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审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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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审查技术规范农业部农业检定所二零一零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化学资料审查原则第三章毒理学资料审查原则第四章药效资料审查原则第五章残留资料审查原则第六章环境影响资料审查原则第七章标签审查原则第八章综合审查原则第九章续展登记审查原则第十章相同产品认定原则第十一章广告审查原则附件:1、农药产品规格要求2、几种特殊作物药效试验点数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农药登记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确保农药登记审查工作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农药登记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农药临时登记、农药正式登记、农药续展登记、农药广告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农药登记审查的通用技术规范,对特殊农药应结合其实际特点并参照本技术规范进行审查。第四条农药登记实行分专业审查,从事分析、生测、毒理、残留、环境、监督和药政的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产品化学、药效、毒性、残留、环境影响、标签和综合资料的相关审查工作。第五条农药登记权分析、药效、毒理、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应由农业部考核确认的试验单位完成。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必须在我国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其他项目可以使用根据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确定的或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为中文或英文,内容应符合我国农药登记试验的有关规定,英文报告应附加中文摘要资料。GLP试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应同时附获得GLP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特殊农药的有关试验,如目前尚无农业部认可的试验单位能够承检或试验单位暂时不具备试验条件,生产企业可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商定,委托具有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第二章产品化学资料审查原则第六条形式审查(一)完整性审查提供的产品化学资料项目应完全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二)有效性审查新农药应提交国家级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其他类型登记农药应提交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产品质量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应由同一检验单位出具。全组分分析试验应由农药部认可的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完成,同时应提交全组分试验备案表。格项目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公认的检测方法。第七条技术审查(一)原药(母药)1.有效成分识别各项数据应完整、准确。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英文通用名称、中文化学名、化学文摘(CAS)登录号、结构式参照GB4839-2009《农药中文通用名称》的规定;英文化学名称参照IUPAC名称或英国作物保护委员会(BCPC)的e-PesticideManual。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可登录查询。有效成分如异构体,则异构体的命名及其异构体比例应准确;如有效成分以酯或盐等形式存在,应明确有效成分存在的形式的具体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应与有效成分名称相对应。2.有效成分纯品的物化性质纯品的理化性质是纯度不低于98%时,该化合物所具有的理化性质。新农药有效成分理化性质应提供测定报告,但已在其它国家获得登记的新农药,其有效成分理化性质可以查询。理化性质的测定如采用已有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检测的,可提交标准方法代码,不必重复标准方法中的内容,但需补充相关的试验细节。自创测定方法的,应提供完整的检查方法。理化性质检测报告应符合试验导则或方法标准中的规定,通常包括的内容有:被试物和对照物信息、材料与方法的描述、实验现象描述、试验结果、统计方法、结果讨论与评价、结论、试验开始时间和试验完成时间、试验地点、试验单位等。有效成分理化性质的查询,应详细说明:a.数据来源,如文献名称、期刊的卷、期、页等;b.与上述查询数据对应样品的纯度,来源;c.测定方法。若采用国际或国内标准方法,应标明方法号,否则,应提供完整的检测方法。3.原药(母药)的物化性质原药产品一般不能引用文献资料数据,需给出检测方法和测定结果;如采用已有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的,可提供标准方法代码,不必重复标准方法中的内容,但需补充相关的试验细节。自创测定方法应提供完整的检测方法。如果原药含量达到98%以上,可以引用有效成分理化性质数据。原药理化性质检测报告的要求同有效成分理化性质。4.控制项目及其指标(1)有效成分含量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不设分级。有效成分含量的确定,可以参照全组分分析试验报告中的数据,以平均值减去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允许申请人制定更严格的下限,如2倍标准偏差)。若在合成过程中采用专门技术,有目的地提高了某个或某几个异构体的含量时,必须注明异构体比例关系。注意与名称相符。(2)相关杂质含量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一质量分数表示),并说明确定最高含量的主要依据,一般以检测结果的最高值或平均值加上3倍标准偏差作为确定杂质最高含量的依据。农药产品中应该控制的相关杂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A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限量要求的杂质;B属于农药有效成分,但在登记产品中作为杂质的;C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对某农药或杂质做出禁、限制规定的;D专家审查确定应加以限量的杂质。(3)其他添加成分含量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添加的稳定剂、安全剂等,应明确其名称和含量。稳定剂和安全剂要求提供基本的理化性质及相关参数,安全剂还需要提供有关检测方法。(4)酸度、碱度或pH范围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PH值范围应当规定上下限。