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ture02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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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保险合同(上)2Outline•0保险人的种类•1保险合同概述•2保险合同主体•3保险合同的客体•4保险合同的要素•阅读:参考书1,第3章、第4章3第0节、保险人的种类保险人的种类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4一、保险公司•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概况请查阅••为何要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关系是一种长期关系,有可能维持一生,应精挑细选。即:购买保险与购买一般的商品不同,需“择良木而栖”。5•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很多,如政府保险组织,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储蓄银行等。在此仅讲两种主要的组织形式:(一)股份保险公司(stockinsurancecompany)•CapitalStockInsuranceCompaniesareorganizedasprofit-makingventure,withthestockholdersassumingtheriskthatistransferredbytheindividualinsured.6•(二)相互保险公司(Mutualinsurancecompany)1、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自己设立和组织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1)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非盈利公司。(2)从经营方式上看,由公司社员先缴纳相当资金作为运营费用,同时社员还得交纳保费,经营者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由社员选举。盈利时,分红,亏损时,投保人补亏,或动用积累。Lloyd’sofLondon劳合社7•2、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1)纯摊保费的保险公司:事先不预收保费,只预交经营费用。只在损失发生后将金额分摊给社员。(2)预付补缴保费的保险公司:预缴纯保费+经营费用,多退少补。(3)预付非补缴保费的保险公司,预缴纯保费+经营费用,多退少不补而是动用赢余。8•(三)两种公司形式比较:1、企业主体不同:股东/社员。2、企业目的不同:逐利/提供低价保险。3、权利机构不同:股东大会/社员(代表)大会。4、经营资金不同:股本/基金。5、保费缴纳方式不同:定额保费(统一保单)/不定额保费。6、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同:股份:所有者可通过选举和买卖股票来控制经营者。相互: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较弱。9•7、代理成本不同:•股份:低?•相互:高?8、经营风险不同:•股份:风险高,因股东易产生道德风险,与投保者目标不一而致•相互:风险低,因所有者与投保者目标一致。•9、展业难易不同:•股份:展业易,容易扩大规模;•相互:展业难。10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二、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认定(各国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要求)1、具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2、熟悉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保险业务知识,有较高保险销售艺术。3、向有关主管机关登计、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并接受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检查。4、接受国家指定的机关对其业务及财务的检查、指导、监督。5、保证遵守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限制规定。11•三、保险代理人(agents)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2、保险代理人与一般代理人在法律上的相同点。(1)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委托人(保险人)、代理人、第三方(投保人)(2)代理人的权力来自委托人(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12•3、保险代理关系与一般代理关系的不同(1)保险代理人在运用代理权时如超越授权范围,被代理人在得知后果来追认,也未拒绝,即可被认为保险人在事实上赋予了代理人此种权限。案例(2)代理人所知晓的事情假定为保险人所知,因此保险代理人须对保险人承担忠实和谨慎的责任。为保险人因代理人越权而受损,有权请求赔偿。信用问题特别重要13•4、保险代理人的类型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规定有三种代理人:(1)专业代理人: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范围有:-代收保费,代销保单。-保险及风险管理咨询。-代理损失勘查和理赔。14•(2)、兼业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如医院、银行-具有法人授权书(所在单位的)。-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有合法的营业场所。代理范围:销售保单,代收保费。15•(3)、个人代理指受保险人委托,替保险人收取保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个人。业务范围:销保单,收保费。要求:不得代办企业财产保险,团体人寿保险•不得同时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16•四、保险经纪人(broker)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取得佣金的人。•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其职责:寻找投保人,商谈保险条件;不代立合同,除非投保人特约。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其权力来自投保人的授权。若投保人因经纪人受损,经纪人在法律上应负责赔偿。17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18保险公估人的作用•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19案例1从一起赔案看保险公估的几个法律问题•甲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附加利润损失险,在保险责任期内,甲厂的生产车间发生了火灾。由于甲厂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项下所称“利润损失”的具体金额存在较大分歧,经协商一致,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委托A公估公司进行公估。A公估公司经评估后认定利润损失为100万元,并向甲厂与保险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20•接到《公估报告》后,甲厂立即宣称:其实际的利润损失为300万元,而非100万元,A公估公司的评估有失公允,并单方宣告撤销对A公估公司的委托,要求保险公司按照300万元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公估事宜是由双方共同委托进行的,公估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公估报告》的结果进行理赔。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厂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00万元。21•庭审过程中,法院发现双方提交的《公估报告》没有具有公估资质的人员签字,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于是当庭宣告该《公估报告》无效,并由法院指定另一家B公估公司进行公估。数月后B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利润损失为100万元,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00万元的保险责任。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双方共同委托公估的效力在企业财产保险理赔过程中,如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赔偿金额产生较大分歧,委托公估公司评估无疑是解决争议的一个好办法。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人对公估行业较为熟悉,常常会由保险人挑选公估公司,并由其单方面委托评估。一旦公估结果对投保人不利,投保人就会以“公估人”为保险人单方委托为由,拒绝承认公估结果,导致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不在公估之后再次通过诉讼或者寻求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极大增加了双方解决争议的成本。22•为了使公估活动真正成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笔者建议在产生理赔纠纷并需公估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协商后共同委托某公估公司进行公估,并约定双方均遵守公估结果。这种共同委托行为及公估结果,非经另一方委托人同意,一方是不能单方解除或撤销的,因此,案例中甲厂所称“解除委托”是无效的,除非保险公司亦认为公估结果不合理,则双方可以重新委托公估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当然,在双方共同委托的情况下,如投保人觉得公估结果有失公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时投保人需要充分列举足以推翻原《公估报告》的事实或者证明公估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会否定原《公估报告》的效力的。23•2、公估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当事人合法;(2)合同标的合法;(3)合同的内容合法。同时,许多特别法律条文中还对某些特殊合同的生效附加了特别的条件,《公估合同》就是其中一例。它除具备一般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四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持有《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此案例中由于没有此类具有特定资质的人员签字,尽管该《公估报告》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因其在程序上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所以还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收到《公估报告》之时,务必要求公估公司在公估报告后附上签字人的《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避免拿到的是一份无效的公估报告,而导致在原有的理赔纠纷上又增加新的麻烦。24•3、法院委托公估的效力此案例中,由于原《公估报告》被认定为无效,法院遂由其专门部门委托另一家公估公司进行评估。对于此种评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七条也讲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由此可见,在法院委托公估情况下,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公估人存在明显的程序错误或者严重的舞弊行为,否则该公估报告均应当被认定为判决的依据。25•4、《公估报告》存在瑕疵的法律结果《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例中的《公估报告》因A公估公司的过失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甲厂和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要重新评估,双方对于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A公估公司赔偿损失。26案例2中国船东互保协会•1984年1月1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成立。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而在当时我国《保险法》还没有制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境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保险业务。•根据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营国际海上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将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申请加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经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批准后,该船舶即为入会船舶,其船东或经营人即为协会会员。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听取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设有董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议方案。协会的日常事务由经理部经营管理。27•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对入会船舶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船员的人身伤害和疾病、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伤害;船舶及船上其它财产的损失;船东或经营人的相关责任和费用风险。协会以会费形式收取保费,会费分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三种。预付会费是由经理部按照协会有关规定与投保人在入会或续保时根据入会船舶的情况商定。在每一保险年度中的任何时候或者保险年度过后的一定期间内,董事会可以决定对该保险年度向会员征收一次或数次追加会费。当发生巨大灾害,其损失超过相关数额时,协会将收取巨灾会费。•协会经理部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和金额内,可对协会的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收入分置于相关保险年度的风险基金。28•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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