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资企业章程(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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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资企业章程(不设董事会)外资企业开平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设立外资企业开平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股东姓名和住所第五条股东名称:,住所(址):联系电话:代表人:,(国籍:)注册号:。第三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第七条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达到水平,并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规模为:。第十条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销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变化不定期予以确定,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外销,%内销。第五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厂房、宿舍、办公楼面积共平方米。第六章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第十二条:股东以现金出资万美元,以进口设备出资万元,出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投放完毕,其中头3个月内投入不低于任认缴额的15%。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应按规定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八章执行董事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公司投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计划。2、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7、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8、制订公司其它的重大事宜。第九章监事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由股东任命,任期为三年,经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公司股东聘请,可兼任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企业的高级职员。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同类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商业竞争。第二十六条:公司设一名由总经理领导的会计师,其应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公司股东决定,可随时解雇,如触犯刑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财务会计、税务、利润分配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财会制度,建立健全相适应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帐,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企业所在财税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年度,从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会计年度,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三十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规定缴纳税款。第三十一条:公司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注册资本的百分至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第十二章劳动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司职员及生产工人的招聘、招收、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资企业的一切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公司生产所需的职员及工人,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公司有权对违犯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员及工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职员和工人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生产工人工资制度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制定,企业员工均享受劳保福利待遇。第十三章工会组织第三十八条: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三十九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外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四十条: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外资企业的开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四十一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外资企业之间的争议。第四十二条:公司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费。外资企业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第十四章期限、解散、清算第四十三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第四十四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或提前终止,经股东决议,应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或终止,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批复备案,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五章章程的修改和程序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必须经投资者同意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二条:本章程须经中国的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第五十三条:公司物资进出口岸是:江门、。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公司代表在广东省开平市签署。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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