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条例的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包括条例在内。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国的条例: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适用于不能及时立法的、需要先期、临时解决的(在全国也是通用的)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