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汇编》(二○○五版)第十分册生产管理共4页第1页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编码:NJ/MSC04C-2005版本号:A/0文件类别:专业规章专业类别: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守则生效日期:2005-8-19适用范围:宁江集团编制:顾力平审核:李平批准:陈玉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守则。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第四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公司成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安全、健康、环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各单位设立专(兼)职安全监督员,建立安全生产日常督查制度和安全员日巡查制度。第六条公司组织员工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保护能力。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搞好文明生产,做好交接班工作。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七条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和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集团公司(子公司、事业部)、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上岗或单独操作。第八条对外来的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安全教育。第九条电工、起重机械、车辆驾驶、锅炉司炉、压力容器、焊工(气割)等特种作业员工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定期复训。第四章文明生产第十条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公司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乱倒、乱扔垃圾,严禁不在指定场所倾倒废油、废切削液的行为,公司内严禁吸烟。NJ/MSC04C-2005安全生产守则共4页第2页第十一条员工未成年子女及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准进入公司。已不在册的员工,未经允许一律不许进入公司。员工上班前不准喝酒,酗酒者不得进入公司。第十二条保持公司道路、工作场地安全畅通,在道路、安全道内禁止摆放任何物品。机动车辆、自行车应摆放在指定地点,公司内禁止随意摆放机动车辆、自行车。厂房内不准停放或骑自行车。第十三条工作场所设备、各种零件(产品)、辅助生产工具、器具、工具箱、物品架、周转箱、小推车等摆放规范、整齐并保持干净整洁;办公场所物品摆放有序,并保持卫生、清洁、整洁、明亮。第十四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着装,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第十五条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脖、敞衣、穿裙子、穿短裤工作。第十六条操作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不准戴头巾、围巾、围围腰上机床。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七条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将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第十八条工作时间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第十九条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第二十条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件,不准用手拉、嘴吹铁屑。第二十一条不准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更换直径350毫米以上的大砂轮,必须进行专业回转实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第二十二条应调试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机,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交班手续并做好记录,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保持清洁,生产性废弃物必须倾倒指定场所,集中处理。第二十四条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第二十五条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安排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种起重工具(链、绳)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安全使用。第二十七条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以及在行车吊钩下通过和停留。第二十八条员工对操作的设备,必须熟练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各类设备应定人持证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按设备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管理制度汇编》(二○○五版)第十分册生产管理共4页第3页操作证后方可操作。第二十九条电工、起重机械、车辆驾驶、锅炉司炉、压力容器、焊工(气割)等特种操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凭证操作。第三十条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第三十二条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第三十三条设备操作者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处理。非电气人员不准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第三十四条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第六章交通安全第三十五条员工上下班行走或骑、驾各种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行走时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第三十六条员工上下班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三十七条在公司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有良好的制动装置,严禁无证驾驶。第三十八条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中爬上爬下,抛卸物品。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辆在公司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进出厂房大门、库房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第四十条在公司道路上施工,要设安全遮拦和标志,夜间设红标灯。第四十一条公司内行走要注意各种醒目标志,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生产场所行走要走安全道,不得在设备之间任意穿行。第七章场所防护第四十二条变、配电室、乙炔发生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第四十三条生产场所各种变、配电箱上或周围不准摆放物品。第四十四条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通风除尘设施、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NJ/MSC04C-2005安全生产守则共4页第4页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有,并按规定定期检修保养。第四十五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第四十六条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音的生产场所、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三废”处理系统,并保持良好有效。第四十七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措施项目应按劳动保护“三同时”要求进行。在制定或审查各项措施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四十八条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他物品。第四十九条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设备,员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八章危险作业第五十条危险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预防措施方案。第五十一条高空作业时,作业员工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梯子要有防滑等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第五十二条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明火作业。非电(气)焊作业场所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九章事故管理第五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负责安技的职能部门。第五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理,即事故发生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守则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以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守则》同时废止。第五十六条本守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