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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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与核查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目录一、我国危险废物现状及管理体系二、危废考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三、强化危险废物监管的几点建议一、我国危险废物现状及管理体系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并开始履行《巴塞尔公约》,该条约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1996年4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制度。1998年1月4日颁布第一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更新名录。2016年3月30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二、我国危险废物产生状况2013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681.4万吨,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21.6%;非金属矿采选业652.3万吨,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20.7%;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64.4万吨,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17.9%;造纸和纸制品业308.0万吨,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9.8%。根据统计数据:我国华东地区工业危废产生量占国内总量的31.9%;华中地区产量占比为12.8%;华南地区产量占比为7.3%;西南地区产量占比为10.1%;西北地区产量占比为24.3%;华北地区产量占比为7.2.8%;东北地区产量占比为6.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修订)中将危险废物分为49大类,目前废碱(固/液)、废酸(固/液)、无机氧化物、含铜废弃物和无机氰化物5种废弃物的产生量已占到危险废弃物总产生量的57.7%。2002我国第一个国家危险废物处理工程技术中心在辽宁省沈阳市建成。新建成的国家危险废物处理工程技术中心坐落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总投资507万元,占地而积达1.2万平方米,下设危险废物焚烧、金属资源湿法回收、生物处理三套处理装置和废物处理工艺室、废物特性鉴别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综合分析室等。2003年9月,国内首座集资源化、焚烧、安全填埋与高温消毒为一体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基地———天津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营。该中心是国家高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总投资1.3亿元,为中法合资企业,分为焚烧厂、安全填埋场和资源化处理厂,年处理危险废物能力3万吨。基于《固废法》,我国针对危险废物建立起了一系列专门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目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联单、危废申报、应急预案、经营情况报告等相关制度得到执行,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相比2006年有数倍增加,每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量已达到数百万份。相关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2013年6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考核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目标: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工作要求:各督查中心对重点省份至少抽查75家单位,其中60家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15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非重点省份,至少抽查40家单位,其中,30家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1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各省(区、市)所抽查的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占50%;年产生100吨以下10吨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的,占30%;年产生10吨以下工业危险废物的,占20%。对持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一次。达标率计算: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总数量。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总数量。二、危废考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资料核查:环评报告书(产品、工艺、产污环节,治理措施)环保手续是否齐全(环评、批复、验收意见等)危废管理计划(真实性,与环评固废章节及工艺对比)危废台账(产生、贮存、处置环节相互对应,有逻辑关系)危废联单(联单的规范性,与台账对比核对数量及日期,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危险废物的申报情况(有无申报,是否真实)其它(许可证、经营情况记录及报告、特性分析报告、设备巡检、环保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监测情况、员工危废相关培训)现场核查:厂区环境(包括外环境、有无非法填埋、渗排等)实际生产情况(生产工艺、原料、产品、配套环保设施与环评的一致性)危险废物贮存是否规范(数量及种类是否与台账吻合、是否混堆、标签标识、堆放场所规范化建设情况、堆存时间是否超过一年)危废无害化处理是否规范,处置设施能否满足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及雨水管网(危废非法排放)锅炉煤堆(防止掺烧、混入煤渣处置等)(一)项目环评常见问题:1.