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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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談律師業的機會簡榮宗律師0978-511-351(台灣)/139-1048-9496(中國)2•公司治理的議題自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日益受到重視。因為當時有許多國內外企業因經營管理不當、未妥善建立公司治理制度,而導致公司受到重大損害。•法令遵循應從最高管理層級做起,在注重誠實及廉潔且由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以身作則的公司文化中,法令遵循其關乎所有人員,且應被視為整體營業活動之一環,執行業務時應遵守高標準規範,且隨時監視是否已遵循法規的精神及條文。即使未違反任何法律,若忽略其行為對股東、客戶、員工及市場的影響,也可能嚴重損害其公信力及聲譽。壹、前言3貳、公司治理概述一、公司治理的定義:•國內:公司治理的定義在我國目前尚無統一標準。•國外:國際組織OECD(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將其定義為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責任和權利分配,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4貳、公司治理概述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和公司控管避免淘空的等問題受指揮或受控制的過程,依照公司法或有關守則有效掌控公司之資源與技術資金的提供者如何確保公司經理人能以最佳方式運用其資金,並為其賺取應得之報酬。財務管理公司治理5公司的資金提供者得到合理的報酬,所建立的機制。合理的配置股東及管理者的責任與權利公司在符合法律與契約的規範中,建立一套可促成公司價值極大化的機制,意指公司之決策機構「董事會」必須平衡股東以及各種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以創造公司的長期利益股東會董事會管理當局貳、公司治理概述二、公司治理的架構:1.內部治理機制6公司治理金融市場體系資本市場體系投資機構、法人基金與積極參與之股東民間團體的參與法規體系與會計審計準則市場競爭機制企业标志外部公司治理機制以完善的公共規範、市場體系及民間專業團體,使「公司治理」透明化反映出公司的形象,獲得投資人之認可並對優秀人才產生吸引力。貳、公司治理概述二、公司治理的架構:2.外部治理機制7貳、公司治理概述1.保障股東權益2.股東的待遇應符合衡平原則3.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角色4.揭露與透明度的要求5.董事會責任原則三、公司治理的原則8OECD主張公司治理的架構應以保障股東權益為重心,包括登記其所有權的權利、股份自由轉讓的權利,取得與公司有關之有效、即時訊息的權利、參加股東會並參與表決的權利、選舉董事會的權利、分配公司盈餘的權利、股東大會應提供股東向董事會發問的機會並將其列入議程。1.保障股東權益三、公司治理的原則貳、公司治理概述9OECD認為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對所有股東都公平以待,包括少數股東與外資股東。所有股東受到侵權行為,都應有權要求救濟。同理,不應容許內線交易,以及其他「自我交易」(self-dealing)的濫權行為。如果董事或經理人在公司所涉的交易中有重大個人利益可圖,應揭露這種利益衝突的事實。三、公司治理的原則貳、公司治理概述2.股東的待遇應符合衡平原則10OECD認為公司治理架構應認同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勞工)依法所享有的權利,並鼓勵公司與這些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合作以促進財富、就業以及財務健全企業之永續經營。三、公司治理的原則貳、公司治理概述3.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角色11OECD認為公司治理架構應要求及時、精確的揭露,其對象應包括與公司有關之所有重大訊息,包括財務、績效、所有權以及公司的治理。具體而言,這些重大訊息至少應包括:–公司的財務與營運訊息。–公司設定的目標。–主要股東及表決權狀況。–董事、主要經理人及其薪資。–重大可預見之風險因素。–涉及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重大問題。–公司治理結構與政策。三、公司治理的原則貳、公司治理概述4.揭露與透明度的要求12OECD主張公司治理機構應確保董事會可提供公司在策略上的指導功能,有效監督經理部門,並對股東與公司負責。董事會應取得充分資訊,並應符合善意、勤勉、專注,以股東最大利益為依賴的要求。三、公司治理的原則貳、公司治理概述5.董事會責任13貳、公司治理概述功能性積極性(興利性)公司治理主要問題涉及決策核心層次,為促使公司管理階層善盡公司管理人職責,強化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的結構與功能,將使公司治理可增強公司策略管理效能,確保公司策略在正確方向執行,增強公司競爭力與全球化經營能力,並確保股東權益最大化,與維護管理這與所有權人利益的一致性,尋求永續經營。消極性(除弊性)建立獨立董事及監事制度,合理有效的監控機制,確保公司管理階層的行為符合法令規範,透過透明的即時資訊,以監督管理者,促使經營者做好內稽內控制度,確保外部股東與債權人獲得應有的報酬,並保障及不侵害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律所賦予的權益。四、公司治理的功能與重要性14貳、公司治理概述四、公司治理的功能與重要性重要性自1997年亞洲發生金融風暴及企業危機、1998至2000年台灣發生數十家財務問題的地雷股公司,乃至2001年美國陸續爆發弊案醜聞事件,造成有史以來,全球投資人對資本主義信心喪失,這一連串事件喚起投資者及證券主管機關體認到唯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才能導正並健全資本市場,提昇國家競爭力。15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36-1§14-1§14-3§14-4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1.公司治理之現行法律規範§202§218§218-1企业标志貳、公司治理概述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五、公司治理之法律規範與執行現況16貳、公司治理概述監察人未發揮監察功能、內部控制制度不嚴謹、內部稽核制度未確實執行內控會計師等專家未發揮功能、員工分紅入股、併購、投資人保護、公營事業管理、金融服務業、特定行業管理財務財務資訊不透明、不法關係人交易、公司財務報表不實、財務槓桿過高,交叉持股、炒作股票及房地產等。其他公司決策機制閉鎖、董事會組織不健全制度五、公司治理之法律規範與執行現況2.我國公司治理之主要問題17發揮監察人功能2重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3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落實41慎選優良之會計師及律師5強化董事會職能11貳、公司治理概述五、公司治理之法律規範與執行現況3.公司治理制度之主要方向18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一、金融業監理制度:1.