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制定和发布办法一、为加强制度建设,使我所(园)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程序化、规范化,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治所(园),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所(园)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所(园)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参照本办法执行。三、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要符合所(园)实际情况,贯彻所(园)整体工作思路,有利于提高所(园)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维护所(园)各部门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四、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所(园)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五、规章制度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为慎重起见,一些规章制度可以暂行、试行的方式颁布。六、各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规章制度时,应向分管领导提出立项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所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规章制度的名称;2.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3.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七、立项建议得到批准后,相关部门在所(园)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起草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制度的起草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收集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2.对规章制度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3.在此基础上,撰写规章制度草案;4.将草案初稿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涉及职工密切利益的规章制度,须在全所(园)范围内公示;5.汇总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草案。八、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和有关材料报分管所领导初审,并提交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规章制度草案时,可邀请起草部门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会议。审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与所(园)现有的规章制度冲突、重复;3.是否具有可操作性;4.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5.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九、不符合以上审核内容的规章制度草案,或经负责起草的部门与相关的部门充分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十、经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所长签发,并由综合办公室按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十一、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十二、规章制度颁布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