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点评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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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药处方点评制度一、为了加强中药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中药处方点评由药剂科负责,具体工作由临床药学室组织实施。三、处方的评价细则(一)处方书写1、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处方及医院中药制剂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2、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3、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4、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5、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6、每张中成药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7、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8、中草药处方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9、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10、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11、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12、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13、处方中药味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四味中药名,并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14、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15、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16、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取汁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17、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药品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三)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贵重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贵重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四)处方合理用药评价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医诊断和证型,初步评价处方中药使用的合理性。四、处方点评工作的实施细则1、门急诊处方点评:利用“处方点评”软件分别调出每月的门急诊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各随机抽样0.1%,进行预判,点评人员对预判出来的每张问题处方进行审核确认,打印处方审核相关报表。2、住院部用药处方点评:利用“处方点评”软件调出每月的住院部成药医嘱、中药饮片处方(按出院病历数计),各随机抽样1%,进行预判,点评人员对预处理出来的每张问题处方进行审核确认,打印处方审核相关报表。3、临床药师职责负责每月门急诊、住院部的中药处方点评工作,打印点评结果相关报表,报药剂科主任审核并按医院规定在《合理用药督查简报》上公示,并将处方点评处罚结果报经管办。五、监督管理1、药剂科每月在《合理用药督查简报》上公示,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本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同医务科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持续改进意见,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责成医疗管理部门负责落实。2、医院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指标。每张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分别对处方医师罚款10元、30元、50元。对一年内出现超常处方5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2、医务科应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一个月内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下月仍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一个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恢复其处方权;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3、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将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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