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1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机制1.1企业集团的复杂性1.2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目标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机制2.1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机制2.2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机制的表现形式3关联公司间的协作机制3.1关联公司的类型3.2单向参股型关联公司3.3相互持股型关联公司3.4战略联盟型关联公司4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4.1对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4.2对子公司及少数股东的保护当前中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经营者滥用职权、监督失控的状态,可以说,问题出在企业内部,而其根源在企业外部,即外部治理者治理职责的懈怠和外部治理功能的缺失。所以,在关注如何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的同时,研究如何构造区别于政府直接治理企业的外部治理制度,为企业治理机制的完整发挥提供坚实的平台,成为理论和实践界探索的重点。一般说来,外部治理机制的主要实施主体为银行(即外部债权人)、企业集团(即关联法人)和证券市场(即分散股东的集合)。银行、股票市场存在着融资倾向严重、治理职能发挥不力的情况。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分立切断了银行积极干预企业的通道,国有股流通、机构投资者培育都尚待时日,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治理功能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中央集权体制下,不仅缺少市场,同样缺少真正的企业。市场不起作用,是因为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政府直接管理的结果,是政府必须建立系统的科层组织;因此,非政府的正规组织便无法发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缺少整合程度较高的公司型企业。中国经济中的企业,常常只相当于西方所说的企业的一个基层单位。在中国,中观决策者是宏观决策者的延伸,同样是政府组织;而在西方市场经济中,中观决策和微观决策同属于一个系统,属于非政府的组织。所以,中观决策单位的政府化是一大弊病。这样,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就有必要深入到市场结构和政府结构内部层次的讨论中。在这个角度上,企业集团的构建对我国公司治理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现实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单纯的放权让利固然改善了管理效率,但随着经济技术、竞争环境的变化需要灵活地对资源进行联合、重组。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向企业转移越来越多的权力和责任,但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政府还要或多或少的介入到企业经营中。直接进入数量庞大的企业进行直接治理,在人力、时间、机构设置、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现实中出现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难以明确和到位,大企业缺乏自我发展的自主权、难以成为有竞争实力的市场主体,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资产经营责任不清等问题表明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有大的突破。解决这些问题的关节点在于以企业集团为平台,构建企业运营的控制机制、协调机制。即通过资产的授权经营把政府的行政力量隔离在企业集团经营之外,通过企业的集团化运作建立有效的中观协调机制。大型企业集团的组建,能够:1、加强企业间协作,提升经济集约化水平,塑造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骨干力量;2、支撑国有企业的市场化重建、企业治理模式由“行政型企业治理”到“经济型公司治理”的转换。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政府的干预和引导下,进行横向经济联合,形成企业集团的雏形。1991年、1997年国务院先后批转的《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及其相应配套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集团建设的正式启动和蓬勃发展。但是,我国企业集团建设的实际效果总体上并不理想,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1)行政型治理内部化。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型治理由企业外部移入到集团内部,在人事任命、经营决策、资源配置等方面对企业干预过多,政府行政机制替代了企业集团内部治理机制,造成企业集团发展面临难以克服的体制性困难。(续)(2)企业集团内部连接纽带脆弱。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是基于比较松散的生产协作基础、行政划转或行政干预、行政性部门翻牌等原因而组建,只存在形式上的简单的资本关联。(3)企业集团治理机制虚化。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着集权过度或分权过度的简单化治理特征,治理机制呈现出典型的虚化状态。本章讲述的是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集团治理的一般理论。对我国的集团公司治理起借鉴作用。1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机制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集团,下面有很多企业;控股,绝对控股(51%)和相对控股(第一大股东),对参股企业不进行具体管理。如:国开投、神华、中石化、中石油,但中国联通则不是,因为下属公司均为分公司(事业部)。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关联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非独立的企业法人。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组成的松散组织。但有时在提法上,企业集团=集团公司1.1企业集团的复杂性——子公司数量;英国石油858个子公司——子公司层次;英国石油达11层——关联公司数量。0~280个(英国石油)母公司M关联公司A子公司C关联公司B控制影响双向治理M=C:母子公司关系,公司C的行为体现公司M的决策意志;M=A:相互持股或战略联盟,互动的治理关系;M=B:参股公司,M对B施加影响,但没有控制力量。单一公司自身利益和企业集团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1.2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目标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诸利益相关者的“共赢”,是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目标,也是任务。企业集团治理主体的诸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而且包括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母公司依据支配地位对子公司进行治理,子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同样享有对子公司的治理权。结论:集团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既要能够保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同时也要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联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长期合作的条件与环境。