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通知2建筑材料检测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5主体结构工程检测6钢结构工程检测7建筑幕墙和门窗工程检测8建筑节能工程检测9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10室内环境污染检测11市政道路工程检测12砼外加剂培训教材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第三版)潘延平,韩跃红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3月第43次印刷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J08-2042-2008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用的网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免费标准下载网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26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号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一、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工程检测、市政工程检测)二、专项检测(1.岩土工程检测、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3.钢结构工程检测、4.建筑工程安装检测、5.建筑节能检测、6.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7.建筑智能检测、8.电梯施工安装检测、9.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10.公路(桥梁)工程检测、11.水利工程检测、12.、电力工程检测)三、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质量检测业务,均由相关单位委托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由使用单位委托,质量事故鉴定检测由责任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第二十二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8〕278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加强见证取样检测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应全部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组织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三、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使用的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道路工程用沥青、沥青混合料、水泥、石灰、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地基、垫层、道路路基、道路结构层、回填土等的测强测密;•(十)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四、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人员数量应能够满足工程规模的需要。•五、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及送检工作,同时做好施工单位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核查。•六、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工作,同时做好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进行核查。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职责。•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取样、见证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取送样、见证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书面任命,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任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见证员、取(送)样员证书。•八、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取样后,要及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由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签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严禁在施工现场外抽取材料和制作试件。•九、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附件),委托单应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试样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一起将试样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试样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检查送检单位的委托单,并对试样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其标识、封志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收样进行检测。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试样应当拒收:•(一)委托单信息不全或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的;•(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十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见证取样送检试样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蓝色“见证取样检测”字样的印章,注明取样、见证人员姓名。当出现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即时通知委托单位,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在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建建•〔2001〕176号)同时废止。•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13日•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0号•第五条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现场核查并备案。•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