企业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具体范围,以保持产品的稳定为原则。(5)固体不容物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应根据化合物性质选择能使有效成分完全溶解并且毒性相对较低的溶剂,如丙酮、水、乙醇。(6)水分或加热减量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量指标,以保持产品的稳定为原则。5.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所有产品质量控制项目都应有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并要求对有效成分、相关杂质和安全剂含量的测定方法进行方法确认。检测方法包括方法提要、原理(如化学反应方程式等)、试剂、仪器、操作条件、试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计算、允许差和相关谱图等。检测方法的确认应包括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原始谱图等,对低含量(0.01%)的控制项目及其指标还应当给出最低检出浓度。(1)原始谱图内标法要求有标样、样品、内标物、标样+内标物、样品+内标物等5个谱图;外标法要求有标样和样品2个谱图。谱图应有时间轴、峰强度轴,并注明峰的名称。(2)线性关系被试物响应的线性范围要求至少应在标明浓度的±20%范围进行测定。至少选择3个浓度,每个浓度重复测定2次。应提供线性方程、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等数据。线性相关系数(γ)应0.99。(3)精密度至少作5次平行样品的测定,计算相对标准偏差RSDγ%。数据结果的合格性应以修改的Horwits公式为依据:RSDγ%2(1-0.5logc)×0.67式中c表示样品中分析物浓度,以小数计。(4)准确度采用标准品添加方式测定,一般平均添加回收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表1有效成分和杂质不同含量回收率要求表有效成分含量%平均回收率%杂质含量%平均回收率%1098-102190-1101-1097-1030.1-180-120195-1050.175-1250.01-0.190-1100.0180-120(5)最低检出浓度(LOQ)含量低于0.01%时,需要提供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采用信噪比S/N=3来计算最低检测浓度。6.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7.原药5批次全组分分析报告全组分包括有效成分0.1%以上含量的任何杂质和0.1%以下的相关杂质。对农药产品中的相关杂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⑴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限量要求的杂质;⑵属于农药有效成分,但在登记产品中作为杂质;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对某农药或相关杂质做出禁、限制规定的;⑷FAO/WHO农药标准中规定的杂质;⑸科学推测可能存在的新相关杂质。A.定性分析对有效成分提供:红外光谱(IR)、紫外光谱(UV)、质谱(MS)和核磁共振谱(NMR)的试验方法、解析过程和结构式。对杂质提供:红外光谱、质谱和核磁共振中至少一种定性试验方法、解析过程、结构式、和杂质名称。反离子的鉴别:当有效成分以一种盐等形式存在时,而有效成分的鉴别方法不能鉴别其反荷离子时,应单独提供适应于其反荷离子的鉴别方法。这个方法对原药或母药尤其重要,以便于让制剂加工者确认他们使用的原材料。反荷离子的鉴别试验可以是有效成分鉴别试验的一部分。例如,反荷离子可以用熔点法,或有效成分采用红外光谱法进行鉴别时,其盐的特征谱带应满足分析要求。B.定量分析提供各组分的质量分数、测定方法及方法确认过程。8.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提供符合规定的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应由同一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控制项目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包括:色谱条件的改变、仪器的改变、样品制备的改变、平行测定的所有结果、色谱图(包括标样和样品),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如果涉及到异构体拆分、也应当对拆分方法进行验证,含量低于1%的母药除外。方法验证报告主要对有效成分、相关杂质、安全剂的测定方法进行验证,对于其他项目的方法由企业自行完成相关数据,可不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方法验证报告。9.生产工艺应包括:⑴原材料的名称、代码、纯度。代码可以是CAS号或供应商个规定的代码。⑵反应方程式(包括主产物、副产物)。⑶生产流程图。10.包装应包括材料、形状、尺寸、重量、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验收期等。(二)制剂1.有效成分的识别具体要求同原药。2.原药(母药)基本信息制剂生产厂家应提供原药(母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实际存在的形式)含量、相关杂质含量、异构体比例等。若加工制剂使用的原因对异构体的比例有规定,在制剂中叶应做出相应的规定。3.产品组成制剂产品中所有组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及其在产品中的作用。对于限制性组分,如渗透剂、增效剂、安全剂等,还应当提供其想名称、结构式、基本物化性质、来源、安全性、境内外使用情况等资料。4.加工方法描述应描述主要设备和加工过程。加工方法的描述应充分反映出有效成分在加工过程中是否转化为其衍生物。5.鉴别试验如采用化学法作为鉴别试验方法,应提供知识2中鉴别方法。异构体的鉴别应与所用原因或母药相对应。反离子的鉴别:当有效成分以某种盐的形式存在,而不同的盐活性又有明显差异时,有效成分的鉴别方法应能鉴别盐的种类。《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规定“对有效成分含量低于1%的卫生用药,在对产品有效成分的鉴别试验(包括异构体的鉴别)做出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异构体拆分方法”。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不提供制剂异构体拆分方法及方法验证报告,但提交的资料中应包含下列内容:(1)当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是某一特定异构体的含量时,有效成分含量应当是总含量乘以所使用原药中有效异构体比例系数。(2)当有效成分由一个以上异构体按不同比例组成时,应规定总含量,及不同异构体所占的比例。(3)鉴别试验中,应说明原药中异构体的比例范围,及原药异构体的拆分方法和色谱图。6.理化性质此项数据不能查询,需要提供该产品理化性质的测定结果和检测方法。制剂理化性质检测报告要求同有效成分理化性质。不同剂型的农药产品,至少应提交以下理化性质资料。⑴气雾剂:药液外观、药液密度、产品可燃性(资料中明确标明为易燃易爆产品的除外)、产品腐蚀性、产品爆炸性(资料中明确该产品包装为压力容器,注明相关注意事项,并提交推进剂的爆炸性数据范围等资料的产品除外);⑵蚊香、蝇香、电热蚊香片:外观、可燃性(以自然温度表示);⑶电热蚊香液:外观、密度、粘度、闪点、腐蚀性、爆炸性;⑷饵剂:外观、可燃性(可根据产品组成加以说明);⑸防霉防蛀剂:对二氯苯、樟脑需提交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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