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垄断概述一、垄断的概念与特征(一)垄断与不正当竞争1、与竞争机制的关系不同;2、竞争关系当中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不同;3、损害对象不同;(二)垄断的法律特征1、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是一种市场主体排斥、限制竞争的经济力量;但该市场主体又一般是特指具备强大市场优势的企业。2、垄断的目的具有层次性直接目的是为了限制、排斥竞争,而其终极目的则是为了谋求垄断利益。3、垄断的属性集合法性和违法性这一矛盾于一身。二、垄断的分类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monopoly)、寡头垄断(Oligopoly)、垄断竞争(Monopolisticcompetition)三种状态。2、根据法律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该两者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即如此。3、按照垄断主体是经营者还是政府机关,可以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也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行政垄断主要指由政府机关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行政垄断主要是我国和其他一些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概念,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不存在这样的概念,反垄断法也不调整行政垄断。三、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1、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属于调整竞争关系的经济法的范畴;2、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保护竞争、实质公平正义与社会整体效率;3、反垄断法具有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等特性;第二节经济性垄断一、经济性垄断的概述所谓经济性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者通过联合组织或合谋等方式,限制、排斥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经济性垄断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市场主体2、经济垄断的垄断主体具有相当的经济优势3、经济垄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超额垄断利润二、经济性垄断的主要类型经济性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案例)彩电业峰会的性质2000年6月9日,9家彩电企业的负责人在深圳集会,宣告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峰会推出彩电最低限价,并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价格,各类彩电价格平均上涨至10%。峰会规定,凡低于最低限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性能没有保证的。峰会还决定,峰会单位将联合组成调查团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者将被逐出峰会。三、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定义及构成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1、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的行为;2、主体之间具有共同限制竞争的故意;3、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4、导致了市场竞争的后果。(二)垄断协议的形式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纵向垄断行为两类。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有:(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有:(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四)垄断协议的豁免1、定义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豁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2、豁免的主要情形(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微软垄断案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有90%以上的份额。98年5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护并扩大其软件的垄断地位。2000年4月3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杰克逊法官作出判决,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其理由为:(1)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中滥用其支配地位,“通过反竞争的手段和试图独占网络浏览器市场,维持其垄断力量”,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并据此认定微软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电脑制造商和其他公司的利益。(2)在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把竞争对手排斥在外;(3)微软还根据亲疏关系实行歧视定价。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垄断力(monopolypower)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相关市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受反垄断法谴责的行为。(一)相关市场及认定1、相关市场的定义《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2、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的认定(1)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2)相关产品市场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市场,其认定标准包括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标准和生产者需求可替代性标准;(3)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商家能有效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其认定的要素包括区域间交易的障碍、产品性质、市场的不对称性等。(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既可由单个企业形成,亦可由多个企业结合而形成;(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3)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推定(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联想收购IBM-PCD案2004年12月8日,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和IBM公司签署了一项重要协议,根据此项协议,联想集团将收购IBM个人电脑事业部(PCD)。2005年5月1日,收购正式完成。联想成为全球第3大PC供应商。联想集团全称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在中国生产和销售台式电脑、笔记本、手机、服务器和外设产品。总部位于中国北京。联想集团于1994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IBM(InternationalBusinessMachines),即国际商业机器公司,1914年创立于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工业跨国公司,IBM的个人电脑事业部(PersonalComputerDivision)隶属于IBM的硬件集团,主要从事笔记本和台式电脑生产和销售。个人电脑部从2001年至2004年连续亏损。该收购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TradeCommission)的审查。美国医院集团兼并案美国医院集团是美国最大的私营医院连锁集团,该集团在田纳西州的查他努加地区拥有一家医院。1981年和1982年,该集团共斥资7亿美元分别兼并了国际医院集团和健康医疗公司。根据兼并协议,美国医院集团又继承了国际医院集团业已签订的、对该地区另外两家医院的管理合同,这就使得美国医院集团实际上拥有或管理了当地11家医院中的5家。这次兼并使得查他努加地区医院市场上互相竞争的医院从11家减少到7家,更使得美国医院集团的市场占有率由原来的14%上升为26%。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该兼并有可能对查他努加地区医院市场产生不利于竞争的结果,其裁定要求美国医院集团剥离在该地区兼并的医院。美国医院集团不服,向美国第七巡回法院提请司法审查。而法院认为:有实质证据表明该项兼并是一项有可能造成对消费者不利的共谋行为,法院最终维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五、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一)定义狭义的企业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广义的企业合并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等。(二)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如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人事的合同或者技术合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的形式1、直接合并(1)横向合并(horizontalmerger);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主要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之间的合并。横向合并的后果:1、规模经济2、直接影响市场结构,提高合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集中度。(2)纵向合并(verticalmerger);指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主要包括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实质是将市场供销关系变成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即以企业管理代替市场交易。1、优点:根据现代产权组织理论,纵向合并可以相对减少市场的交易成本,如:信息收集、谈判、签约、监督等交易费用。纵向合并一般不直接导致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和市场势力的增强。2、缺点:纵向合并会增强合并企业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力,而可能导致对上游或下游市场的竞争的限制,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强有力的合并厂商可能采取掠夺性定价方式排挤竞争对手。(3)混合合并(conglomeratemerger);是指分属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合并。混合合并最大的优点是可通过多样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突破单一产业发展极限,谋求企业的长期发展。由于合并各方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商业联系,并不显著改变市场结构,这种合并一般来说对市场竞争并不产生直接的消极影响,因而也不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分为纯粹混合合并、产品扩张合并、市场扩张合并三种。案例1998年美国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