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三大行政行为法,在司法考试出题中经常将这三大行政行为法中类似但有细微差异之处作为出题点,以下是这三大行政行为法中关键性的类似点:一、行为内涵对比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一般不会与其他行政行为混淆2.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其行为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的暂时性控制,其行为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可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分关键点在于前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预防这一关键点可以用来判断“暂扣许可证”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如果暂扣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暂扣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就属于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强制实施。因为行政(处罚)决定本质上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那么就需要由行政强制执行来予以强制实现。因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这一点也是它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键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暂时”处分。二、设定权限对比(一)设定权(也称“创设权”)对比1.法律: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处罚;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法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3.地方性法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法定种类”的行政处罚;设定查封、扣押两种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4.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5.地方规章:省级政府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有效期1年);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6.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决定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行为;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二)规定权(也称“细化权”)对比1.法律一般不讨论其细化权,因为其上位法就是宪法,宪法不会设定行政行为。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行政规章都有权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细化,但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设定范围。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细化,但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设定范围。4.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法律文件都无权对其进行细化。三、实施主体对比1.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都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律不能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实施无明确规定。3.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的集中实施由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行政处罚的集中实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集中;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集中实施无明确规定。四、听证制度对比1.听证程序的存在: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过程中都有听证程序;行政强制过程中没有听证程序。2.听证程序的启动:行政许可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的途径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启动与依申请启动两种,其中在行政许可颁发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听证则必须举行,在其他许可过程中(如撤销许可)当事人申请听证也可以不举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四种情形下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则必须举行。四种情形是——(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额罚款;④没收较大数额财产。3.听证笔录问题:行政许可听证过程中有案卷排他制度;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无案卷排他制度。五、评价制度对比1.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过程中都有评价制度的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评价制度存在。2.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过程中的评价制度规定一致:设定机关应当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进行定期评价;实施机关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与存在必要性进行适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