家族事業的績效往往超過股票上市公司由創辦家族控股的企業往往具有較高的價值,且由創辦家族成員出任董事的企業,董事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力不會受到公司治理情況影響資料來源:董澍琦譯(2007),國際財務管理,雙葉書廊。22公司治理的改革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Act)美國國會於2002年7月通過沙氏法案,其規範之主軸包括:強化公司治理及透明度、財務報告製作的責任及透明度、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以及行政機關的資源及職權。23公司治理的改革(續)董事與CEO薪酬根據美聯社報導指出,2007年景氣開始走下坡,股價下跌,然而S&P500大企業的CEO在2007年的平均酬勞840萬美元,比2006年多出28萬美元,增幅3.5%。2008年受到金融海嘯的衝擊,許多金融業都必須要接受美國政府的援助方得以度過難關,然而就在此時,有些金融機構一方面接受政府援助,一方面卻發放大額的紅利給高階經理人,也因此引發所謂「肥貓(FatCat)」的爭議。24公司治理的改革(續)目前各國有關CEO薪酬的規範方向,已朝向以下方向規劃:CEO薪酬必須公開以供社會檢視外,以更高的透明度降低社會大眾的疑慮CEO薪酬應和公司績效表現(例如公司的營收或獲利情形)掛鉤參考「風險調整後」的績效25公司治理的改革(續)透明度、會計與審計世界各國愈來愈重視企業經營的透明度(transparency),亦即促使投資人透過企業揭露的資訊與財務報表了解各項經營活動與企業價值的創造縮小資訊提供者(企業)與資訊使用者之間溝通與認知差距,提升資訊的可比較性與一致性國際財務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IFRS)2627台灣公司治理發展緣起國內地雷股案例的反省和檢討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各國發展的激勵OECD等國際組織的鼓吹加入WTO的全球化趨勢安隆案(Enron)發生後突顯公司治理的重要健全公司治理是國際潮流趨勢28台灣推動公司治理進程紮根期普及期創新期申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2002年2月起2003年1月成立投保中心治理法制化工作修正發布證交法,完成公司2005年1月公司治理各項機制正式實行2007年1月1日起陸續訂定公司治理相關子法2006年3月2003年推動資訊評鑑2005年推動公司治理評量資料來源:金管會證期局強化及建置資訊公開及內部控制各項機制2002年29台灣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董事會組織不健全席次過少關係密切者多專長未能互補議事規範未落實監察人功能未發揮內部控制制度(如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背書保證等)不嚴謹30台灣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未能落實執行資訊透明度欠佳財務、會計、內部稽核主管之專業能力或誠信未有效建立及維持會計師等專家未盡專業上應有注意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持股低、高質押、利用委託書取得經營權31配合公司治理相關法規修正情形檢討修正公司法(2001年11月12日、2005年6月22日)獨立董事法制化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董事會之職能及運作落實董事會議事運作員工分紅費用化強化董監經理人酬金資訊強化資訊公開加強監理機制措施資料來源:p31~p52有關法規修正情形說明資料,主要來自金管會證期局32檢討修正公司法2001年11月12日修正重點增訂公司負責人之忠實注意義務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董事、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份為必要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管道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放寬股東代位訴訟之門檻33檢討修正公司法(續)2005年6月22日修正重點股東提案權賦予股東於股東會開會前,有提出議案要求董事會將所提議案列入開會通知之權利股東通訊投票制度賦予公司得允許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直接行使表決權從屬公司表決權之限制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在控制公司之股東會不得行使表決權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得於章程中明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進行選任34獨立董事法制化增定證交法14-2、14-3發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發布「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之適用範圍」函令35獨立董事法制化(續)獨立董事之設置強制設置自願設置適用對象公開發行之金融事業(含金控公司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櫃或金控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資本額5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席次獨立董事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1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1/5無規範36獨立董事之資格積極資格消極資格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有公司法第30條所列情事之ㄧ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3.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依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違反獨立董事之資格等獨立董事法制化(續)37專業資格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條件之ㄧ,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獨立董事法制化(續)38獨立性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1.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2.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以上或持股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4.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5.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6.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