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室友整理的笔记发信站:逸仙时空Yat-senChannel(ThuJan1214:00:302006),站内信件第一章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一、来由“知识产权”一词始于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二、范围:TRIPS协议:版权与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被披露信息的保护知识产权体系的两大支柱:工业产权与版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包括作者权与邻接权。三、知识产权的定义:以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要内容的反映人们智力创造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的统称。第三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一、性质财产权:是特定主体对无形财产享有的专有权利私权:以获取私人利益为目的而享有的权利;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可以排除他人干预的具排他性的权利二、特征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只及于智力成果而不及于作为物品的载体本身创造性:著作权-独创性;商标-显著性;专利-先进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并往往需要附着于某些特定的物质载体上2.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性(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都由法律作出规定)知识产权必须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核准授予。法律的授予性表现在权利范围上以及权利的产生条件和程序上。范围上:法律会对哪些成果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作出界定权利产生上:法律规定了权利产生的条件和程序,由申请者向特定机构申请,通过审核批准才能取得。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排他性,表现为:一、权利一经确认或授予,权利人享有对权利的独占权,不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行使权利、不得复制权利客体。二、权利人可以就同一客体同时许可若干人行使权利之一项或若干项。三、相同的客体上只能存在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出现重复授权2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受法律保护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第四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制度系统一、知识产权法:调整人们因创造、利用和保护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各个具体的单行法律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体系二、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系统,主要由5个方面组成:1.智力成果的创造激励制度2.国家对主体权利取得的调控制度3.权利独占性的限制制度:保护期限、地域范围、权能4.权利流转秩序的规制5.侵权行为的阻却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机制:促进机制,引导机制,平衡机制,保护机制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著作权概念一、概念:基于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依法所产生的权利。1.作品是著作权以及一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2.作品是基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产生的3.著作权是依法产生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是指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二、著作权与相近权利的区别(一)著作权与物权共同点在于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属于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基于权利标的物或客体都享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不同点在于:1.权利的标的不同:没有形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vs有形物,动产或不动产,特殊的无形物2.权利主体对权利标的占有、使用状态不同:权利人无法独占使用标的vs可以排除其他人同时占有、使用3.权利的完整性不同:只在法定的保护期及领域内具有效力,且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不完整的绝对权利vs绝对的,完整的物权(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点在于同属知识产权,标的都是无形的思想的表达,同属无形财产;权利都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1.表现形式不同:以一定的可复制的载体作为表现形式,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vs以一定的产品或方法作为表现形式,用于解决物质生产、生活以及商品流通方面的人类的物质需求2.独占性、排他性不同:工业产权比著作权强得多33.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自动产生vs依法由特定机构,依照特定程序进行审查、鉴别,最后确定授予。4.权利的内容不同:财产权、人身权vs仅有财产权内容5.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人身权永久受保护,财产权为公民终身以及死后50年vs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商标权10年,可以无限续展第二节著作权法概念调整基于作品而产生、控制、利用和保护著作权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在于:1.属于知识产权法2.属于民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第三节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起源与发展1.著作权的萌芽时期:着重保护出版商人对作品的独占复制和发行的权利,保护的行为是出版,忽视了作者的合法权益2.著作财产权时期:着重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明确了保护主体是作者,使著作权由公法转变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权,但作者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未被法律保护3.作者权时期:作者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经济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4.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时期二、中国:对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的解析:1.扩大了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增加了对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2.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于适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加以具体化,明确分列为11项权利,增加了出租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3.强化了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4.缩小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5.调整了电影作品作者的权利6.增加了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7.明确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8.增加了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证据保全9.增加了侵权的法定赔偿和侵权人举证责任的规定:50万元以下;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责任10.加重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一、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4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二、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2.作品必须是思想或感情的表达3.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4.作品必须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5.作品应当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二节作品的种类一、作品的种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排除2种:一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内容的非法性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种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这类作品虽然具有合法性,但不具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因而不受保护。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反对人民民主政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煽动民族、种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泄露国家机密宣扬盗窃、淫秽、凶杀、纵火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败坏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作品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三、作品的分类1、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作者与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劳动合同关系;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其单位性质提出的工作任务;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作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52、合作作品和独创作品合作作品可分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由每一个作者所创作的部分结合而成)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由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不可独立使用的作品。3、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原创作品:直接根据首次创作行为独立地产生的作品,一经创造完成即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对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方能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活动4、自创作品和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特征:不完全是作者个人的自由意志创作的,要受委托人特定的要求约束;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而著作权可以另外约定;一般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而是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创作的。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作者一、自然人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创作作品的能力;须为具体的创作作品的行为;须通过创作完成作品发生著作权转让和继承等法律事实后,作者也就不再是完整的创造权主体,而只是享有著作人身权的主体。而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依法享有绝大部分著作权。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作者的认定《著作权法》第11条:“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是该作品的作者”第二节其他著作权人(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家)1.因合同而取得:依委托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享有或转让合同把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2.因继承而取得: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3.因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4.因特殊情形国家取得:购买著作权;接受赠与;依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的期限内,由国家行使著作权(无人继承、法人或组织变更、终止)第三节著作权的归属一、一般原则:属于作者二、各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合作作品:6通常由合作作者享有;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分别单独享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按份共有;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2.职务作品:大陆法系一般由著作权人享有,英美法系一般由雇主所有。我国规定: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以下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委托作品: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则属于受托人。4.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制作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合同获得报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6.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7.美术等作品:创作人拥有著作权,作品原件所有人拥有对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包括展览权)8.匿名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非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继续行使著作权”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一、概述。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特点: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剥夺性*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人身权:相同: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权利主体的专有权和绝对权都与特定的权利主体人身紧密相连;都无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一般都不能转让、剥夺和继承。区别:1.权利产生和终止不同:作品创造完成作品为产生前提,作者死亡后仍不终止vs依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而产生,依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解散而终止2.权利主体范围不同:作者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vs任何公民和法人3.保护客体不同:作品vs人身利益4.权利可否转让不同:发表权可以转让vs不能转让二、内容:1.发表权: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开的对象是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7*下列情形之一,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一、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