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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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9月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IPO的优劣比较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本效益分析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览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六、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八、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解析内容提要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存量股份的转让(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增量股份)购买资产。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IPO的优劣比较•优势•对以往盈利记录、业绩稳定性及增长性要求相对宽松,更侧重于未来•对资产权属等法律问题要求相对宽松,要求交易对方及律师说明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并提供相关保障措施•进程相对较快•有利于老股东利益•劣势•不融资,没有资金流入(但现在由于有定向发行融资手段,该劣势不再明显)•需支付借壳成本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本效益分析•成本•借壳成本:股权转让款、化解上市公司债务成本、填实上市公司窟窿成本•发行成本(或资产注入成本)•自身规范成本:置入资产补交税金,土地权属的规范、环保等,今后的税费增加•交易成本:交易、资产过户涉及的税费、中介机构费用•隐性成本:财富曝光、婆婆增多等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本效益分析•效益•资产证券化,享受资本市场流动性强大带来的溢价及快速变现•优秀的融资平台:快速资本融资、更好的借贷平台•新境界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百年老店•税收优惠:个人股票交易免税等•隐性效益:•政策倾斜:用地、用人•吸纳人力资源•产品及公司广告效应•良好的并购平台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览5600129671267714913911747020406080100120140160审核单数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2—2006上市公司收购情况上市公司收购(单)涉及外资收购(单)要约收购(单)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览•进一步的数据•07年约100单,受“锁一”的影响•协议转让每股成交价05年—07年:2.64、3、3.93•平均成交金额05年—07年2.88亿、2.94亿、3.2亿•转让方式:协议转让、股权拍卖、行政划转、其他方式05年:71%10%18%1%06年:58%12%19%1%07年:40%32%10%8%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览37985048332588108020406080100120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数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配套特殊规定自律规则《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分立等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2008年4月16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07]94,2007年7月17日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200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发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2007年6月30日国资委、证监会发布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备忘录--第四号交易标的资产预估定价和交易定价差异说明》•《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备忘录--第六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第七号持续信息披露》六、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20%≤持股比例≤30%详式权益变动报书;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财务顾问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反之,详式报告书其后增减≥5%6个月内公告,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级市场达到5%协议转让≥5%3日内六、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收购报告书及豁免流程持股比例30%其后6个月内变动情况公告公告收购报告书3日内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涉及MBO,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履行收购协议全面要约(详见要约收购流程)收购人向证监会申请豁免不申请申请不同意到20日仍未表示任何意见(视为默许)20日内无异议同意20日内有异议收购不得超过30%的股份,拟继续收购的,可以发出部分要约不得公告收购报告书不得收购第一阶段:1998年12月以前的“缺乏监管阶段”第二阶段:1998年12月-2000年6月的“严格审批阶段”第三阶段:2000年6月-2001年12月的“放松管制阶段”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的“鼓励与规范并举阶段”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监管的发展历程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始于1998年,并先后经历了从审批制到事后备案制再到事中审核备案制的演变,走过了从“缺乏监管”到“严格审批”,从“放松管制”再到“鼓励与规范并举”的历程。具体表现为四个发展阶段:缺乏监管阶段这一时期的法规体系仅将重大重组行为列为重大事件,仅要求公司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即可。同时,由于大批公司处于上市初期,面临退市风险的数量极为有限,因此重组数量极少。严格审批阶段(1998年12月发布26号文)这一时期加强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力度,将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改变主营业务的行为按照新上市公司对待,因此审批数量很少。监管的发展历程放松管制阶段由于尚未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使得退市后的上市公司风险在这一时期爆发,社会矛盾凸显。因此,证监会2000年7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75号文),放松了监管制度,简化了监管程序,由“审批制”调整为“事后备案制”,从而极大的活跃了绩差公司的资产重组,化解了市场风险,但由于宽松监管,也引发了大量不规范重组行为,监管工作面临被动。鼓励与规范并举阶段(2001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105号文),由“事后备案制”改为“事中审批备案制”,有效的遏制了上市公司虚假重组,对推动实质性重组起到了积极规范作用。监管的发展历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创新在监管理念上,《重组办法》将105号文的“事中审核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核准制”。充分尊重股东自治,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增强市场活力。同时,在缺乏有效救济措施的市场环境下,实行事后核准制对上市公司虚假重组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一)审核制度的重大调整《重组办法》重组流程主线: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核准—实施105号文件重组流程主线:董事会决议—证监会审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二)强化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手段规范股东大会表决制度:根据《公司法》,强调股东大会2/3特别表决机制,并贯彻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偏离盈利数值的补偿措施:对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交易对方应当提前作出可行的补偿安排。引入网络及其他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盈利预测的持续披露义务:重组完成后三年内持续披露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与评估预测利润数的差异情况。(三)强化中介机构的职责《重组办法》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职责,首次明确提出了独立财务顾问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限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确立了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通过确立事后核准制度,强化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把关职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重组的市场化进程。(四)提高监管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计算指标:重组办法在综合考虑因上市公司资产净额较小而容易引发资产重组的因素基础上,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仅须达到上市公司净资产额50%以上,且必须超过5000万。取消长期连续停牌机制:为保证投资者正常的交易需求,重组办法将原105号文规定的特别重大重组方案披露日起连续停牌制度予以取消,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实行短期的临时停牌制度。加强信息管理:《重组办法》专章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制度,细化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平、及时披露机制。细化了“其他资产交易方式”的具体内容:将上市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所进行的资产交易纳入监管范围,以减少监管盲点。配套文件同时实施:格式准则和若干规定与《重组办法》同时公布实施,增强重组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审核透明度。增设审核异议申请制度:对证监会审核意见持异议的公司,可以申请提交重组委审议,在制度安排上保证公平性。披露方式法定化: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采取指定报刊披露与网上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有关中介机构为本次重组出具的意见须上网披露。(四)提高监管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五)吸纳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创新制度背景介绍:2006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了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试点工作,在证监会窗口指导下,许多公司相继公告了相关方案,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目的是股权和业务整合而不是募集资金,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分别可以实现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挽救财务危机公司、增强控股权等目的。同时,与现金认购的证券发行方式形成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手段。本次《重组办法》在总结和吸纳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予以制度化规范,专章增设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内容。(五)吸纳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创新制度规范发行价格的认定依据:规定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细化了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适用范围:对于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对象资产的行为同样认定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锁定限售的一般要求:确立了12个月和36个月的两种股份限售期,并对锁定36个月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式规定。(六)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法律责任针对与《重组办法》规定相违背的不规范行为,特别是违法违规行为,《重组办法》逐一提出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警告、罚款、实施市场禁入、追究法律责任等。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实施市场禁入、取消业务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重组预案的主要内容•(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可能涉及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三)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涉及交易合同安排)。•(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披露发行股份的定价及依据.•(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财务指标、盈利能力、控制权、同业竞争、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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