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安企业纳税人培训班2012.05建筑安装所得税政策与管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05提纲一、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二、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管理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一)政策依据(二)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三)建安企业劳务收入的税收规定(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五)外出经营税收证明管理(六)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七)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八)案例分析(一)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预【2008】379号)(二)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1、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二)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2、核定征收(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三)建安企业劳务收入的税收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则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1.基本规定(详见下表)国税函【2008】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经营主体纳税地点预缴办法总机构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10〕156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二级分支机构跨省就地预缴国税发〔2008〕28号省内跨市县区由总机构统一预缴琼财预【2008】379号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跨省就地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省内跨市县区由总机构统一预缴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特殊规定(1)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外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国税函【2010】156号)。(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2)省内跨市县区对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指仅在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根据琼财预【2008】379号文件的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其所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3.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4、总机构跨地区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5、总机构跨省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例如:广东省甲建筑施工企业在海南省海口市设立有分公司D(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海南省儋州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E,广东省甲建筑施工企业2011年5月累计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海南省项目部E收入累计700万元,1-5月累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则在海南省项目部E应向儋州市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700×0.2%=1.4万元。累计尚需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1.4=23.6万元,这23.60万元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外出经营税收证明管理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六)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国税函【2010】156号。(七)跨地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例题:仍以A省甲建筑施工企业为例,2011年度汇算清缴在总机构进行,假设该企业当年度亏损100万元,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20万元,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税款10万元,B省项目部预缴税款5万元,应当退税35万元,这35万元就只能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手续了。(八)案例分析某A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在儋州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儋州工程项目部B系总机构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琼海市成立一分公司C(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C公司在五指山市设立并直接管理项目部D;在广东省广州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工程由总机构在广州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E负责。分析一:儋州项目部B系A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海南省内跨市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由总机构统一按规定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八)案例分析分析二:在琼海市成立一分公司C(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琼财预【2008】379号文件规定,由A建筑企业总机构汇总向海口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琼海市成立一分公司C在五指山市设立并直接管理项目部D,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A建筑企业所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D,由A建筑企业总机构汇总向海口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三:A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E,项目部E应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项目部E向广州市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八)案例分析分析四:A建筑企业总机构,在预缴所得税时,可先扣除已由项目部E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向海口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管理(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二)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三)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6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2011-04-11)(一)主要政策(二)基本规定1、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127号)(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基本规定(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所得征收率1.5%。(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6号)(二)基本规定(3)外地(非工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