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信大药房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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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信大药房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企业名称:百信大药房第三条企业地址:东至县尧渡老街63号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汪明福身份证号码:342829195707153211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二类医疗器械:普通诊察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一般经营项目:化妆品、日用品、保健食品、零售。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2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自当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三条企业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券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3(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资产。第十八条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三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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