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539—2011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照明数量和质量要求......................................................45灯具的技术要求..........................................................66电子镇流器的技术要求....................................................77光源的技术要求..........................................................8DB31/539—2011II前言为保障学生视力健康,提高教室照明光环境质量,加强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了国家标准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GB/T13379-2008《视觉工效学原则室内工作场所照明》,结合教室照明的实际情况,总结了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改善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的经验,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而制定。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复旦大学电光源研究所、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卫生部近视眼重点实验室、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部、上海市卫生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燕丹、孙耀杰、俞安琪、陈超中、李国宾本标准参与起草人:陈大华、童立青、史慧静、瞿小妹、平杰、王从春、丛海鹰、刘艳艳、孙兴怀、褚仁远、居家奇、周齐佩、孙爱青、严明。本标准是首次发布。本标准全文强制执行。DB31/539—201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照度、均匀度、眩光、频闪、光源显色性、安装高度和照明功率密度的照明质量指标,以及使用灯具、光源与电气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照明,包括普通教室、音乐教室、自然教室、形体教室、劳动技术教室、合班教室、史地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办公室、会议室、卫生保健室、美术教室、实验(专用)室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699采光测量方法GB/T5700照明测量方法GB7000.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201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GB7000.202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GB/T10682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13379视觉工效学原则室内工作场所照明GB/T15144-2009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大于16A)GB1904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10.1灯的控制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510.4灯的控制装置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JGJ/T119建筑照明术语标准EN50294镇流管电路总输入功率的测量方法ERP/EC245灯具生态设计要求指令3术语和定义JGJ/T119规定的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照度illuminance3DB31/539—2011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面积所得之商,即:dAdEΦ=式中,E——表示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dФ——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单位lm;dA——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单位m2。3.2亮度luminance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其公式为:式中,L——表示亮度,单位为cd/m2;dФ——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单位lm;dA——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单位m2。θ——光束截面法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3.3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所得到的平均照度之比。3.4初始平均照度initialaverageilluminance照明装置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3.5维持平均照度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ce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由初始平均照度乘以维护系数值求出。3.6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3.7照度均匀度illuminanceuniformity4DB31/539—2011规定表面上的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3.8参考平面referencesurface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3.9作业面worksurface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3.10眩光glare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的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3.11直接眩光directglare由处于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3.12反射眩光glarebyreflection由在视野中的反射所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3.13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glare产生不舒适感觉,但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3.14统一眩光值(UGR)unifiedglarerating它是度量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映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3.15闪烁flicker因亮度或光谱分布随时间波动的光刺激引起的不稳定的视觉现象。3.16频闪效应stroboscopiceffect5DB31/539—2011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使人们观察到的物体运动呈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3.17显色性colourrendering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3.18显色指数colourrenderingindex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八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称为CIE一般显色指数,本标准中的显色指数指的即CIE一般显色指数。该量的符号为Ra。3.19百勒克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per100lx每一平方米内每提供一百勒克斯照度所消耗的电功率,以瓦每一百勒克斯每平方米(W/m²/100lx)表示。3.20灯具luminaire能透光、分配和改变光源光分布的器件,包括除光源外所有用于固定和保护光源所需的全部零、部件,以及与光源连接所必须的线路附件。3.21光通维持率lumenmaintenance灯在给定燃点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4照明质量要求4.1无视觉显示终端的教室中小学及幼儿园无视觉显示终端的教室的照明应符合表1的规定。6DB31/539—2011表1中小学及幼儿园无视觉显示终端的教室照明标准值房间或场所维持平均照度(lx)眩光值(UGR)显色指数(Ra)参考平面及其高度均匀度普通教室、音乐教室、自然教室、形体教室、劳动技术教室、合班教室、史地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办公室、会议室、卫生保健室等≥300≤16≥80课桌面≥0.7美术教室≥500≤16≥90作业面≥0.7实验(专用)室(不包括美术教室)≥500≤16≥80试验桌面≥0.7书写板≥500/≥80书写板面≥0.74.2有视觉显示终端的教室4.2.1具有电脑或(和)电视显示终端的教室具有电脑或(和)电视显示终端的教室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a)阅读桌面的照度及相关照明参数的要求和表1中对应功能的教室相同;b)应选用合适的灯具安装位置及亮度控制装置,避免在电脑和电视屏幕上反射引起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4.2.2具有投影仪显示终端的教室具有投影仪显示终端的教室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未开启投影仪教学时其照明要求和表1中的普通教室相同;b)开启投影仪显示用途时,由人工照明在多媒体垂直面产生的照度不应高于50lx,在课桌面产生的照度不低于100lx。4.2.3具有电脑或(和)电视显示终端和投影仪显示终端的教室应同时满足上述4.2.1b)和4.2.2的规定。4.3邻近周围照度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的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2的规定。表2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照明邻近周围照度值与作业面照度值的关系作业面照度(lx)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lx)≥7505005003003002007DB31/539—2011≤200与作业面照度相同注:此表中的作业面照度非本标准推荐的照度值,处于上述照度中间值时允许用线性插值。4.4眩光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和相关场所的统一眩光指数的要求按表1和表2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和减少眩光:a)在正常观察方向上,灯具出光口平面在其中垂线以上≥65°高度角的平均亮度应不高于1000cd/m2。b)教室应设窗帘以防止直接眩光;c)书写板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以防止反射眩光。4.5频闪和闪烁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内应防止频闪效应和闪烁现象的要求如下:a)教室照明荧光灯应使用40kHz以上的电子镇流器;b)灯具光电流的峰谷值之比不宜超过1.2;c)灯具出光面应低于风扇,且应使用刚性安装。4.6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a)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b)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4.7百勒克斯照明功率密度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教室照明功率密度指标应不高于3W/m2/100lx。4.8照明控制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a)按教室照明设置情况和天然采光状况、教室工作模式(如投影仪模式、书写板模式、显示终端模式等)宜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b)标准教室里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制灯具数不应多于3个;具有投影仪显示终端的教室里书写板灯具需单灯控制;c)有条件的场所,宜结合天然采光选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调光。4.9照明装置的维护和运行4.9.1应保持作业面规定的维持平均照度。维持平均照度取决于光源、灯具、环境的维护特性和维护方式。4.9.2应采取下列维护措施:a)应定期维护和更新损坏、有缺陷的光源和灯具;b)应每学期清洁照明装置表面;c)当光源或灯具因光衰不能满足表1要求时,应更换光源或灯具。8DB31/539—20114.9.3为检验照明设施电气参数与设计值的符合情况,每学期应对采光和照明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测量,其中采光测量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按GB/T5700执行。4.9.4照度、亮度的计算值和光源色度参数的标称值与现场测试值的允许偏差量级在10%以内。5灯具的技术要求5.1选用标准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GB7000.1、GB7000.20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