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1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25企业专利侵权之应对策略.............................................................................................................32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先进技术成果、经营诀窍、知名品牌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竞争优势并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利器。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许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如2000年江苏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比1999年增长了55.4%,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42%,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16%。2001年1月至2月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00同期增长了300%。200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比2001年同期相比上升24.99%,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66.60%,专利权案件上升29.1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上升31.29%,商标权案件上升12.10%。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的趋势日益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也成为企业和律师关注的问题。对一般人来说,诉讼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对高明的律师来说,诉讼是一门艺术;对现代企业来说,诉讼是企业管理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不仅仅可以打击侵权者、违约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之功效;诉讼不仅仅可以制止和打压竞争者,还可以化敌为友,扩大同盟;诉讼不仅仅可以在维护固有利益方面起作用,还可以吸引公众的注意,提高企业或产品的声誉,取得良好的社会相应。如果一家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诉讼策略,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对企业的管理大有裨益。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是攻守双方,每方都可采用一些诉讼策略,下面简要介绍原、被告的诉讼策略。一、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策略原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也就是说原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原告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必须考虑以下问题:是否应当提起诉讼?起诉谁?采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什么时候提起诉讼为最佳时机?在哪里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是边谈判边打还是一直打到底?1、是否起诉诉讼本身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有些诉讼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因此《证券法》第60条规定上市公司遇到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记载并予公告。即使案件的重要性还没有达到影响企业发展的程度,是否提起诉讼都应谨慎从事。因为诉讼本身毕竟是一项耗费巨大的活动,它不仅仅需要一定的经济支出,这些支出中既包括应当正当支出的部分,在司法环境不纯洁的地方不可避免还包括相当的交际成本;除了经济方面的支出之外,当事人还需要相当的耐性,知识产权案件相对比较复杂,审理期限比较长,即使在美国这种发达国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期限在十几年也并不稀奇;另外,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浓厚的厌诉情结,在许多人眼中,诉讼意味着双方关系的破裂,在无形之中增加了诉讼的成本。这些有形和无形的成本都是在决定是否起诉前应当仔细考虑的。在实践之中,因为存在这些诉讼的不利因素,许多企业在处理许多事情时,只要事情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一般都不会诉诸法院,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也往往营造比较融洽的气氛,进行协商争取和解。当然,对于那些涉及重大利益的事情,企业不能妥协退让。100多年前,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疾呼“为权利而斗争”,认为权利斗争是权利人自己应当尽到的一种义务,他认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诉讼对你,不是单单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因此,他非常欣赏和赞扬英国人愿为区区一便士之微而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钱,与加害人从事斗争。耶林老先生发起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号角,成为法学界津津乐道的话题,也符合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获得某种说法而不计代价的社会心理。但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是典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是一种典型的“经济人”,只要诉讼这种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潜在的成本,它就不会实施。因此,企业作出是否诉讼的决定前,还当权衡再三。许多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往往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公众的焦点话题,因此诉讼可以作为销售策略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诉讼所取得的效果甚至比投入大量金钱对产品进行宣传的效果更好。日本人比较擅长这一招。日本的汽车在全世界都非常有名气,但是摩托车在全球市场所占的份额则相对较少,尤其是在我们中国,日本摩托车的知名度更小。日本摩托为了挤占中国市场,在进军中国市场之前,首先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的形式,在中国营造气氛。