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第10讲-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形式-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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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形式2016年3月28日|尚德楼·504教室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1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2民主制度权力结构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3民主制度运作的法治原则4第一节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1政府合法性的来源2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依据3人民主权的阶级属性4一、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英王查理一世•“记住,我是你们的国王,是法定的国王。仔细想想,你们企图审判国王,这是多么大的罪恶啊,记住上帝才是这片土地上真正的审判官,我说你们在犯下更大的罪之前真该仔细想想……况且,我的权力是上帝所托付的,这是古老的合法的世袭权力,我绝不会违背这项托付的。我也不会为了答复一项新的非法权力而违背我的托付所以你们要先告诉我你们权力的来源,否则我无可奉告。“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既然是君权神授,为什么要审判国王呢?这种审判是否真如查理一世所言是不合法的呢?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英国从8世纪起,每一位新国王登基都必须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提问下,逐条宣誓作答,其中维护公认的习惯法、公正执法、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等是必答内容。如果国王背誓,废黜国王就不算非法叛乱。•查理一世自认受命于天,不承认臣民有权审判他自己。所以有了前面对审判的质疑内容。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但是当时的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德肖对其言论进行了否决,公诉人库克也指出如果在法律上确认君主侵害了国民的权利,议会这样做就是在帮助国民,并且议会方式也是最正当的途径。•1649年英王查理一世被审判和处决的原因:国王擅自武力解散国会、撕毁成法、挑起战端。国王的此举已经背弃了对上帝与国民的契约、誓言。•查理一世背约在先,“既缺乏理性,也不为上帝所乐见”,所以人民将其废黜、审判并处决并不是非法叛乱。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布莱德肖(JohnBradshaw)•“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订立了一个契约和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是为保证好好履约。同时,先生,这一约定当然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也是你忠实的国民……这就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服从义务。先生,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只好永别了,王权……”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贺卫方:“依据下议院1649年1月6日所通过法律而设置的法庭是否有权审判国王的法理基础有着显而易见的软肋。……以至于克伦威尔及其拥护者不得不想方设法为这样的立法程序寻找依据。代议制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得以揭示,那就是由于下议院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因而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下议院的立法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无须获得国王或贵族院的同意或协助。如罗伯逊所说,这一宣告乃是现代史上第一次由立法机构明确提出的民主原则”。(贺卫方-《南方周末》:国王在自己的王国里可以成为被告吗?)(一)主权概念的提出•让·布丹(JeanBodin,1530–1596)•在1576年出版的《国家六论》(LesSixlivresdelaRépublique)中第一次提出了主权概念,并明确了“国家”与“主权”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把主权视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一)主权概念的提出•布丹的主权观念•主权是一种绝对的和永恒的“超乎于公民或臣民之上,不受法律节制的最高权力”。•主权者,除了上帝的旨意和自然法之外,其他任何法律都可不必遵守,因为法律是由主权者所定的。•主权者不必然是君主,也可能是议会。主权包含立法权、宣战权、缔约权、任免权、最高裁判权、豁免权、宣誓权、铸币权、度量衡选定权、课税权,等等。(一)主权概念的提出第一,主权是绝对的,最高的和不可分割的。主权高于任何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因为主权者就是立法者。第二,主权是永恒的。主权不受时间、任期的限制,主权者的生命有限,主权却是永久的。第三,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非授予的权力,主权者享有无限制或无条件的授权。布丹主权论——主权最高性的体现君主主权议会主权人民主权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JohnLocke(1632—1704)ThomasHobbes(1588-1679)(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契约产生国家,国家收受人民让渡的全部权利和权力,担当起他们的人格,他们则要承认国家在公共事务方面所做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这样国家便获得了原所未有的公共权力——主权。•拥有主权的人或机构称为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约束,他的权力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自利自保,通过契约实现权利和权力的让渡社会的自然状态国家1、霍布斯-君主主权(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通过契约社会获得主权国家主权归于君主国家属于君主君主主权霍布斯认为君主专制制度是一个垄断了政治的“利维坦”,但是却对经济不感兴趣。霍布斯的思想中主张将专横的主权限制在政治领域,而把经济领域作为自治的领域留给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治专制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奇妙结合反映了封建阶级与资产阶级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对抗与妥协。霍布斯的理想是君主政体,君主私利和国家利益是一体的。(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评价:霍布斯确立了“契约-主权者-服从效忠”的框架。以“契约论”否定了“神授论”的合理性,从此君主不再是上帝在人世的代理人,而成为由人的意志所立的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主权者。君王权力的正当性不再只是继承而来,而是由契约以及他是否能有效履约而定。•从而在另一个层面承认了权力“民有”的客观性。(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2、洛克-议会主权•国家是从契约中产生的,契约的订立者构成社会并仍然拥有对国家主权的最后的决定权。•契约订立者交出去的权利并不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三种权利被认为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且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与者,也受契约内容的限制。