目前監理現況•金融監理一元化──即將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理機構合併為單一機構,目前在全世界仍相當少見。•主要的著眼點:一元化金融監理架構型態是否能適用於特定國家之獨特環境。•監理架構必須能反映受監理市場的架構,監理才會有效。19各主要產業擁有各自的監理機構35合併證券和保險監理機關3合併銀行和證券監理機關9合併銀行和保險監理機關13監理一元化(由中央銀行負責)3監理一元化(非由中央銀行負責)10一、金融業監理制度:2.抽樣調查國家的監理架構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20。•監理架構的組織型態形形色色,正反映金融體系多樣化。•監理一元化的模式並不如監理一元化的論點常見。•十個實行監理一元化形式的國家為澳大利亞、加拿大、丹麥、冰島、日本、挪威、南韓、新加坡、瑞典和英國。•澳洲和加拿大--非百分之百採用一元化的監理架構;證券業者的監理機構與銀行和保險的監理機構並不相同。•新加坡--所有監理作業皆由中央銀行統一負責。•僅七個國家是完全採用非由中央銀行負責的監理機構一元化制度,其中逾半是北歐國家。一、金融業監理制度:3.各國金融監理型態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21有效的強制力有效監理的先決條件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一、金融業監理制度:4.有效監理22•協助監理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有效配置資源,並因應問題做出適當的決策。•防止過度監理,以不造成受監理機構非必要負擔為原則。•提供監理機構為其決策和政策擔負責任的機制。明確的目標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一、金融業監理制度:4.有效監理的先決條件23•獨立性(1)預算獨立:監理機構的經費來源最好來自於向受監理機構徵收的費用,而非仰賴政府總預算的配置;如此才能在專長範疇內進行決策,而不受任何不當外力干涉。(2)任期保障:保護高階管理人員不被任意置換。•責任歸屬(1)制衡監理機構募款能力,並防止超額的監理成本。(2)避免監理機構受制於被監理機構的風險。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獨立性和責任歸屬一、金融業監理制度:4.有效監理的先決條件24•招募、培訓員工和維護資深專業員工所組成的核心組織。•支配足夠的資源使資料的收集和處理更為及時、更有效率。足夠的資源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一、金融業監理制度:4.有效監理的先決條件25•從受監理公司取得資訊。•評估機構高階主管與所有人的能力和誠信度•針對違規行為之遞增式懲戒措施--得干涉組織機關的終極強制力;監理單位最好能具備撤銷經營金融服務業務執照的能力。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有效的強制力一、金融業監理制度:4.有效監理的先決條件26•針對負責監理的機關,執行有效慎密的監理作業。•防止受監理活動或機構規避有效監理。•隨時因應市場的創新變遷,藉以確保監理架構仍能符合現時需求。監理的周嚴性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一、金融業監理制度:4.有效監理的先決條件27•直接成本--維持監理機構運作的支出:包含員工薪資、管理開支及資訊技術預算。•間接成本--受監理產業因必須符合監理條件所產生的支出。•成本較低的監理系統〈包括直接和間接成本〉是較佳的選擇。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成本效益監理一、金融業監理制度:4.有效監理的先決條件28•關鍵因素為監理的組織架構必須能反映其負責監理之產業結構,避免「一體適用」的解決方案。•金融集團為金融體系重要組成份子的國家,一元化的監理機構較能提昇監理系統的周嚴性。•透過規模經濟的達成能同時降低監理的成本,並將資源做更有效的利用。有效性之標準與產業結構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一、金融業監理制度:4.有效監理的先決條件29二、法令遵循制度之設計:1.法規依據法令遵循處職掌係依據外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負責:(1)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2)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3)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4)對各單位人員施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30二、法令遵循制度之設計:2.組織分工-以永豐銀行為例•就內部規範,係依內規「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5條,營運總督導下設各處、部,辦理營運支援相關事項:「五、法令遵循處:掌理本行涉法事項之研議處理,法規研究與諮詢、法令遵循及章則檢核等事項」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31法令遵循處法遵主管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遵科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二、法令遵循制度之設計:2.組織分工-以永豐銀行為例各子公司法令遵循主管法務科單位主管推薦+總行法遵主管同意視各子公司情形而定1.董事會稽核處、總行部級以上管理單位八職等以上人員。2.國內分行七職等以上人員。32三、法令遵循制度之業務1.法令遵循計畫之制定與執行。2.建置法令遵循之諮詢、協調、溝通之系統。3.確認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4.訂定法令遵循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5.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6.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守所在地國家法令。7.聲明書之出具。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33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四、法令遵循制度的措施1.法令宣達按月彙整前一月份之新增法令,並提供予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向各該單位全體員工宣達。2.法規訓練(1)就利害關係人交易、個人資料保護、金融商品消費者保護及洗錢防制相關法令及同業遭主管機關裁罰案件,針對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副主管於上、下半年分別辦理1次實體課程法規訓練及課後測驗。(2)持續視各單位需求,主動或應邀增開各類課程、訓練,以增進全體同仁之遵法意識。(3)不定期依重大法令變動與業務需求辦理相關宣導與測驗。34參、金融業法令遵循制度四、法令遵循制度的措施3.辦理單位法令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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