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涉税风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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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行业涉税风险指南第一章行业基本情况简介1.1行业概况1.2行业特点1.3业务流程1.4会计核算特点第二章财产保险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点2.1一般业务涉税风险点2.1.1收入类涉税风险点2.1.2纳税申报类涉税风险点2.1.3发票使用方面涉税风险点2.2特殊业务涉税风险点2.2.1保险行业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规定差异形成的涉税风险点第三章纳税评估的思路与技巧3.1信息采集的渠道3.2一般业务纳税评估思路与技巧3.3特殊业务纳税评估思路与技巧第一章行业基本情况简介21.1行业概况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2行业特点1.财产保险行业组织架构财产保险行业实行四级管理模式,即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县级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不同层级的公司具有不同的组织机构特征,采取职能式、产品式、事业部式等多种组织结构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四个层级进行运营和管理,其中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主要起管理职能,地市级分公司是整个公司的操作平台,建立起了“三个中心”运营架构,即成立了承保中心、理赔/客服中心和财务中心,县级支公司主要承担业务拓展3职能。财产保险业组织机构图2.财产保险行业经营范围单一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范围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财产保险,二是短期健康险。财产保险是其主要和核心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车辆、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保险,货物运输险、也包括信用、责任、保证等保险。个人财产保险是非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车辆、家庭财产、住房、个人房屋贷款保险等。短期健康险主要指意外伤害及附加医疗保险,包括团体及个人意外、伤害、学平险等及附加的医疗险等险种。但是,我国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括两层含义:(1)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中心支公司再投保公司县级(支公司)营销部省级分公司直属经营单位地市中心支公司营销部省级分公司二级法人三级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一级法人4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2)禁止兼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来3.财产保险行业专业术语释疑(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单责任的实质进行合同的分类,而不能仅根据形式。一般按业务性质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均属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5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3)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4)非寿险业务准备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履行非寿险业务未了责任所需要的资金额度,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监会2004年12月15日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叫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UPR)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6)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6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7)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8)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1.3业务流程由于经营范围和管理模式的特殊性,财产保险行业在实现了手工业务向信息系统流程全面整合,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专业化集中统一处理。承保业务、理赔为业务和后勤支援等审批、授权的业务管理实行模式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统一。1.承保业务流程承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商业模式的起点,一般包括接受投保,投保标的的验险、对投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承保信息录入、核保、确定分保政策、超权限审批、正式出单等基本的操作流程,此外还会涉及到续保、退保等特殊流程。承保流程图72、理赔业务理赔业务一般包括客户报案、查勘立案、定损(可能涉及公共评估公司)核损、理算、核赔、付款等环节.理赔管理一般独立于产品线经营。理赔成本一般占到公司总成本的65%至70%。理赔管理如果控制不当,极大影响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8理赔流程图3、共保业务: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规范的共保业9务应符合以下要求:(1)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2)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3)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4、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是承保业务的延续,目前再保险业务只能由具有专门经营财产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承保。目前财险公司的分保类型主要包括:协议分保、合约分保、临时分保、巨灾超赔保障。目前在中国经营财产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旗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1.4会计核算特点1.财产保险行业账务管理体系财产保险行业实行分级核算制,总公司财务部负责总公司本10级的会计核算和全系统的报表汇总与合并;省分公司财务处负责省公司本级的会计核算和本辖区的报表汇总;地市分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地市分公司本级及所辖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报;县级支公司报账员负责县支公司本级的会计核算,资料整理好后到地市公司报账,县级支公司没有设置单独账簿,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县级支公司发生业务收支和费用支出后,将纸质原始凭证送到地市级分公司财务中心报账,财务中心审核后在电子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打印装订凭证,纸质凭证由财务中心保管。县级支公司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从收付费系统传到财务系统,财务中心会计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1.4.2特殊会计科目及内容1.资产类: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预付赔付款、代付赔付款。2.负债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付分保账款、应付手续费、应付赔付款、保户储金及投资金。3.损益类: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赔付支出(二级科目包括直接赔款、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支出、承保费用、管理费用。111.4.3保费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1.收款日与起保日一致的:财险公司在保单起保日当天按照保单上注明的客户应该缴纳的金额确认“保费收入”。2.收款日提前于起保日的:财险公司在收费当天按照保单上注明的客户实际缴纳的金额确认为“预收保费”,起保日当天确认为保费收入。3.收款日滞后于起保日的:财险公司在起保日当天按照保单上注明的客户应该缴纳的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未收到的款项确认为“应收保费”。但是保费收入并不是真正会计意义上的“收入”,会计意义上的收入应该是在指定的会计期间已经赚取到的收入,不包括没有赚取但已经收到的部分。1.4.4保费收入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关系财险公司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同时,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通常是1/365法或者1/24法)提取尚未赚取到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本质上讲,财险公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保险业务的“收入”,即已赚保费(已赚保费=保费收入-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际上是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不一致产生的。具体而言,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不一致,保险人当期所收到的保险费与保险保障的时间区间不匹配,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12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收到保费时全额计入保费收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收入部分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进行权责发生制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1)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2)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3)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1.4.5赔付支出核算一般主要包括如下项目:1.直接赔款,即在核赔通过的赔案中确定的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反映在赔案中)2.直接理赔费用,一般指在赔案处理过程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相关费用,如公估费、律师及诉讼费、专家费、损失检验费(反映在赔案中)3.间接理赔费用,指理赔部门所发生的除直接理赔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一般包括理赔人员的人力成本、理赔查勘费用、办公费用等(一般不在赔案中反映)4.赔付支出中一般还要将代位追偿款和收回的赔款及物资折价进行冲减,减少赔付支出数额13赔付支出并不是财险公司当期的全部赔付成本,因为财险公司在当期还有大量的赔案发生,但在会计期末并没有结案,这些赔案的成本主要按照精算方法确定,也需要进入到当期赔付成本之中,这部分尚未结案的按照精算方法确定的未来需要支付的成本也就是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一种主要负债。赔付支出和当期进入损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也就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加额)一起构成财险公司当期的赔付成本。确认直接赔款和理赔相关费用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赔付支出-间接理赔费用赔付支出-代位追偿款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赔付款,或现金等)1.4.6再保险业务核算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当期,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应由再保险接受公司承担的手续费、相关税金等费用,作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1.4.7财产保险业关键财务指标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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