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机制2.1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机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与控制,不同于具体的生产、计划管理。关键是有效控制问题。控制途径:母公司派出董事的作用发挥。集团结构母公司少数股东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事务对子公司控制的两个极端:董事会形同虚设,没有任何实权;董事会负责公司指挥、经营管理、监督和说明责任。间接控制机制:母公司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总经理人员聘用等进行控制。董事会中的人数优势或表决优势取得控制权。适合于多元化战略综合性企业集团。优点: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退出;产品经营权下放子公司,减少母子公司之间的矛盾;子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注意力:加强董事会作用;快速全面的信息反馈渠道。直接控制机制:母公司直接任命子公司管理层;母公司的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财务、人事、经营活动实施控制和管理。适用于独资和绝对控股子公司,产业型集团或集中化经营的集团。优点:控制距离短;信息完全及时;更多得到母公司支持。注意点:处理母子公司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调动子公司管理层积极性。混合控制机制:子公司管理层持股,共同组成股东会和董事会。适合于高科技企业集团。2.2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机制的表现形式组织资源型治理模式:通过有效的组织实施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发挥战略性决策与咨询作用;基层经营公司享有较大自主权;中间控股股东起协调作用。(混合控制机制)ACOBCOCCODCOECO不同行业的二层子公司母公司不同地区的一层子公司不同经营业务的三层子公司孙公司职能型治理模式:母公司通过管理职能部门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直接控制机制)ACO销财研AB售务发CCCO母公司三大产品分部子公司事业部治理模式:事业部非法人实体,但拥有较大自主权。母公司只保留财务、投资、人事权。适用于多产业子公司的集团。(间接控制机制)AC乙产品事业部甲产品事业部丙产品事业部孙公司附属公司子公司单产品分部母公司内部贸易型治理模式:产品关联型,上下游产业链组合而成的集团公司。如煤炭采掘、洗选、发电、运输。相互独立但受集团统一的会计准则和业绩考核标准的监督。(混合控制机制)ACO(董事会)执行董事董事CCO2董事CCO4董事CCO1董事CCO3母公司监督子公司议会式治理模式:母公司的董事仅作为子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在母公司决策中以议员身份参与。ACO董事A董事BCCO2CCO4CCO1CCO3母公司监督子公司人事控制型治理模式:任命子公司董事长,选举总经理,指派人员进入董事会。ACO本土海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附属公司全资子公司(一般销售公司)是主要形式,为当地注册、有少量公众股份的公共公司3关联公司间的协作机制关联公司类型:单向参股型关联公司;相互持股型关联公司;战略联盟型关联公司。基于共同的战略目标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各个关联公司都是平等的法人实体,在公司治理中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强调的是相互协作。单向参股型关联公司公司A公司D公司C公司B关联关系参股参股:参股上游企业以稳定原材料来源;参股下游企业以巩固市场;仅仅作为一种投资来获得稳定的收益。相互持股型关联公司公司A公司D公司C公司B关联关系相互持股战略联盟型关联公司公司A项目/公司公司C公司B关联关系投入4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4.1对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反思:有限责任的确立和发展被认为具有较少和转移风险、刺激投资、加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进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功能。赞扬者认为“有限责任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但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如对债权人不公平、鼓励过度投机、提高成本、损害市场效率以及产生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滥用权力和对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侵权责任大规避等。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即具备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财产。在企业集团的情形下,子公司往往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受到质疑。在集团公司治理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以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目标(意志)是必要的,但要限制母公司权力滥用和规避责任以损害子公司极其债权人的利益。母公司权力滥用的表现形式:1、资产混同,损害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容易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2、欺诈。侵害子公司债权或小股东利益既为欺诈行为。如让资产最小的公司承担最多的债务、转移资产或利润等;3、资本金不足。不到位或注册资本与公司业务不匹配。判断母公司权力滥用的法律标准:控制权的行使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损害了子公司利益;对子公司的债权人或股东造成损害;债权人的损害与母公司所行使的控制力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方式: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实施担保。在维持有限责任制度和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就是集团公司治理所追求的目标。4.2对子公司及少数股东的保护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略)股东派生诉讼: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行为大侵害而提起诉讼时,公司的少数股东(一个或若干个少数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旨在使公司获得赔偿为目的而针对该种行为所提起的一种诉讼。特点:股东本身没有这样的权力,由公司的起诉权派生出来;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或联合名义提起诉讼,作为被告的股东应当排除在外;针对那些应负责任的人而提起的诉讼,包括侵害公司的基本错误以及没有直接矫正这种错误。股东派生诉讼可以保证公司和少数股东免受居于管理地位的董事机构或大股东或受托人的欺诈,但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因此而危害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即公司决策,包括提起诉讼的决策,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多数决定”。所以,为防止派生诉讼的滥用,规定只有在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而又没有正当理由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本来属于公司的诉讼。第十章英美股权主导型公司治理英美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即所谓的“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主要是靠外部的监督机制。(续)首先,是建立一个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在董事会下设以独立董事为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