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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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奖惩制度根据《农八师石河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发生可防性重、特大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石河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五轮承包责任书》及《石河子工商局ⅩⅩ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奖惩制度。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一)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发生被盗案件或丢失重要物品的;(二)单位机动车辆等未按规定保管而发生被盗的;(三)发生民转刑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重点消防部位因消防措施不落实,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酿成火灾事故的;(五)车辆维护不当或驾驶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六)重要文件或机构、人事等重大决定在公开前发生失密、泄密的;‘(七)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九)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十)滥用职权或行政执法不公引发群众上访的。发生上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2日内报送书面报告,阐明案(事)件性质、原因、责任人及整改意见。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报告情况及时进行核查。二、奖惩(一)发生第二条所列案件、事件、事故、或瞒报、漏报本责任书所涉案件、事故或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对主管责任人追究主要责任。(二)凡被按上级明确规定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三)全年本单位未发生一起案(事)件或责任事故,年终经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将授予“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为分局颁发奖金1000元,为科室颁发奖金500元,其中第一责任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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