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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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2010.11.4)第一节一般规定(3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煤矿企业应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基础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3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在有滑坡、泥石流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危险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第二百五十七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淤塞河道、沟渠。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时,要及时清理,并报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第二百五十八条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第三节井下防治水(19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4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二百六十条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第二百六十一条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危急时,要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第二百六十二条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并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以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第二百六十三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按照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必须彻底疏干上部积水,并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5第二百六十五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第二百六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二百六十七条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必须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同时应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第二百六十八条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确定确保安全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必须超前进行钻探、彻底疏放水后,方可掘进回采。第二百六十九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必须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百七十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6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必须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其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百七十一条矿井建设和延深,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该水平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其他巷道。第二百七十二条煤系底部有岩溶承压含水层时,矿井各类巷道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第二百七十三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经论证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隔离条件的,必须制定严格的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符合设计要求。7(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能够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处,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六)防水闸门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七)防水闸门竣工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在24h以上,试压时有专门安全措施。(八)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第二百七十四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百七十五条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8井筒有淋水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第二百七十六条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对水温、水量、水质、涌水的含砂量等进行观测并分析,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滞后突水淹井。第二百七十七条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要在工作面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第四节井下排水(7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排水管路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9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第二百七十九条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第二百八十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Q+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10第二百八十一条水泵、排水管路、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水泵和应急救援排水系统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第二百八十二条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施工期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并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第二百八十三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必须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当建好永久排水系统。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第二百八十四条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可能积水的,必须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五节探放水(10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矿井必须做好充水条件分析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坚持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要求。探放水要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必须编制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11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在地面无法查明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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