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内容一.GCP的概念二.实施GCP的依据三.GCP产生的背景与现状四.GCP的主要内容3定义: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稽查、检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GCP是新药研发过程中所推行的标准化规范之一。GCP的概念4药物研发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5药物研究监督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临床试验、统计指导原则(SFDA-CDE网站)药品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药物研究机构备案6GCP的核心宗旨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科学性)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伦理性)7GCP的作用、范围GCP的作用:各国制订的GCP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新药临床试验提出的标准化要求,以文件形式发布实施后,新药临床试验必须按此标准进行,起着新药临床试验法规的作用。适用范围:进行各期药物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照本规范执行。8实施GCP的依据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SFD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WHO-GCP,ICH-GCP)9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0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0GCP产生的背景、起源与现状世界各国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是伴随着医学研究和制药工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的。20世纪初,青霉素、天花疫苗、维生素等新药的发现,拯救生命的同时因对有些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认识不够,而致使许多人受到了无法挽回的损害乃至失去了生命。11世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发展的历史大致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20世纪初到60年代):药物临床试验和管理体系从无到逐步形成的时期12从无到有——第一个时期(20世纪初到60年代)美国“磺胺醑剂”事件:磺胺药的二甘醇溶剂引起肾功能衰竭至患者死亡。FDA未强制停止生产,又导致107人死亡。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药品及化妆品的有关方案,由FDA强制实施。其中规定药品上市前必须进行安全性临床试验,并通过新药审批程序提交安全性临床试验的结果证明。131961年国际著名药灾反应停事件1957年首先在德国作为镇静安眠剂应用于妇女妊娠呕吐的治疗,先后在加拿大、日本、欧洲、澳洲、南美洲及非洲等17个国家上市使用。1961年,澳大利亚医生最先提出一些胎儿出生畸形,怀疑可能与妇女妊娠期间服用沙利度胺有关。当年10月,三位德国医生同时在妇科学家会议上报告了他们发现的畸形婴儿,全部长骨缺如,无臂和腿,手和脚直接与躯体相连,形同海豹,故称“海豹肢畸形”。14国际著名药灾反应停事件之后,其它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报道。据统计1956-1963年在17个国家中发现海豹肢畸形儿有1万余例,其中德国6000多例,日本1000多例,畸形儿半数死亡,生存下来的智力正常。15鲜明对照:在美国,该药在FDA监督管理下进行着临床试验,故仅有9名畸形儿出生。有5000名仍存活着,1600人需要安装人工肢体。16第二个时期: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形成时期(70-80年代)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新药审评的权利。药物临床试验中方法的科学性、数据可靠性以及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问题。1964.7.第18届国际医学大会上通过《赫尔辛基宣言》。详细规定了人体试验必须遵循的原则。构成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核心内容的基础。171964年: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通过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芬兰。第二个时期:18宣言的修订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东京,日本,1975年10月第35届世界医学大会,威尼斯,意大利,1983年10月第41届世界医学大会,香港,1989年9月第48届世界医学大会,南非,1996年10月第52届世界医学大会,爱丁堡,苏格兰,2000年10月19第二个时期WHO与各国卫生行政领导部门开始加强了对以人体为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药物人体试验的管理与监督。WHO发表《人用药物评价指导原则》1981.美国FDA在食品、药品、化妆品管理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有关保护受试者权益;研究者与申办者的职责;研究方案需经IEC审批等。1987-1993年间,法国、日本、加拿大、欧共体、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相继颁布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指导原则。20第三个时期(90年代):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国际统一标准逐步形成时期1990.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指导委员会成立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HarmanizationofTechnicalRequirementsforRegistrationofPharmaceuticalsforHumanUse(ICH)6个成员:美国FDA、美国制药工业协会欧洲委员会、欧洲制药工业协会日本厚生省、日本制药工业协会21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1991年,(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第一次会议,以后每两年召开一次。制定关于人用药物注册技术各个方面的标准和指导原则。1993.WHO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ICH鼓励非ICH成员国接受并合理采用这些原则。22我国GCP的发展1995年,我国成立5位临床药理专家组成的GCP起草小组1998年3月2日,卫生部发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9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3GCP主要内容分为十三章共7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四章试验方案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七章监察员的职责24GCP主要内容第八章记录与报告第九章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第十章试验用药品的管理第十一章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第十三章附则25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LP)。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26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SFDA认证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27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申请机构SFDA认证中心现场检查退审发放证书28资格认定程序SFDA在实施资格认定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组织检查组,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检查组一般由3-5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由派出检查组的部门确定。根据被检查机构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检查。SFDA组织现场检查。29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30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要点机构设置;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机构办公室主任;机构秘书;机构办公室设施;药物是否专人管理;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制度、设计规范和SOP;资料管理:专人管理、独立资料室。31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机构机构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肿瘤心血管呼吸伦理委员会影像科室检验科秘书消化内分泌感染精神泌尿32新专业检查要点专业负责人的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研究人员、护士)--证书;GCP知识考核提问;专业的门诊量,床位数,病种量;专业的必要设备;重症监护病房、急救药物;试验用药品及专用储藏设施;资料保管柜;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33SFDA公告机构和专业情况机构数:中/民医:44西医:202总计:246专业数:中/民医:404西医:1387总计:179134临床试验机构的情况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京、沪、粤、津等发达地区,三级甲等医院;分布在大城市;机构、专业、地区的临床试验水平差别较大;中医与西医机构的差别。35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关键点1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ICF)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36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关键点2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EC):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37赫尔辛基宣言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ofHelsinki)是人体医学研究伦理准则的声明,用以指导医生及其他参与者进行人体医学研究。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和相关数据或资料的研究。核心: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38知情同意书的主要内容(1)1.试验目的及新药背景2.试验内容及过程:观察项目、检查操作、标本留取量及频度、用药量、方式及时间、观察时间3.目前还有可供选择的其它方法4.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5.试验的益处和风险:必须涉及某种疾病目前的其它治疗方法的利弊39知情同意书的主要内容(2)6.试验分组:告知随机原则,对照组或安慰剂对疾病的影响7.自愿原则:受试者无须任何理由可拒绝参加或中途退出,并不会影响和研究者的关系,更不会受到歧视和报复8.补偿原则:发生与试验相关的非正常损害,受试者可获及时适当的治疗,和/或相应的补偿(或保险赔付)40知情同意书的主要内容(3)9.保密原则:受试者参加试验及试验资料属个人隐私,确定查阅者的范围。其全名不出现在所有的记录中10.信息补充:发现新的不良反应、严重不良反应、疗效明显低于预计等、必须及时告知,受试者有权考虑退出试验414243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原则上由受试者本人签字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由法定监护人签字研究者也必须签字,并注明日期,将联系方式留给受试者研究者要用正楷4445特殊情况下知情同意书的获取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46伦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