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律学发展历程摘要:中国古代律学以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为基础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学术领域。它形成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解释、编纂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自春秋战国至鸦片战争时期,中国封建立法、司法活动主要经历了“引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这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也反映了当时律学的发展脉络。本文从古代历史发展的阶段简单阐述不同时期律学的发展状况。关键词:律律学儒家思想律从最初的甲骨文中发现。《说文解字》曰:“律,均布也。“均”是一种木制的工具,长八尺,上面有弦,用以调声。“布”是分布的意思。用“均”将十二种音调和谐地分布在乐器上,即为“均布”。从古人对“律”的释义中可以看出,“律”最初的本义为音律,以律较声。后来律又引申为纪律、约束之意,这一用法在先秦的军队中广泛使用。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他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律”即成为当时及后世绝大多数王朝最主要的基本法律形式,为后来律学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长期的纷争,使百姓渴望统一,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之间联系的加强,秦国平定战乱,统一六国。大一统后,由于法家理论适应了秦统治者中央集权的思想,所以秦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推行“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原则。为了让全国百姓都熟悉了解法律,秦朝统治阶级要求对律进行官方统一注释诠解,比如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的法律部分的《法律答问》,就是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一些条文、术语和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解释的一个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律学作品,可以视为中国传统律学的正式发端。汉承秦制,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之上增补整理出《九章律》,叔孙通又增益《傍章》十八篇,张汤增《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增《朝律》六篇。成文法的发达,立法活动的频繁,使当时的法律注释以及教育活动蓬勃开展。从最初的解释律令条文,发展为解释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随着独尊儒术政策的推行,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的活动也开始兴起,对当时法律的适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尽管律学于秦汉时期诞生,但对真正使用“律学”来指称法律注释及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是魏晋以后的事。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的过渡性演变时期。魏晋时期统治者基于对现实政治的考虑,不再使用经术取士,而代之以”九品中正制”,做官的必须是门阀士族。宽松的学术环境使律学家们着眼于社会现实,从法律现象本身研究和探究学术原理,律学由此获得了更多的独立性。公元227年,魏明帝采纳了卫觊的建言,在颁布《新律》的同时,置律博士,负责对地方行政官吏和狱吏教授国家的法律、法令。这样,法学教育附属于司法行政之下,律博士们既研究、教授法律,也参与立法与执法活动。国家相应的制度保障,对促进这一时期律学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魏晋律学中的法律注释与律学专论两个方面,它们针对律学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尤其是对法律术语的运用和律典体例的编排,摆脱了儒家的固尘,大大丰富了律学的内容,使之更逻辑化、科学化,由此曹魏律学开始出现独立成学科倾向。晋朝律学地位崇高,张斐杜预之“张杜律”与《泰始律》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已经具有了专门法学著作因素,内容已扩展到对法典的体例结构、立法原理、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探讨,标志着律学终成一个独具特色的学术领域。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封建法制在这一时期达到了空前的完备状态。政治统一和文化的繁荣,为儒家思想的复兴提供了条件,统治阶级的推崇更提供了政治保障。于是“以经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儒学为核心,综合各家精华的思想全面渗入律学研究之中,律学发展有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在研究内容上,法律理论体系走向了成熟,法典结构更为合理,刑罚体系更为完善,刑法基本原则也更为丰富,对律文注释更为全面,名词概念解释更为精密,并设置问答、解释疑义。,研究方法上也趋向多元化。作为中华法系的标志性律典和人类历史上三部最杰出的法典之一的《唐律疏议》则是这一时期律学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唐律的结构体系看,作为中国古代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其序列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它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把道德规范的“礼”与国家法律融为一体,“三纲五常”宗法观念、尊卑等级等这些原本属于道德伦理范畴的理念都成为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糅合了发家的理论、道家的思想、阴阳五行的学说、墨家的观点。整部法典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充分体现了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学研究成果的吸收与创新。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进步,立法发展、法学教育全面展开,在总结吸收前代律学成果的基础上,律学在隋唐时期步入了历史性的成熟与发达阶段。唐灭亡以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由动荡的五代十国进入到了地区局势相对稳定的宋辽夏金元时期,这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多元法制并存的阶段。律学教育在宋朝有三次大规模的兴起,但统治者的态度在设置律博士和官方法律教育机构问题上的游离不定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律学的发展。另外,程朱理学正统地位的日益确定、两宋时期对司法审判经验的重视以及宋代司法中敕的风行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律学的发展。元朝未设律学,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学研究的作罢。作为我国古代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进行统治的大一统封建政权,元代的法制有着浓厚的民族色彩。明清时期封建法制更加严酷。古代律学在元代跌入低谷,却在明代兴起。明代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于开国之初。官家推行“讲读律令”,致使民间一时以读律、卅律为尚,从而出现以“读律”为名的新的律学著述形式。相较于明朝,满清时期少数民族的政权背景使其法制具有民族特色,另一方面,专制主义集权政治从治国安邦的长远角度对这一时期的律学发展提供保障。律学作为中国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受到统治阶级所推行的国家政策的影响,从最初的官方注释到私人注律,丰富了中华法系。但它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产物,随着清末中华法系的衰亡,传统律学消亡。参考文献[1]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2]何勤华主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3]史广全:《从律学到法学的飞跃》,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4]沈岚:《中国古代律学浅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作者简介:胡飞飞,女,198409,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