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业务培训讲义(银行版)高葵个人外汇管理主要政策依据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5日发布);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颁布,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二、个人外汇管理原则和政策要点1、关于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原则:①可兑换原则: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②真实性审核原则:主要是银行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真实性审核。③通过外汇局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的原则: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留5年备查④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原则。⑤限额管理原则:就是对个人结售汇、存取现、携带出境等方面实行一定的限额管理。2、关于个人外汇管理的具体政策要点(1)关于个人外汇限额管理的规定。个人结售汇限额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币现钞结汇规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但实际操作中,现钞结汇应控制在5000美元(含)以内。(2)关于个人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4条至29条。(3)关于个人外币现钞管理的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0条至31条。(4)关于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5条至37条。(5)关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第2条。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政府领导人出访;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其他特殊情况。(6)关于代理个人结售汇的相关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38条。(7)关于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明显规定: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同时界定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具有下列六个特征:(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8)关于个人结售汇的操作程序规定。首先必须明确:除了5种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①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②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③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④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⑤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其次必须明确: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①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②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③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④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对于违反操作程序的,可以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第39条第二款进行处理: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9)关于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修改与冲正规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经函[2009]7号)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当个人结售汇录入数据错误时,当天发现后可对原录入的数据作修改或撤销处理,次日以后发现的则应作冲正处理。而所谓“冲正”就是在原来的操作界面,针对前次的错误操作录入负数的相同金额。在对错误数据冲正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①当发现银行录入出现错误时应及时督促其进行更正,当天要做“撤消”处理,隔日要做“冲正”处理,一般不允许出现跨年、跨月修改的情况;特别是当出现系统不接收大额对冲时,更不允许擅自分几笔做对冲处理。②在做冲正处理时,一定要保证其他信息与原记录一致,不允许随意填写如资金属性等信息。③不允许轧差冲正。如:将1000美元误录为10000美元,需先录入-10000美元进行冲正,再录入正确金额。而不能录入-9000美元。(10)关于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急管理规定。①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急预案启动的前提条件。当个人结售汇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瘫痪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发文或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方式,启动应急预案。②有效建立应急联系方式。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县支行外汇管理责任部门建立应急联系方式,相互提供应急联系电话,以备应急之需。③应急预案启动后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在系统全国性故障期间,各银行可正常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除不需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外,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对所办业务信息做详细的台帐登记并保存6个月备查。④系统恢复后的后续业务处理。在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之内完成对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业务信息的补录工作,并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全国系统故障补录数据”。系统恢复正常后72小时之内要将补录数据笔数、金额以及故障发生期间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本县(市)外汇管理责任部门和本行上级行报告。(11)关于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相关政策规定。①业务种类: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其他情况按规定到银行柜台办理。②业务办理手段:个人只能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帐户和外汇储藏帐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③个人开户有效身份证件:境内个人——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护照;港澳同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④业务管理与数据维护:原则上应由其业务办理帐户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数据维护,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可由设备摆放所在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和数据维护。⑤银行柜员号使用。应使用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且不得与柜台业务的柜员号交叉使用。网上银行为“NET_BOC(自定义)”;自助终端为“AUTO_BOC(自定义)”。⑥日常业务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制度,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确保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⑦“关注名单”管理。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银行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拒绝办理时限。银行在柜台为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办理业务时,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个工作日内(本地规定为10个工作日),将本行“关注名单”及其变动情况,按业务发生地报告所属外汇管理分支局。(12)关于违反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42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第39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三、个人外汇业务中常见操作性错误和违规类型(一)常见操作性错误1、证件号码不规范。据对2011年个人结售汇监管系统统计,个人结售汇证件号码不规范错误约占期内监管系统全部已发现的操作性错误总数44.19%,其错误形式主要表现在:①境外个人国别或地区码重复录入。如将台湾代码(TWN)后再重复输入“TWN”。正确的操作:在境外个人国别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国别或地区。②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位数多录或少录。按规定“港澳居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