•当政府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人民有权用革命的手段,终止委托,收回权力,并把它重新授予被认为最能够保障他们安全和财产的人或机构。•人民(订约者)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但人民无法也不应自己行使这种权力。•必须把权力交与立法机关,依托立法机关行使这种神圣和不可变更的权力。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议会主权的本质在于分割君权,限制君权。成为后世分权制衡思想的重要源泉。•但是,作为一种政治主张,议会主权论表现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之间的妥协,以及对王权的让步和对民众力量的戒惧。专制君主有限君主(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评价:洛克的议会主权论中以群体性的议会取代个人的君主成为主权者,君主成为实际权力执行的代理者。议会掌握立法权,并高于君主所主掌的执行权和对外权。人民保留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且拥有推翻政府的革命权。•确认了政府要对人民负责的“民享”原则。(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3、卢梭-人民主权•假如政府不过是人民的托管人,那么为什么委托人反而因行使委托而束缚自己的手脚呢?这等于说人民的立法权力实际上只限于一次行动,即限于建立最高立法机关,即使社会有充分的理由要恢复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也只能等到政府解体以后。这有悖于“主权在民”的理念。(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否定霍布斯把君主主权视为社会契约产物的看法;反对洛克认为只要政府忠于职责,社会的授权就使人民丧失权力的观点。•二者都有悖“主权在民”的理念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使自己完全融入整个集体,成为整个集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小我公共人格,国家、主权者或政权。•公共的大我人民主权(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公意(GeneralWill)•“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公意的整体性(原则)•通过社会契约确立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最终制约地位。(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卢梭人民主权的四大原则第一,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否定法治)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否定分权)第三,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否定委托)第四,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否定代议)(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论是卢梭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体现,是西方政治发展史上最具反抗精神的思想精华。•无法提供一条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路径。•对直接民主制的推崇在民族国家兴起的时代给人以一种不切实际的复古幻觉。人民主权论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二)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评价:卢梭的人民主权论认为,契约的目的不仅仅是换取服务,还在于要组成“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国家成为公共的大我,体现的是公共人格。作为一种公共人格,可以称为“国家”、“主权者”或者“政权”。人民的意志构成了主权,个人要服从这种公意。•人民主权旨在通过社会契约确立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最终制约,而非构建压制人民或者与人民相对立的公共权力。•人民主权论在内容上揭示了民主的“民治”内涵。二、政府合法性的来源何谓合法性?•任何一种社会的政治秩序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这种政治秩序是不是应该和为什么应该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和忠诚的问题。•现代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是相对的,政府若违反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当初委予权力的目的,政府的合法性就丧失了。此时,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建立新政府。卢梭: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社会契约论与合法性社会先于国家(政府),国家来源于社会社会决定国家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原则成为资产阶级政府标榜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即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必须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社会契约论的第一个意义正是在于它把政府的来源与政府的合法性联系起来。社会契约论与合法性•社会契约论对于解释政府合法性的第二个意义是它进而把政府的目的与政府的合法性联系起来。美国《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政府合法性的实质•政府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涉及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强调“天赋人权”:人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的与生俱来的,国家和法是人的需要的产物。人的本性便构成了国家和法的本质,因而国家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政府合法性的实质•“天赋人权”理论是对政府权力的最大约束。隐含着两层含义:政府应承认被统治者的自由权利。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得到被统治者同意。三、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依据天赋人权与人民主权赋予天赋人权制约人民主权政府权力合法性评判标准:当政府违背人民组成公民社会目的时,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时,政府的合法性将不复存在,政府应该解体。在洛克、卢梭等人都认可以上前提的情况下,他们提出了对政府权力必须加以限制的命题。洛克的权力监督思想•洛克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范围和职责应该涵盖以下几方面:•第一,立法权只是公民社会委托给作为立法者个人或议会权力,它对人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的权力;•第二,立法机关不能以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执行司法和判断公民的权利;洛克的权力监督思想•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因为这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有谁来行使立法权。限制权力的表现政府应承认被统治者的自由权利。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得到被统治者同意。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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