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第4章-保险经营规则(0)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第二节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第三节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第一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一、概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后,如遇有保险事故,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了最低偿付能力,即在保险经营中能够履行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才可以依法存在和经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强与弱或称高与低,不能离开公司的经营规模一概而论,它是一个具体的要求,动态的标准。在一定的阶段或一定的时间,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如果低于这个界限,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否则公司难以正常地经营下去,因为它已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其偿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实际负债是指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负债数额;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应当存在一个余额,即资产应当大于负债;这个余额还应达到一定的数额,这个数额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授权来确定,它实际上是一个控制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指标,具有强制力。保险公司达不到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控制指标的,说明其实际资产不足,承担赔付保险责任的能力太低,因此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使保险公司的资产数足以保持其最低的偿付能力,得以正常地从事保险经营,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二、具体规定(一)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提取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资金。应当缴存的保证金数额,按照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取,而不是按照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提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保证金。例如,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八亿元人民币,则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的保证金为一点六亿元人民币。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缴存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缴纳,一般是在资本金制度基础上的一项规定。国家可以通过保证金制度,掌握保险企业的一部分实有资金。缴存保险保证金是国家控制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办法,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有缴存保证金的规定。保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为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注册资金越多,缴存的保证金就越多。接受保险保证金存款的银行应为指定专业银行。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保证金的用途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即在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除此之外,不得动用。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杜绝保证金的缴存流于形式,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保险公司不得存入保证金。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动用,除非保险公司在清算时用保证金清偿债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提取,并以现金或者其他支付手段缴存,但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保险公司可以用有价证券缴存保证金。保险公司有义务缴存保证金,在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如果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保险业务,应当要求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缴存保证金。2.保险公积金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保险公司的规模扩展、弥补亏损。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法和公司法而设立的,有关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险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提取公积金,公司法作了如下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不作为股利分配,而储以备用的那部分净利润。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聚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亏损时,用以进行弥补,无亏损时,则用以增强其偿付能力,发展公司的经营,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公积金是保险公司的一种附加资本,它的增加也意味着公司财产的增加,所以对公司开展业务具有积极意义。保险公司所提取的公积金中,法定公积金的提取与提取比例由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能由公司自行决定。任意公积金,则是由公司决定其是否提取和提取的比例,并非是强制的;当然其设立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公司的股东大会有决定权。提取了任意公积金之后,其用途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而不能理解为其是可以任意使用的。3.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责任准备金从本质上说,是依照保险法所确定的一种资金准备,它的作用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此项资金作为保证。保险责任准备金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这项资金不能视其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要看做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人寿保险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和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单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中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在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照法律规定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资金。它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的保险单,从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中提存一定比例的一种资金准备。这种资金准备,根源于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比如,投保人于八月二十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则其中的四个多月属于本会计年度,而还有七个多月是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张保险单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七个多月是继续有效的。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使之成为对仍然有效的保险单支付赔款的额外来源。对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还可依规定扣除一定费用。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它的责任不是按一、二个年度来计算即可终结的,因此,它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这部分业务中所收入的纯保险费及利息,减去应付的保险金,扣除应支付的费用后,所结余的部分。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是保险公司履行今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资金保证。在国外,根据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标准有多种,如1/2法、1/12法、1/24法等等,少数国家甚至规定保险公司在签单时一单一提责任准备金。4.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或自由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建立保险保障基金,首先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是有风险的,从整个保险业来说,这个行业的经营是风险较大的。无论其中的哪一个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遇到了风险,受其影响最大的是其偿付能力,也就是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能力。设立保险保障基金,是运用保险业的群体力量,分散保险经营的风险,尽量使其少影响或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其次,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即通过运用由各个保险公司集中起来的保险保障基金,对经营或财务上发生困难的保险公司予以支持。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这是保险法所作的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规定具体的提存办法。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因为只有集中才能发挥基金的力量,为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分担风险,否则,在力量分散的情况下,由各个保险公司分别管理这项基金,实际上难以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还必须是统一筹划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基金用于抵御经营风险,支持有困难的保险公司。第二节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一、自留保险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不受限制。保险公司的自留保险费确切地反映其保险费收入的实际情况,也反映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或者说是其承保额度的大小。将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与保险公司资本金和公积金之和进行比较,并加强监管,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公司实有资本金反映公司自有财产,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未分配利润、资产重估增值等方面的实有存量;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列入公积金项目的财产。将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自留保费相比较,就是要求在财产保险业务方面,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其实有资产保持一定比例,并保持必要的偿付能力。公司的资本如果是有限的,那么公司的承保额度也应受到限制,不能超出其承保能力从事业务经营。二、承包责任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来自不同方面,对每一危险单位所形成的风险加以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比如,汽车保险中,保险对象为车身损失,保险金额为四十万元。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车身被全部毁损,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四十万元。假设这个保险公司的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总和为二亿四千万元,则其对于这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有能力承受的,不会引起公司的不稳定。在船舶保险中,保险对象为内河航行的船舶,保险金额为四千万元。在一次保险事故中,此船舶全部毁损,如果仍是前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所赔数额为四千万元,占公司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六点六,这将使公司遭受到很大的风险。如果这个公司还承保了类似的几件业务,那公司承担的风险就更大了,当然也就会严重地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对这种情况必须进行控制,强化管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同时,超过百分之十的部分应办理再保险,即原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于其他保险人,由接受此项转移的再保险人分担保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其不至于因为少数几起保险业务而影响自己的稳定经营。这样,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较为稳妥的安排,显示了再保险的作用。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应当有具体办法,而不应当是任意确定的

1 / 9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