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电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风电场。第二章站外设施安全保卫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六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第七条为保障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供电,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00千伏为20米,220千伏为15米,35-110千伏为10米,1-10千伏为5米。(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八条禁止在距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5米的区域内和距35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10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第十条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器材设备。废旧电力器材设备的出售、收购必须有合法的证明手续,登记备查。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十二条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维护、抢修,导致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维护、抢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站内设施安全保卫第十三条风电场区域设有监控系统,对升压站进行全方位监控,中控室值班人员可随时通过监控画面查看升压站情况。值班人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到现场检查,并汇报风场场长。现场异常情况处置完毕后,在值班记录里记录。如有外单位人员(警方除外)需要调取监控录像查看,需经过风电场场长或安全员同意。第十四条站内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有条件的风电场由公司配置安保人员进行站内区域的安保工作。第十五条安保人员负责风电场所有人员、物资出入管理,保障风电场人员及设施安全,因工作失职给风电场造成损失将追究当班安保人员责任。第十六条升压站出入管理(一)外来人员进入风电场(除长期合作单位以外),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由风电场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进入风电场后只能进入指定地点,不得随意走动,影响风电场正常工作。(二)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风电场升压站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进入的除外。(三)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升压站。(四)外委单位物资进出需检查登记,任何出场物资需场长、技术员或安全员批准后才能出场。(五)遇抢劫、围攻、破坏、盗窃等严重危害风电场升压站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立即打110电话报警。事件处理完毕,应将事情经过详细纪录在保安交接班记录本上,严重事件应保护好现场。第十七条保安人员的工作守则(一)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或训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询问,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四)值勤中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等失职情况。(五)值班期间要保持仪容整洁,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展现公司良好的形象。(六)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七)应熟知风电场各处水电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避免紧急情况下慌乱。(八)应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推卸责任,损害公司利益。(九)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经济运行(生产技术、市场营销)部、综合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