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标准编号:GB11651-89UDC675-682标准正文:Theselectionrulesofarticlesforlabourprotectionus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选用劳动防护用品。2术语2.1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护品。2.2防护功能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2.3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2.4有效使用期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3作业类别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作出分类。3.1实际工作兼有多项作业特征,则为综合性作业。4使用限制根据是否造成危害或需要某种防护功能提出。4.1同一作业要求护品具有多种防护功能时,该护品应具有复合性防护功能。5选用规定根据须防范可能接触的危险,将作业类别与护品使用限制作出配伍6判废规定6.1判废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判废。6.1.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6.1.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6.1.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6.2判废程序6.2企业内的安全技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6.2.2作出判废处理决定。6.3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附录A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的确定(参考件)A1作出确定的依据A1.1磨蚀类别按作业条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磨擦、腐蚀、损坏能力分类。A1.2受损耗情况按劳动防护用品接受磨蚀、损耗的频度,并使其有效防护功能受损的难易程度分类。A1.3耐磨蚀能力按劳动防护用品所用材料本身的耐用性能分类及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