企业环评手续不全;2.有环评但超环评范围生产(改变规模、工艺、产品种类等);3.环评不能准确反映危废的实际产生数量和种类,存在疏漏。A.将危废列为副产品B.将危废量做小甚至规避C.编造危险废物有自行利用途径(二)环评、申报、实际转移危废量出入大:1.自称环评有误,将危废量估算多了;2.自称产量、品种没有环评中多,所以危废量减少;3.自称进行了技改,危废量大幅减少;4.自行委托开展固废特性分析,说明环评中列出的某些危废并非危废如某企业2015年获审批的新项目环评中年耗铁屑998吨,按老项目环评反推,年产生危险废物量应为2000吨,二转移量与环评预测量与此严重偏离,每年仅为几十吨如某企业部分危险废物转移量与环评预测量严重偏离,如2015年磷化废渣仅转移0.34吨(三)危废贮存不规范: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2.外包装破损、混堆,标识不全,超期贮存。3.种类数量与台账不吻合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如某企业自2015年10月起就未再转移危废,经核实近5个月无产品产量削减,但现场贮存的废油等危废仅为3-4吨,与正常危废产生量存在较大差距(四)危废产生或处置环节配套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1.如废水处理设施等运行不正常导致无相应危废产生;2.危废处置环节配套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五)企业危废管理常见问题:1.台账混乱,与转移联单不匹配;2.危废管理计划照搬照抄环评或其他相关资料,无任何适用性和针对性;3.应急预案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雷同,针对性不强。甚至从网上下载通用模板,不加修改就使用;4.制度完备、培训记录及应急演练齐全,但相关工作走过场,相关记录及签字甚至出现“一支笔”情况,员工对危废制度、法规仍然不了解。(六)非法处置或处置过程不规范问题:1.危废处置单位环保手续不全,或无相应危废处置资质;2.危废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对进厂危废开展特性分析,未对处置过程污染物排放进行相应监测;3.非法转移倾倒(包括偷排、渗排、填埋、渗排、混入煤渣等);4.非法处置(如危废掺煤直接进锅炉焚烧、废油倒卖)5.超过对方实际处理能力(资质、规模)三、强化危险废物监管的几点建议企业层面:(一)企业应建立齐全的台账档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需要的资料包括: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贮存台账、转移台账、联单保存、应急预案以及变更说明等。好的台账是精准督查的基础,也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地区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反映。好的台账要说的准、说的全、说的清。(二)确保项目环评准确除生产量的变化导致产废变化的(需有生产报表等材料的支撑),工艺变更、技术的改进导致的产废环节、产污量的出现大幅变化,母液、废料、废溶剂的回收再利用等必须要有环评的支撑,或环保部门书面认可的变更材料。(三)如实申报各类危险废物危废申报登记是危险废物管理起点和宏观决策的基础。也是做好危废管理的基础。不重视危废申报登记,也是我国目前危废管理基础差(基数不准、决策失误),监管难、违规处置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监管层面:(一)提高认识,提升对危废管理的重视程度《“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紧迫感。)尽快理顺环保系统各内设机构在危险废物监管方面的职责,形成监管的合力,提高监管的效率。(二)加强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危险废物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特别是一些老的环评,对危险废物交代不清,对我们的监管水平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A.对重点行业的工艺、可能的危险废物种类心中有数。B.台账资料的同类型比对,产生的同样的产品和类似工艺的其他企业的危险废物的产排污情况(种类、数量等),力争弄清每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一个疑点。C.现场监管不能只看危废仓库走过场,一定要多转转,多看看,多想想。附:部分重点行业的危废种类:化工行业(包括制药、农药等):工艺往往复杂,通常包括反应、分离、提纯等步骤,涉及反应、萃取、结晶、离心/过滤、压滤、蒸馏/精馏、废气吸收、物料干燥、废水处理等操作,每个操作环节都可能产生危险废物。因此,相关行业常产生蒸馏残渣、废溶剂、废酸碱、废包装物、沾染物、废活性炭、母液、过期试剂、不合格产品、废水处理污泥、废催化剂等多种类型危险废物。有色冶炼行业:通常有烟尘、冶炼渣等。个别涉及深加工的可能还涉及乳化液、废矿物油、废酸,如铜冶炼涉及的白烟尘、铅滤饼等;黄铁矿制硫酸,涉及的含砷废渣;从铜块生产铜杆、铜线时产生的废乳化液等;表面处理时产生的废酸等。电镀行业:电镀槽渣、电镀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某些时候还有废酸碱等。机械加工行业:废矿物油及沾染物,如涉及表面喷涂还会产生废漆渣、磷化渣、可能还涉及废酸碱等。电子线路板制造行业:废蚀刻液、废胶片、废碱、边角废料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铅尘、铅泥、废酸、废蓄电池、沾染了铅尘的废劳保用品等。医疗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行业:飞灰。危险废物(非医疗废物)焚烧行业:飞灰、炉渣。家电拆解单位:锥玻璃、废线路板、荧光粉、氟利昂、废油等。(三)切实做好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1.以危险废物环评预测分析为切入点,严把环评准入关,使危险废物管理关口前移;(对已有的在危险废物管理较差的环评,研究出台相关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主要是三种:后评价、核查、补充环评。)2.以危险废物源头申报登记为关键点。3.以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为着力点。附:环评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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