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行政处罚法的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1、为了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维护,保护,根据,制定。2、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二、处罚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3、给予处罚必须依据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二)公开公正原则4、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公正:应承担的违法责任和所受到的处罚相适应,或轻或重的处罚都属于背离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不包括公平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变成简单机械的报复。强制制裁: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促进认识:使得当事人变为守法者)(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6、当事人对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陈序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后不服,由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赔偿权:机关违法给当事人损害;惩罚与报复相结合;程序权:一是处罚决定过程中,二是处罚决定作出后)第二节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处罚的种类8、(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实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由罚:行政拘留;行为罚:责令和暂扣、吊销;财产罚:罚款、没收;声誉罚:警告)二、处罚的设定9、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10、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法律已经规定,行政法规可以细化。1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地方法规可以细化12、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依照1/2款规定。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细化。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部门规章对许可没有设定权)第三节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适用一、处罚的实施机关(一)行政机关15、法律规定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16、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不能被集中管理)(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组织实施处罚的条件:一,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三,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处罚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和诉讼,承担法律责任)(三)机关委托的组织18、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委托组织实施处罚。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负责监督,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一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处罚,不得再委托。19、受委托组织条件:(一)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鉴定。(许可是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二、处罚的管辖20、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机关管辖。21、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管辖。2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机关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的适用23、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24、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5、不满十四周岁,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不满十八,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26、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给予处罚27、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三)配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二、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三受他人胁迫;四、配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机关给予的行政拘留应当折抵法院判处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机关给予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29、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时效6个月)。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不成立: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陈序和申辩的)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程序一、处罚的决定程序(一)一般规则30、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部分给予行政处罚。31、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享有的权利(了解权)。32、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序和申辩、听证权。(两项一般规则:一、必须查清事实才能给予处罚。二、保障当事权利(了解、陈序、申辩、听证等))(二)简易程序3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34、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决定书: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机关备案。35、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诉讼。(表明身份-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报机关备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法人、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报所属的机关备案,可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处罚决定书需当场交付)(三)一般程序36、除33条规定外,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37、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调查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手段: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2、依法进行检查,依照法律法规,机关可以进行检查,只有有检查权的机关才能采取检查手段。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处罚案件。4、登记保存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38、调查终结,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9、机关依据38条给予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决定,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决定书必须该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决定书是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对公民作出处罚的书面证明;是当事人申请诉讼或者复议的法律上的依据;机关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40、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41、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除外。(调查检查至少2人,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并在7日内处理,当事人不在场应当7日内送达决定书)(四)听证程序42、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机关应当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由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由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当场制作笔录,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43、听证结束后,依照本法38条规定,作出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大额数量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应当告知听证权利,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可以委托1-2人代理;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机关7日前告知听证)二、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一)一般程序44、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率。当事人履行有困难的,可以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经机关同意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履行)45、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二)罚款的收缴46、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规定应当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到罚款后应当直接上缴国库。47、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48、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49、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50、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机关;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收缴罚款,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机关;机关应当二日内将罚款交至制定的银行。(三)处罚的强制执行5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并非原处罚的加重。拍卖或者划拨必须要有法律的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外一般均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53、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三、法律责任59、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60、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61、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6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