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及权利保护研究姓名:罗兴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付荣20090430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及权利保护研究摘要本文首先从笔者实际办理的忻佩芬诉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纠纷一案和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纠纷一案的案情所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揭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身份和股东权利存在一定的瑕疵,从而针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和权利保护做重点分析。股东权利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资格能力和股东权利能力。首先,本文通过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概念、法律特征、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认定隐名股东的资格倾向于以“实质说”为标准,即通过充分考虑隐名投资人是否实际出资、是否获得股份分红,隐名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等方面来认定隐名股东资格,从而解决了股东资格能力问题。其次,笔者结合本次诉讼案,鉴于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形式障碍和身份障碍,相对于显名股东主要的15项股东权利进行逐一分析,得出了隐名股东的三类股东权利:1)基于实际投资而当然获得的权利;2)基于《隐名投资协议》或公司认可而获得的权利;3)必须进行前置股东身份确权诉讼或公司为隐名股东办理登记手续的权利。在界定了隐名股东的权利后,笔者通过对隐名股东常见的权利侵犯类型进行分析,首先阐述了非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即如何对投资协议进行权利约定、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和公司高管质询权、修改章程和股东登记等方法;其次阐述了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即前置性的股东确权诉讼,包括内资企业的确权诉讼和为规避司法权干预行政权而提起得外资企业的行为之诉,以及获得显名股东后的权力诉讼。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鉴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身份缺失,隐名股东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保护必须首先获得显名股东资格,而在揭开公司面纱的征途中,必须通过对确定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投资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条、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条件以及隐名股东的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立法,方能真正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关键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权利,隐名股东权利保护THERESEARCHOFTHEIMPLICITSHAREHOLDERS’RIGHTSANDRIGHTPROTECTIONINTHELIMITEDLIABILITYCOMPANYINPRCABSTRACTThispaperanalyzedtheimplicitshardholders’rightsandrightprotectioninthelimitedliabilitycompanyinPRCbythecaseofthelitigationabouttheimplicitshareholders’rightsbetweenXinPeifenandShanghaiOverseasChineseBusinessSummaryLtd.,Co.conductedbythewriter.Firstly,accordingtoanalyzingtheconcept,thelegalcharatersandtheformsoftheimplicitshareholders,theconfirmingthequalificationoftheimplicitshareholdersisinfluencedbytheactcualinvestment,shareinterests,thelegalityofimplicitinvestmentandsoon.Secondly,accordingtoanalyzingtheshareholders’rights,theimplicitshareholders’rightscanbeclassifiedintothreeitemswhicharetherightscausedbytheactualinvestment,therightsresultedfromtheimplicitinvestmentagreementandtherightsaccordingtothelitigationonthecertificationofthenamedshareholders.Thirdly,theimplicitshardholders’rightprotectionincludestwokinds,thenon-litigationwaysandlitigationways.Theformerincludeshowtowritetheinvestmentagreement,toamendthearticlesofassociationandtofulfillthetherightstoknowandaskingquestionswhilethelaterincludesthedifferentmethodsintheinnerinvestmentcompanyandtheforeigninvestmentcompany.Gernerallyspeaking,forprotectingtheirrights,theimplicitshareholdersshouldgetthecertificateofthenamedshareholderandmorelawsandregulationsshouldbecompletedontheconcept,theinvestmentagreement,thecertificatestandardandtheprotectionmethodsoftheimplicitshareholders.KEYWORDS:implicitshareholders,namedshareholders,therightsoftheimplicitshardholders,therightsprotectionoftheimplicitshardholders34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罗兴日期:年月日35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学位论文属于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罗兴指导教师签名:付荣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引言近年来,随着公司作为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广泛地得到运用。公司在设立和运作的过程中,除了大多数普通股东以本人名义依照法律规定出资外.还有部分出资者基于种种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公司资本”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但股东出资方面的规定则较少法律的这种缺失规定,为投资者以隐名方式投资埋下了隐患,因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冲突而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笔者作为律师,通过代理当事人处理此类诉讼案件,深深地感受到在此类案件中,作为隐名股东的代理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非常少,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也非常少,几乎所有的诉讼都要归结为股东身份的确权诉讼。正因为隐名股东的身份缺失,从而引发了公司运营中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有隐名股东参与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隐名股东股权转让问题,投资份额较少的显名股东和投资份额较大的隐名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而这些问题一旦发生,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法院无法直接受理,只能被法院认定是公司的“家务事”,不予受理,导致“公司僵局”的发生,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和谐社会中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笔者通过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欲重点探讨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和权利的保护问题,旨在通过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权利种类、权利侵犯、权利的非诉讼和诉讼救济途径的深入分析,寻求一些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隐名股东利益和权利的方法,更期待在隐名股东问题上立法的完备。2第一章股东权益纠纷案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一节诉讼的起因――股东结构的变化一、隐名股东的产生---未做变更登记的股权变化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系由姚宗侠等华侨发起,由甲方上海华侨服务中心(股权比例:25%)、乙方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股权比例:36.36%)、丙方上海华侨商务(国际)公司(股权比例:38.64%)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姚宗侠、忻佩芬等29名委托投资人系通过于1992年2月与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信托公司以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的名义作为股东参与公司设立的。1994年,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撤销,因此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外资委和工商局认可,姚宗侠、忻佩芬等29名委托投资人成为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然而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的高层管理成员却没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要求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手续。2005年4月,甲方上海华侨服务中心所有的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25%股权,由上海君盛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受让,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产权转让的交割登记,拟成为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然而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的高层管理成员却没有根据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手续。我们的疑问是为什么公司高管没有为上述股东的股权变化办理变更登记?3二、效力待定的隐名股东股东大会根据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共13人,其中甲方推选董事3名,乙方推选董事5名,丙方推选董事5名。董事长由投资比例最大的乙方委派。因此董事长由丙方派出,之所以怠于办理原合资甲方、乙方的股权变更,是因为这样有利于丙方把公司控制在自己手中。然而,公司高管怠于办理股权登记的手段,使得下列事件发生后,我们对我国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了进一步实践性的认识。2006年9月13日,由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召集29名直接股东召开会议,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因《商业银行法》而不再具备公司投资方的资格,而五名原由乙方推选的董事中,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因此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决定在承继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股东权利的姚宗侠、忻佩芬等29名直接投资人范围内,重新进行董事选举,选举5名新的董事。然而,会议召开后发现,部分投资人已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29名直接投资人之外的第三人,且第三人和丙方有一定关联,而第三人通过选举竟然成为5名董事成员。如果以这5名董事和原来甲方、丙方的董事组成董事会,丙方将享受绝对权力。因此,包括忻佩芬在内大部分股东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股权转让和选举程序等方面不合法,要求依法重新召开股东大会。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经过股东的多次催告,向29名股东寄送了会议纪要,并在回函信件中确认了会议的召开、部分股权转让和董事选举的结果,并不顾大部分股东的反对,准备按照非法的选举结果召开按照新一届董事会。因此,忻佩芬等股东期待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06年9月13日会议的决议。第二节一场股东权益诉讼引发的问题4一、启动诉讼、寻求救济过程中思考的问题不难看出,上诉诉讼的起因是公司的投资人丙方想操控整个公司,这也是大多股东权利纠纷的起因。毫无例外,基于上述事实背景,忻佩芬等直接投资人为了制止非法的新的董事会成立,必须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引发对下列问题的思考。(一)法院为何没有受理撤销2006年9月13日会议决议的诉讼?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