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新设或指定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对相关管理建议书给以回复,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9-2(六)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审计委员会履行第八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负责日常工作的部门提供的以下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纪要或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它相关事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9-3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纪要或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0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