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民诉易混淆知识点对比整理:厚大在线360导学师刑诉民诉基本概念国家追诉公民的刑事责任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平等原则;2.对等原则;3.同等原则;4.调解原则;5.处分原则;6.辩论原则;7.诚实信用原则;8.法律监督原则。注意:刑诉的辩护原则VS民诉的辩论原则检察监督1.监督的阶段:公、检、法的刑事诉讼活动;2.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也可以二审抗诉;3.监督的对象:只有对判决、裁定的抗诉;4.再审的监督:上抗下。1.监督的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仲裁);2.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不可以二审抗诉;3.监督的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都能抗诉;4.再审的监督:上抗下,同级可以检察建议。调解的案件范围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注意】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节一审、二审、再审。【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1.附带民诉;2.自诉案件;3.公诉案件:(特殊程序)(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和解)。(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公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仅限于是否谅解和民事赔偿问题,定罪、量刑、证据取舍等不能和解。和解的法律效果1.自诉案件:和解可以撤诉。2.公诉案件:(1)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2)审查起诉: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可以申请撤诉。合议庭中的陪审员只有一审可以有。【注意】简易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陪审员。只有一审“普通”可以有。【注意】简易程序没有陪审员;特别程序没有陪审员。独任制适用范围1.独任庭只能在简易程序;2.但是简易程序未必都是独任庭:(1)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2)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1.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2.但是独任审理的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阶段;(4)督促程序。两审终审制度之例外1.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2.二审不生效:(1)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2)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4.小额诉讼标的案件;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回避的决定权当兵的找当官的,当官的找组织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回避的效果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回避的效力回避后,侦查人员的先前行为的效力如何→(效力待定)。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2.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2.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法院和外部机关的1.公安机关: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分工:调解自愿,且调解无强制力。分工问题2.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监督。3.法院:审判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亲告、轻微、公转自。2.法院与仲裁的分工:(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3)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3.法院和劳动仲裁的分工:劳动仲裁要前置。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1.重大的涉外案件(港澳台)。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海事海商案件。4.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有可能在基层)。5.与仲裁有关的案件。(1)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上下级法院的管辖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能上能下(管辖权的转移)。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原告就被告(住所地)。【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1.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退回人民检察院;2.刑事自诉案件:同民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证据的法定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害人陈述;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当事人陈述;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证人资格只能是自然人。【注意】《刑诉法》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自然人、单位。【新法速递】《民诉解释》第120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不出庭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专家辅助人1.适用鉴定人规则;2.就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不是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视为当事人陈述。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1.直接证据,指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免证对象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不可推翻);2.众所周知的事实(可反驳);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反驳);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反驳);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推翻);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可推翻);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推翻);8.自认的事实(可撤回)。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高度盖然性。【新法速递】《民诉解释》第109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供述:刑讯、没让核对、没给翻译;2.证言:麻醉状态、意见证据、询问证人未个别进行、没让核对、没给翻译、威胁、拒绝出庭且不真实;3.物证/书证: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4.辨认笔录:违法各种辨认规则。《民诉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期间的补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救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最后裁定是否准许。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最后决定是否准许。赔偿问题1.精神损害不赔;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赔,只赔丧葬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都赔。单位诉讼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起诉新单位。一审审限2+1+3+X6+6+X简易程序审限20天,三年以上的案件一个半月。三个月,延长累计不超六个月。二审审限2+2+X判决3+X;裁定30天。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应及时解除。法院对起诉的处理1.公诉案件:受理前对于检察院的起诉,都要受理。受理后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检察院。2.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起诉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注意】过时效、被告人下落不明、撤诉同一事实又起诉不能受理。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注意】下列情况可以受理:1.过时效;2.被告下落不明;3.撤诉同一事实起诉。撤诉问题1.公诉:检察院,无罪无责可以撤诉。2.自诉:自诉人,只要自愿就可以撤诉。传票两次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注意】刑诉中,撤诉后有新的事实、证据可以再起诉。原告(有独三),只要自愿就可以撤诉。传票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注意】民诉中撤诉视为未起诉,随时可以再起诉。【新法速递】二审、再审撤诉的,同一事实不能再起诉。缺席判决1.刑事被告人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不可以缺席判决;2.附带民诉中的被告人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被告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不被允许撤诉的,拒不到庭也可以缺席判决。【注意】必须到庭的被告、原告,经过两次传票方可拘传。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认罪;1.依职权: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依约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开庭前)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禁用范围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转普审限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不是从程序改变之日起算。二审启动方式上诉、抗诉上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