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务稽查风险规避与化解技巧陈卫萍•课程重点---风险防范•一收入项目中的风险事项与防范•二扣除项目中的风险事项与防范•三资产项目中的风险事项与防范•关于“收入”概念•企业日常何时收入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1销售商品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案例•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满足国税函[2008]875收入确认条件的不同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确认时间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案例2国税函〔2008〕875号(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2提供劳务收入•案例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案例83权益性投资收入确认时间案例9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4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案例10: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先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②、后付租金•③、分期付租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收入节点二:收入确认条件•收入节点三:特殊销售收入确认•1租金收入-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问题•免租与无租•租金收入涉及的税金•免租使用与无租使用的所得税•免租使用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租使用所得税•关联方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非关联方的折旧与房产税扣除•免租期的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无租的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注意:有无租期的税负问题2转租问题案例13:(1)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2)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四、出租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3)企业所得税收到房租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支付的房租允许税前扣除。(4)个人怎么办?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639号《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租金收入的房产税确认问题案例14:补充:关于“租金”概念、关于押金、关于转供电•2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的判断•案例一异地仓库•案例二保修期•案例三总公司集中采购设备•案例四买一送一•案例五实物福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买一赠一销售•1买一送一的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对“买一赠一”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即:“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按增值税条例(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但要注意: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案例19•特别提醒:赠送价值控制--商业实质•3买一送一个税的处理财税[2011]50号)文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3销售返利收入•案例1•案例2•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项目与销售税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5搬迁收入•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案例:化工企业搬迁•政策性搬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政策性搬迁范围及资料报送•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处理•政策性搬迁损失的处理•亏损弥补期的处理•非政策性搬迁•搬迁收入的其他税金问题•营业税•政策性搬迁:国税发[1993]149号国税函[2007]969号•国税函(2008)277号国税函〔2009〕520号•非政策性搬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6逾期未还包装物押金收入•增值税:•所得税•7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形式•提供货物、劳务与服务形成的违约金赔偿金•未提供货物、劳务与服务形成的违约金赔偿金•8核定定率收入•案例:餐饮连锁企业要上市•核定征收企业的资产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底27号•9卖场获得上架费、广告费、进场费收入与返利•案例:A卖场和B卖场•国税发[2004]136•10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就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以一般企业有关的免税收入具体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不征税收入”---国家拨付给企业的资金•①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②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③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如果企业取得的资金属于第①项,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如属于第②项,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