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经济调控制度(排污收费、征收生态补偿费等)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标准制度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以及编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程序等方面所做的规定的总称。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重要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⑴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⑵客观性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预测和评价⑶综合性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⑴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⑵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⑶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以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日本、泰国等国家,也都建立起了这项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评价的对象规划专项规划综合性规划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区域开发或自然资源开发评价的方式规划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保护篇章或环境影响的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评价的内容规划建设项目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⑴建设项目概况;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⑸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⑹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⑺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1)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2)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草案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评价和审批的程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专家小组审查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规划审批部门)环境影响后评价跟踪评价跟踪检查典型案例天南公司未办环评改扩建受处罚案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影响。事后,重庆市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天南公司的窑径改造项目既是扩大生产规模,又是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5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城南水泥厂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4.26倍。同时,该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南水泥厂也未执行该规定。于是,重庆市环保局于2000年12月19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天南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天南公司对于重庆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其主张:首先,窑径扩大不能认定为“技改项目”因此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其次,天南公司已经投资更换了洗粉机、除尘器,大大改善了工作环境和排放能力,而且扩径后的烟尘排放浓度虽仍高于国家标准,但比扩径前已有大幅度降低,仅为扩径前的40%,因此不应视为增大环境影响的技改项目,不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境保护设施也不必申请验收。基于以上原因,天南公司不应受到处罚。国家环保总局受理此案后,派人专程前往重庆市天南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天南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将其主要生产设备机立窑窑径扩大,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天南公司在环保设施未报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1999年7月将主体工程正式投产,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超标14.26倍。基于以上事实,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应在主体工程正式投产前,报请环保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环保局认定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在机立窑改造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天南公司的处罚并未违法或越权法律问题(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内容。(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理。法律依据(1)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13条(2)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第9、10条(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5、6、9、24、28条圆明园铺膜事件2003年8月圆明园开始大规模环境整治工程2005年2月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开工3月22日在北京开会的兰州大学客座教授张正春在圆明园游览时,发现了圆明园的湖底都铺上了防渗膜,他认为该工程会破坏圆明园的生态环境3月30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3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该项目,责令其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4月初环保总局叫停“圆明园防渗工程”4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听证会,要求圆明园管理处补交环评报告5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发最后通牒,限圆明园管理处40天内上交环评报告5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点名批评北京师范大学下属环评机构拒绝委托5月17日清华大学接手圆明园环评工作6月30日圆明园管理处递交环评报告一处河道的防渗处理场面:挖土机在前面整地,施工人员跟在后面铺防渗膜铺上防渗膜后,施工人员在衬砌驳岸,即所谓的防侧渗处理防渗前的荷花茂密茁壮做过防渗后的湖中植物伤了元气,许多新叶长出时间不长便枯萎了二、“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2、“三同时”制度的意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3、“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和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4、“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⑴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环保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的概预算等。⑶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者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⑷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⑸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