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规定一、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编制的规定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编制(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竣工图”)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在保证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同时,同步进行竣工图的编制;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确认相应结算资料和对应竣工图编制情况。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竣工图的约定(一)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指令单,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和《现场签证管理规定》执行。(二)合同履约中,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单都应使用甲方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三)乙方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达到甲方的要求,否则甲方可以把乙方月度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及基础结算总价的支付比例降低10%(如原约定为60%,则调为50%);情节恶劣的可对乙方处以每次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四)双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交付记录,交付对方时应要求对方签收,乙方不得拒签;如拒签可对乙方处以每次500~1000元的违约金。乙方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同步同编号反映在竣工图上,由甲方现场工程师定期检查和签字确认。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竣工图的计价及结算的约定(一)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主合同的经济条款,执行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套用相同的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二)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工程指令单各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甲方。(三)乙方报送的签证变更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1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出审定价的10%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乙方上报结算总价-审定总价)×10%,甲方有权在预结算总价款中扣除。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结算总费用;②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③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④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取费表;⑤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⑥定额以外项目的工料机分析;⑦变更签证单原件;⑧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四)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的审价与结算1.施工单位在收到已经审核完毕返回的签证单后,10日内按合同原则编制每份变更单和签证单的报价上报监理和工程管理部,监理和工程管理部审核后3日内发函至成本管理部。2.施工单位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已办理完毕的变更单和签证单及其造价情况汇总,上报成本管理部,每迟报一天,甲方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1%,扣完为止。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施工单位和监理每月8日前就上月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办理情况进行核对(是否按变更单和签证单序号编制、变更单和签证单是否有遗漏、变更单和签证单是否有多报)。成本管理部在月底前审核完毕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3.结算时,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单的编号必须是连续号,不得断号,以避免类似减少工程量、扣款等签证单的遗漏。4.《现场核量单》仅作为《现场签证单》的附件,不能独立作为结算资料,两者均须原件才能办理结算。5.现场签证仅证明签证事实。任何按本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绝对代表甲方会给予施工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甲方将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办理签证结算。(五)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乙方会同监理、现场甲方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当变更、签证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甲方现场工程师在完工后1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六)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二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规定为了统一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办法,提供准确的预(结)算编审依据,减少工作中的反复,提高工作效率,特对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提出如下规定:1.工程预(结)算书编制要求1.1工程预(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封面(按内容填写完整)、编制说明、工程取费表、材料价差表、工料分析汇总表、工程预(结)算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群体工程还包括各单位工程造价、主要材料汇总表和指标分析汇总表。1.2工程预(结)算书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2.1编制依据,包括合同、图纸、执行定额、材料计价依据、乙方计价计费依据等。1.2.2工程范围及内容:包括施工图、竣工图、工程师核发的施工任务书所明确的施工界面、工作内容。1.2.3开、竣工时间。1.2.4工程预(结)算执行的定额和执行定额中需说明的问题。1.2.5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违约处罚2.1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经甲方检查乙方未配备足够的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除限期要求乙方配备相应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外,另对乙方处以5000元违约金。2.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时间和甲方具体安排的竣工结算计划时间,编制完成预(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并报送甲方,乙方不按时报送预(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或经甲方催促后仍不按时报送预(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的,甲方不再要求乙方报送预(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将在甲方认为合适的时间按财政部、建设部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自负。”2.3乙方除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和甲方具体安排的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计划时间内,编制完成完整的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一次报送甲方,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和相关资料不完整,甲方要求乙方重新提交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资料,乙方再次出现资料报送不齐全、不合格,甲方将在12个月内不再安排乙方的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验收乙方提交的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书和相关资料后,只对该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书范围内的工程量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此外乙方零星再增加的该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书以外的结算项目和相关资料,甲方不再接受,也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2.4乙方在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理的工作,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协商解决问题,共同完成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工作;乙方不积极配合,故意扯皮,恶意拖延审核时间(包括配合甲方聘请的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的工作),甲方和监理可以拒绝乙方提交的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书和停止进行该项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并在12个月内不再安排乙方的工程预算或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2.5乙方报审的工程预(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预(结)算价的1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出审定预(结)算总价的10%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乙方上报预结算总价-审定总价)×10%,甲方有权在预结算总价款中扣除。2.7工程竣工,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移交工程并撤出现场,乙方撤出现场与工程结算或其它任何纠纷事宜无关,如乙方拒不撤出现场或延期撤出现场,甲方拒绝支付乙方全部工程余款或按乙方拖延时间的10倍时间延期支付乙方全部余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本规定做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