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意见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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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意见及分工方案一、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一)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到2020年,实现如下目标:1.全省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空气质量浓度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2.全省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达到84.5%,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劣于Ⅴ类,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70%以上。(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3.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4.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5%,森林蓄积量达6.43亿立方米,湿地保有量不低于175.34万公顷,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保持稳定并逐年改善。(牵头单位:省林业厅)(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面,到2020年,实现如下目标:1.完成国家下达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0.4%、11.3%、3%、3%。(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2.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量比2015年下降18%。(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三)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到2020年,实现如下目标:1.全省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6.9%。(牵头单位:省林业厅)2.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少于35%。(牵头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3.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000平方公里。(牵头单位:省水利厅)二、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一)强化生态空间管控。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目标、治理保护措施和考核评价要求。优化开发区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开发区要坚守生态底线,防止污染转移和过度开发,推动区域产业聚集化和绿色化发展。生态发展区要依托资源和生态优势,重点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资源特色产业,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开发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海洋资源开发格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2.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2018年底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实施“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研究制定相关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3.推动“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积极推动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引导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合理布局。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鼓励各地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信贷投放等经济手段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市场。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2.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全面推进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有色、铅蓄电池等行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研究建立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强化节水减污,对造纸、印染、制糖、啤酒等重点行业实施行业取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控制,到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0%以上,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3.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推行节能低碳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增强绿色供给。建立绿色包装标准体系,逐步淘汰污染严重、健康风险大的包装材料。建设一批绿色示范工厂和绿色示范园区。深入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制定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目录,统筹推行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4.推动循环发展。推进石化、钢铁、建材、再生资源等重点行业循环化发展。深入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推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加强林业三剩物及废旧木材循环再利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林业资源综合利用率。支持“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落实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循环型农业体系,建设一批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到2020年,建设约100家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基地)。(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5.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低碳”为特征的节能环保、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生态旅游、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品牌和龙头企业。推动节能环保专业化服务综合发展,积极发展环境服务综合体。推动在珠三角地区形成以环保技术研发和总部基地为核心、在粤东西北地区形成以资源综合利用为特色的产业集聚带,加快推动南海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肇庆环保科技城等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三)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1.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林业三剩物及废旧木材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质监局)2.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等关键技术创新研发,积极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环保科技成果备案制度和环保科技成果库。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体系。全面加强全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环保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夯实环保职业教育基础,加快提升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3.建设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大力推进环境保护领域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联合环保部、清华大学积极推进环境研究院建设。搭建环保技术供需平台,推进污染治理技术示范工程,加强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应用。鼓励我省现有的国家生态工业园、省绿色升级园区和行业龙头企业成为环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实施重点生态环保科技专项。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全面对接水、大气、土壤三大行动计划,实施一批重大环保科研项目,攻克一批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产出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形成一批成果转化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成熟适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四)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促进重点区域绿色协调发展。推进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落实《环境保护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珠江三角洲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合作协议》,制定实施《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推动珠三角地区绿色空间、绿色经济、绿色环境、绿色人文和绿色制度建设实现新突破,基本形成现代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深度融合的绿色发展格局,绿色发展水平领先全国,并辐射带动粤东西北地区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跨越发展。(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有关单位)三、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一)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1.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规划。分类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标管理。持续改善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到2020年珠三角各市(区)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广州、珠海、佛山、江门、肇庆、东莞市及顺德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优于2015年水平;深圳市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25微克/立方米,广州、佛山、肇庆、东莞市及顺德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其他城市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015年水平。稳定和改善粤东西北地区空气质量,到2020年粤东西北地区各市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潮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优于2015年水平;粤东西北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50微克/立方米;揭阳、潮州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其他城市不高于2015年水平。(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有关单位)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深化环保与气象等部门合作,联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加强工业源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深化燃煤电厂、水泥、平板玻璃、工业锅炉、窑炉等重点污染源脱硫脱硝;继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行“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继续推进油品升级,严格新车排放标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气象局)3.深化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全面深化珠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统筹防治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十三五”期间,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项目,实施VOCs排放减量替代,落实新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严格执行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分阶段在广州、深圳、珠海等港口强制要求靠港和进入规定水域的船舶使用符合硫含量限值要求的低硫燃油。(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二)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1.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推进“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各地要对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未达标水质断面所在的控制单元,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达标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精准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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