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期货合约与期货交易制度第一节期货合约第二节期货市场基本制度第三节期货交易流程2第一节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及设计依据一、期货合约的概念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是在现货合同和现货远期合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们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期货合约条款的标准化。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级和交割等级及替代品升贴水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月份等条款都是标准化的,使期货合约具有普遍性特征。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交易品种黄金交易单位1000克/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克最小变动价位0.01元/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合约交割月份1-12月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5个工作日交割品级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7%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交割方式实物交割交易代码AU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4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易品种黄大豆1号交易单位10吨/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克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合约交割月份1、3、5、7、9、11月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十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七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D001-2009)(具体内容见附件)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交易手续费不超过4元/手(当前暂为2元/手)交割方式实物交割交易代码A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5二、期货合约标的选择(一)规格或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二)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三)供应量较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6三、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一)合约名称合约名称需注明该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以上海期货交易所铜合约为例,合约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二)交易单位/合约价值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商品的数量。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一手小麦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在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买卖。7(三)报价单位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第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国内阴极铜、铝、玉米、大豆等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以元(人民币)/吨表示。8(四)最小变动价位1.最小变动价位的含义: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2.在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3.最小变动值=最小变动价位*交易单位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5元/吨,即每手合约的最小变动值是5元/吨×5吨=25元。94.最小变动价位的确定的影响因素:★合约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商业规范等。★过小的最小变动价位:增加交易成本,流动性较强;★过大的最小变动价位:减少交易量,影响市场的活跃程度,不利于套利和套期保值的正常操作。10(五)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1.含义: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2.确定原理: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3.目的:防止价格波动幅度过大而带来的风险。4.确定涨跌停板的影响因素:★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正比)★价格波幅的大小(正比)11(六)合约交割月份1.含义: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2.确定交割月份应考虑的因素:标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储藏、流通等方面的特点影响。12(七)交易时间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是固定的。一般每周营业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一般每个交易日分为两盘,即上午盘子下午盘。(八)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九)交割日期是指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进行转移,以实物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13(十)交割等级1.含义: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2.实物交割时按交易所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交割。3.许多期货交易所允许在实物交割时,实际交割的标的物的质量等级与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交割等级有所差别。交易所统一规定替代品的质量等级和品种。4.用替代品进行实物交割时,价格需要升贴水。交易所统一规定和适时调整替代品与标准品之间的升贴水标准。14(十一)交割地点交割地点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仓库。(十二)交易手续费是期货交易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数收取的费用。(十三)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商品期货通常采取实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货多采用现金交割方式。15交易所品种及代码上海铜CU铝AL锌ZN螺纹钢RB线材WR黄金AU燃料油FU天然橡胶RU大连黄大豆1号A黄大豆2号B玉米C豆粕M豆油Y聚乙烯L聚氯乙烯V棕榈油P焦炭J郑州优质强筋小麦WH普通小麦PM棉花CF菜籽油RO白糖SR精对苯二甲酸PTA(TA)早籼稻ER甲醇ME玻璃FG金融期交所沪深300指数期货IF(十四)交易代码我国四大交易所交易品种及代码1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17例如:硬白小麦期货合约交易品种硬白小麦交易单位10吨/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3%合约交割月份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7个交易日交割日期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交割等级基准交割品:三等硬白小麦符合GB1350—2008《小麦》。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交易手续费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交割方式实物交割交易代码WT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18第二节期货市场基本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一)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1.定义: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行。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192.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特点:第一,对交易者保证金的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第二,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解保证金水平;第三,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交易所——会员保证金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保证金20例如:上海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情形(1)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2)临近交割期时;(3)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4)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5)遇国家法定长假时;(6)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21(二)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第一,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第二,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率22品种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中旬下旬一号棉、白糖、PTA8%15%25%硬麦5%10%15%强麦、早籼稻、菜油5%15%25%甲醇6%15%25%例:郑州交易所保证金调整23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100万手合约价值的5%100万手<N≤150万手合约价值的8%150万手<N≤200万手合约价值的9%200万手<N合约价值的10%24第三,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第四,当某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率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尽,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25例如:上海,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3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4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幅(N)达到12%;或连续5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幅(N)达到14%,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26第五,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27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一)定义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情况进行结算,并根据当日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时,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追加保证金,做到“当日无负债”。(二)作用该制度的实施为及时调整账户资金、控制风险提供了依据,对于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28(三)实施特点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2.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也进行核算;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核算;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29三、涨跌停板制度(一)制度内涵1.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2.涨跌停板制度能够有效缓解、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缓每一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动,各方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只要大于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保证不出现透支。30(二)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第一,新上市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例如: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为10%,合约上市首日规定为20%,当日有成交,次日恢复至10%,无成交继续为20%31第二,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期涨跌停板幅度第三,对同时使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涨跌停板情况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最高值确定。32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第二,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实行强制减仓时,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单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33单边市(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人)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强制减仓: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