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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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教育法律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英国主要内容1.教育法律救济概述(内涵、特征与途径)2.教育申诉制度(教师申诉与学生申诉)3.教育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偿资料1入学年龄引起的纠纷儿童张某,1994年4月出生,2000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大学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本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小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10个月,而张某至2000年8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只有6周岁4个月零10天。张某的父母认为他们的孩子已经达到了《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的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的年龄,附属小学拒收,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他们我次与学校交涉未果,张某的父母又多次要求区教委对该小学拒张某入学侵犯其受教育权一事作出处理。区教委一直地此事不作处理。张某的父母于是向市教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资料2学校出租场地学生被车撞死案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定了出租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丽丽及其堂姐晶晶送到南京市韶山路小学的校门口后,便放心离去。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车,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乘人不备偷偷溜走。资料3何某,某中心小学一级教师。1993年11月,学校根据其教育教学水平,聘请其担任后勤工作,何某不同意学校对他的工作安排,于1997年6月18日向区教委提出申诉,区教委于同年7月7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为:关于何某的工作问题,目前我区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教职工的工作安排由学校负责。何某对此不服,向市教委申请复议。资料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大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认定其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同年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1998年临近毕业时,被告通知田永所在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二)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教育法律救济以各种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教育法律救济以相对人权益损害为前提;3、教育法律救济以补救受损害者的权益目的;(包括保证合法权益的实现或特定义务的履行)(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或渠道)(一)行政救济通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方式,由国家行政机关裁决纠纷。(二)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程序,依据纠纷性质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解决纠纷。(三)非诉讼的调解、仲裁方式通过教育组织或其他民间仲裁机构,依据人民调解制度或仲裁法律加以解决纠纷。二、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一项法定的的申诉制度•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具有准司法性的申诉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一、内涵: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1)明确主体•(2)限定内容•(3)确定性质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三、教师申诉制度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四、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申诉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处理思考:(一)教师申诉的受理机构、范围不明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托信访机构,在相关职能机构配合下,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二)教师申诉制度部分程序规范缺失(说明理由程序、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三)教师申诉后救济渠道的封闭1、教师与学校间的行政法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2、教育行政申诉的受理机关——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中的最常见的被告资料5北京市1996—2004年受理的育申诉案件、北京市教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或被复议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北京市教委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共计161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1.教育主体法律意识增强,各类救济案件总数增多;2.从实践来看,申诉制度成为复议、诉讼的前置程序;3.各类救济案件的案由具有一定的集中性4.各类救济案件处理结果维持原决定或驳回动求占较大的比率思考:如何提高教育申诉的效能?1、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与合理化(以人为本立法完善)2、丰富救济渠道,发挥非官方救济的重要作用“官方救济:(1)事后的救济手段,只有矛盾完全暴露后才能介入;(2)申诉、复议等方式是靠学校以外的主体对学校的决定给出处理意见,往往不能彻底解决纠纷;(3)申诉、复议、诉讼等救济手段成本较高。资料6美国密歇根大学迪尔伯恩分校教师申诉机制个案(一)全面、明确的适用对象(二)规范、合理的机制设置(三)合情、严密的回避制度匿名强制挑战(sealedperemptorychallenge)(四)充分权利的赋予出席庭审证人质问与反驳自由气息的“法庭”(五)申诉制度的任何程序不能违背大学的行政法律申诉步骤:三级申诉机制(一)系申诉委员会(DepartmentalGrievanceCommittee)(二)学院申诉委员会(CollegeGrievanceCommittee)(三)教师评议会申诉委员会(FacultySenateGrievanceCommittee)三、行政复议制度内涵: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受理机关对发生争议的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四、行政诉讼制度内涵:具体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的参与下,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五、行政赔偿制度内涵: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由国家给予的赔偿。课后思考•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哪些?•教育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的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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