它首先起诉中国摩托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它们提起诉讼的时机选在我国入世之前而在DVD事件之后,这一期间公众和媒体本身就对知识产权问题特别关注,DVD事件更被认为国外企业向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开刀的标志,日本厂商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也让它们赚足了公众的注意力。公众在注意该案件的同时,结合日本产品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无形之中就会在头脑中产生日本摩托应该也是不错的产品。“日本摩托”这种概念借着这场诉讼,轻而易举地在公众中形成了,这种效果比投入大量的广告费产生的效果好的多。在“日本摩托”的概念形成之后,日本某摩托车厂商为了进一步突出其商标,于2003年底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我国某摩托车厂商的产品侵害其商标,索赔1000万人民币。许多媒体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这些报道从另一方面看是在为该企业做免费的广告,而且这种效果比纯粹的广告好的多。也许该案最终是否胜诉并不是该日本厂商最关心的,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则是它最关心的,这种诉讼成为企业营销方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些厂商没有充分估计诉讼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提起诉讼的结果是在无形之中帮助了其竞争对手扩大其声誉。例如,名人掌上电脑与商务通掌上电脑在争夺市场老大地位的过程中,商务通就在这方面吃了点亏。商务通擅长市场经营,它率先打出“手机、CALL机、商务通一个也不能少”广告用语,并不惜工本的进行广告轰炸,这种广告使得消费者形成一种“商务通即掌上电脑”“掌上电脑即商务通”的概念,使得商务通在短短几年之内就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名人掌上电脑虽然是中文掌上电脑的先驱,并且具有独树一帜的技术优势,但因为产品推销方式和策略落后使得其销售额远远落后于商务通。名人在与商务通争夺市场领头羊地位的过程中,祭出了价格战之旗,并在推销过程中,采取与商务通性能价格等进行比较的方式。在我国目前,比较广告本身是不允许的,因此商务通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商务通在法院判决结果上并没有吃亏,但名人借此机会,利用媒体追踪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并将自己的技术优势完全表达出来了。这场诉讼反而帮助了名人反攻盟主地位。有些诉讼,明知最终要失败,为了特定目的还是要毫不犹豫地提起。例如,在IT行业中,“芯片”生产厂商是最赚钱的,而英特尔公司则是电脑芯片生产商中的霸主,全世界88%的服务器上都内置英特尔处理器,它在我们中国更处于绝对霸主地位。据报道,该公司每年在我国因为产品定价高于欧美市场而获得5亿美元的额外收益,这种额外收益就远远超过了微软在中国的年销售额――2亿美元。英特尔的霸主地位正受到我国台湾地区陈文琦率领的威盛公司的冲击。1999年,PC行业制定新标准,威盛公司以PC133标准对抗英特尔Rambus标准,并一战成功。英特尔公司坚持的Pambus标准,要求所有的内存厂家要更换生产线,这是动辄几十亿美元的投资。当时的内存速度是100Mhz,号称PC100标准。威盛公司顺水推舟地推出了PC133标准。按此标准,厂家不用更换设备即可继续生产下一代内存,并配合威盛公司芯片组的使用。因为生产成本的降低,芯片的价格也比英特尔的低,英特尔的芯片报价是每片40美元,而威盛公司芯片的报价只有25美元。从此,威盛公司的芯片组产品供不应求,迅速成为全球第四大IC设计公司,1999年威盛公司PC133标准成为市场主流技术;2001年DDR266内存规格的推出,也成为新一代内存规格的主流。英特尔公司显然不会善罢甘休,它要想方设法扭转这种局面,至少要阻止这种趋势的继续发展。诉讼就成了英特尔公司拖垮对手的法宝,英特尔有8000多项专利,随便挑几条来告别人,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历史上,Cyrix公司的5X86、6X86系列CPU都曾给英特尔造成过直接威胁。而英特尔的应对办法非常简单,就是诉讼。虽然被威盛收购的Cyrix公司就曾经5次和英特尔对簿公堂,而且每次都取得了胜利,但是该公司的市场经营却毫无建树。所以有业内人士指出,诉讼其实是英特尔牵制竞争对手的营销策略之一。这次它同样祭起屡试不爽的法宝。本来曾经形成真空地带的P4CPU芯片组,因为威盛P4X266芯片组提前英特尔的i845芯片组三个月推出,使得P4CPU有成为市场主流产品的可能。而就在这个关键时刻,威盛接到了英特尔的一纸诉状。接下来的反应说明了英特尔的成功:台湾前三大主机板厂商均对生产P4X266芯片组的主板保持了低调。而这三大主机板生产商生产的主板大约占全球主板产量的40%以上。如此一来,英特尔在时间上拖住了威盛,为随后推出i845芯片组赢得了时间。这三个月对于存在著名的莫尔法则的微型芯片行业来说,是非常宝贵的。虽然最终是以英特尔在诉讼上的失败告终,但赢得了市场,使得威盛公司在2001年第三季度的纯利润和收入分别从2000年同期的7000万美元和2.9亿美元下降到2500万美元和2.26亿美元。虽然威盛公司赢了官司,但是却拖累了市场份额的占有。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一起纠纷是否应当提起诉讼,不仅仅要考虑该案胜败的可能性、该案可能的成本与收益,还要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来考虑。2、起诉谁诉讼与打仗相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和对象采取不同的策略,而目标的确定则是这些策略中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法律关系比较单一,谁对我构成知识产权违约,谁侵害了我的知识产权,一眼就可以看清楚,那么诉讼对象比较容易确定。如果法律关系盘根错节,当事人情况复杂多变一时难以梳理,应当起诉谁这个问题则需要仔细斟酌。如果有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集团制造假冒产品,从法律上来说,这些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只要起诉其中几个人作为被告,如果他们败诉他们将承担全部的损失,因此只要将几个“有钱人”作为被告,他们能够保证判决得到履行就可以了。当然,将全部人起诉到法院也可以,但这种作法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如果法院不能将司法文书送达其中一些人,必然要公告送达,公告期达60天,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将全部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对这些人实施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增加了举证责任的难度。如果多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多人分别制造假冒产品,因为他们彼此之间并没有意识联络并且各自独立完成侵权行为,因此权利人只能将他们分别起诉到法院。当然,这里也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如果其中有侵权重点对象,那么应当将其作为重点“照顾对象”,采取《三十六计》上所谓的“擒贼擒王”之计,而且一旦起诉一定要达到胜诉的效果,这样可以起到杀鸡警猴之功效。如果对重点对象起诉的证据尚不充分,或者因为种种原因,对重点对象起诉有诸多不便,可以采用毛主席倡导的“农村包围城市”,即先起诉一些障碍小的,这是《三十六计》上的“打草惊蛇”之计,它可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向所谓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